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社會類
2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19 簽見
- 本案違規少年表示持用拾獲他人身分證入場,惟身分證上照片與違規少年不甚近似,業者未進一步核實資料,是否違反少年福利法第90條及市府「加強保護少年措施」專案之規定,非無疑問,主管機關應再予衡酌認定
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7.22 簽見
- 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1條規定,開票亦為選舉之程序之一,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應以集會方式辦理,現該公會未依規定辦理,則主管機關得依人民團體法第25條規定,命理事長於一定期限內召開臨時大會
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10 簽見
- 受益人因善意信賴行政處分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本案市府社會局擬對墓地使用申請書無加註使用年限規定之個案,通案減免公立靈骨樓(塔)之規費,作為損失補償方式,於法似尚無不合
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21 北市法一字第09130455700號函
- 本案參酌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除第19條就喪葬費用明定由其遺產負擔外,其餘則未有相同之規定,故公立老人安養院院民死亡,如無人繼承,其遺產依前揭規定,似應歸屬國庫
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14 北市法一字第9020359000號函
- 各機關業務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並由戶政機關提供,又為落實戶籍登記制度,戶政機關應依戶籍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查證、查對及校正等工作,以確保戶籍資料之正確
2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11 北市法一字第9020253300號函
- 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6、29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申請設置靈骨塔者,應檢送該條例第6條各款之文件,向殯葬管理處提出轉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設置
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12.23 簽見
- 本案合作社理事中等四人無故不出席法定會議已達三次,經電洽貴局知該合作社章程就此未作現定,而依相關函釋,得由理、監事會議決議或主管機關令該等理事解除職權
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4.06.22 簽見
- 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要屬法院之權責,主管機關並無實質之審查權,故本案事實倘係發生於相關民法修正前,則依當時規定,主管機關並無向法院聲請宣告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