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 100.03.09 北市都建字第10063545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為求簡政便民,有關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8 條申請建築執照應檢 附文件,不論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或建物登記謄 本,均予以受理
主旨:有關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8條申請建築執照應檢附之文件,為求簡政便民,不 論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本局均予以受理, 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本案納入本局100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9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5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市聯絡處、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