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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07.09.05 府授工水字第107602070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設施用地開發
涉及公園、綠地或廣場部分,比照「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
量標準」規定,及相關事項與執行情況之說明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涉及公園、綠地或廣場部分,比照「臺北市基
      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本府為增進本市公共設施用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於94年訂定「臺
            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保水要點),要求本市公共
            設施用地開發面積達 800平方公尺以上時,皆須依相關設計技術規範於工程規
            劃、設計等階段納入保水設計,其保水設計指標應大於 1.0與基地內應保留法
            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二)另於 102年擴及至一般私人基地,本府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2項規定訂定發布「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以下
            簡稱逕流量標準),要求基地開發增加之雨水逕流量,透過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應符合最小保水量(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應貯留 0.078立方公尺之雨水體積
            )及最大排放量(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每秒鐘允許排放 0.0000173立方公尺之
            雨水體積)。
  二、有關本案現行執行情況,說明如下:
      (一)適用基地規模:本府所屬各機關目前於公共設施用地開發,均依照保水要點辦
            理相關保水設計,該要點於規模條件僅要求本市面積達 800平方公尺以上公共
            設施用地開發時,方適用保水要點。然逕流量標準於 106年10月 1日(詳附件
            1 )已訂定實施基地面積達 300平方公尺以上為 5適用門檻值,故目前出現非
            屬建築行為之公共工程( 800平方公尺)與私人建案( 300平方公尺)適用基
            地規模有所差異。
      (二)保水量計算方式:保水要點為採指標值計算,其意涵為計算開發前後基地保水
            量比值須達規定指標值以上,使基地開發後仍保有一定之滲透量,提供涵養雨
            水及貯留滲透雨水之空間;逕流量標準則採絕對保水量體計算並控制排放量,
            目的為降低暴雨時期洪峰逕流量,減輕因基地開發造成逕流量增加,而使雨水
            下水道負荷加重之情形,故兩者在功能性上有所差異。
  三、因近年來氣候變遷導致短延時強降雨事件發生頻仍,本市現行設計降雨保護標準為 5
      年重現期降雨強度每小時78.8毫米,並以至2030年得以提升至10年重現期降雨保護標
      準每小時88.8毫米為目標,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應起示範帶頭之效,故調升原保水
      要點要求之保水量基本值。
  四、因保水要點修訂較為費時,在尚未修訂前之過渡期,為本市建立公私協力韌性城市,
      加速提升防洪保護標準,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 9條及逕流量標準第 4
      條第 1項第 4款:「其他經水利處認定之開發行為」,將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涉及
      公園、綠地或廣場部分納入適用範圍,並免除辦理「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
      業要點」審查。且非貯集性質之相關保水設施之保水量體,不得納入基地計畫保水量
      (即最小保水量)一併檢討。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先行依「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
      水道逕流量標準」規定,進行工程規劃設計,並送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確認,
      藉以提升周邊防洪能力。
      另為避免影響前述開發行為已完成初步設計案件之工程進度,該類案件則由工程主辦
      機關自行檢討依「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辦理之可行性,如確
      有困難以致無法辦理者,除仍須符合「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外,
      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儘量考量增設雨水儲留空間。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
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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