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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8、11-1、13、17、18、19、22、29、39~41、44-1、45、45-4、46、49、51、57、58、60、62、64條條文及第三節節名;增訂第17-1、19-2、56-1條條文;刪除第19-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73號令發布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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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51號令增訂第2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39條、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2項、第44-1條、第49條第1、4項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管轄;第40條第2項所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101年1月1日起改為諮詢審議性質之任務編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並以設置要點定之;第60條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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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7610號令修正公布第2、6、7、13~17、35、38、39、41、42、49、50、57、58、62條條文;並增訂第7-1、10-1、11-1、19-1、44-1、45-1~45-5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5月26日行政院院臺聞字第0920020214號令發布第45-4條第四項之小額消費爭議額度定為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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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3年1月11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016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4條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沿革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83 年 01 月 11 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8、11-1、13、17、18、19、22、29、39~41、44-1、45、45-4、46、49、51、57、58、60、62、64條條文及第三節節名;增訂第17-1、19-2、56-1條條文;刪除第19-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73號令發布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