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1.20 北市法一字第098330770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統一裁罰基準之違規次數累計方式 ,涉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統一裁罰基 準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本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統一裁罰基準之違規次數累 計方式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1月 9日北市觀行字第 09830001200號函。 二、查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統一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裁 罰基準)係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所訂定;本裁罰基 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第 45 條、第 48 條、第 49 條及第 50 條 第 1 項規定之事件類型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未依協定插撥 廣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未依規定使用插撥式字幕」及「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其自製或自行規劃播送之頻道,播送違反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之節目、廣告」,裁罰對象係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裁罰事項係依本法第 45 條、第 48 條、第 49 條及第 50 條明定之違法態樣,從而本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1 款 及本裁罰基準第 3 點中所稱「一年內經處罰二次」之次數計算應以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違反規定行為發生次數為準,即自有第 64 條或第 66 條各款情形之行為之日起追溯 365 日內,曾有依本法為 警告、罰鍰、停播或沒入等處罰 2 次者,行政院新聞局 78 年 5 月 27 日第 7 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結論可資參照。 三、另關於行為人違規行為之行為數認定即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為「單一行 為」,學說概念上包含「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上一行為」,所謂自 然一行為具有單一之意思所為之同種類行為,行為問具有時空緊密相 連性,法律上一行為指結合多數自然意義之動作而成之單一行為,依 其型態又可分為多次實現構成要件之行為、連續違法行為、繼續違法 行為等。實務上以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為裁罰對象時,判斷是否為 單一行為實例如「查系爭節目於 95 年 2 月 13、14 日及 15 日每 日 10 時至 10 時 30 分播出,該頻道為 24 小時播出節目,系爭節 目播出中間,均有其他節目穿插播出,自屬於數行為,無法視為單一 行為,原處分連續處罰之行為,尚未違反一事不二罰之法理。」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4444 號判決意旨可參,敬請 貴局卓 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