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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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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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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19 簽見
  • 本案為臺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民眾服務社存有一永久使用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權利主體為臺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民眾服務社,如欲終止該借貸契約,仍應由權利義務主體即臺北市政府名義為之
3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16 簽見
  • 本案區公所非為實際使用管理該里民活動中心者,無法得知該里民活動中心場所之使用狀況,而無法作有效之控管,如由區公所直接支付租金予房屋出租人,將與前揭臺北巿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之立法原意相左
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9.18 簽見
  • 本案中南社區活動中心,雖為違章建築,但既已捐贈於市府,且至今仍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之使用,倘該建物仍適於民眾活動而無安全上疑慮,且有辨別方位之需,依內政部函釋,非不得給予編釘門牌
3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9.09 簽見
  • 臺北市政府頒發傑出市民證及紀念章實施要點為行政規則,內容為推薦審理傑出市民業務規範,僅是審核傑出市民之資格,品德是否良好,應審酌申請人所提相關資料以對,似無有強制取得申請人前科記錄之必要性
3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9.01 簽見
  •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將該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除屬繼續為原來之使用外,倘已變更原來之使用方式,似不符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之情狀,該綠地之主管機關亦得本於職權依法命其改正
3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8.06 函
  • 有關政府機關擬設置之便民服務設施「即時影像系統」,係針對櫃臺及等候區之不特定民眾攝影,且攝影內容為一般民眾公開活動之範圍,並未涉及民眾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時,故未侵犯洽公民眾之隱私
3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7.14 簽見
  • 賄選罪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定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3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4.29 函
  • 有關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擬委外經營項目納入原未有之服務項目,並將其區分為限制使用空間及彈性使用空間,如該服務項目符合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4條之項目者,則無須禁止
37.
3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4.02 簽見
  • 所謂「鄰長交通等補助費」項目是否僅得用於鄰長交通補助費,抑或包含其他里鄰內之活動服務費、交通費用等,不無疑義,惟考量其中文字有「等」補助費之字樣,似可認為例示概括範圍,不以所列舉項目為限
3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1.01 簽見
  • 本案如未釐清其補助範圍,日後仍有遭追繳之可能性存在,若本於尊重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之立場,建議主管機關對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之建議內再為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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