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2.02.23 法律字第10203500860號函
中央法規
- 殯葬管理條例(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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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 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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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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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 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 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民國 92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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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 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 之內容。
- 行政罰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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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