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解釋令函 請輸入查詢條件後,按下「送出查詢鍵」。

  • 臺北市
  • 社會類
(可自行輸入或使用萬年曆,日期輸入格式為yyymmdd,例如:0990101)

  • 臺北市
  • 社會類

28筆,共2頁,目前第2
2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19 簽見
  • 本案違規少年表示持用拾獲他人身分證入場,惟身分證上照片與違規少年不甚近似,業者未進一步核實資料,是否違反少年福利法第90條及市府「加強保護少年措施」專案之規定,非無疑問,主管機關應再予衡酌認定
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7.22 簽見
  • 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1條規定,開票亦為選舉之程序之一,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應以集會方式辦理,現該公會未依規定辦理,則主管機關得依人民團體法第25條規定,命理事長於一定期限內召開臨時大會
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10 簽見
  • 受益人因善意信賴行政處分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本案市府社會局擬對墓地使用申請書無加註使用年限規定之個案,通案減免公立靈骨樓(塔)之規費,作為損失補償方式,於法似尚無不合
24.
25.
26.
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12.23 簽見
  • 本案合作社理事中等四人無故不出席法定會議已達三次,經電洽貴局知該合作社章程就此未作現定,而依相關函釋,得由理、監事會議決議或主管機關令該等理事解除職權
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4.06.22 簽見
  • 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要屬法院之權責,主管機關並無實質之審查權,故本案事實倘係發生於相關民法修正前,則依當時規定,主管機關並無向法院聲請宣告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權限
28筆,共2頁,目前第2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