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警察類
1.
- 臺北市政府 102.10.17 府授警預字第102339699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公告「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公共場所範圍相關事宜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0.08 北市法一字第09732645400號函
- 民眾利用騎樓擺設攤位,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15、2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313號解釋疑義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0.08 北市法一字第09732592600號函
- 已依法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如已送達相對人,在未經依法予以撤銷或廢止前,仍受行政處分之拘束,則不得再裁處較低額度之罰鍰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25 北市法一字第09731618800號函
- 市場以外攤販應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申請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並經核發後始得營業,無證攤販於保護區土地或國有土地上營業,主管機關均得依法取締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3 北市法一字第09731191100號函
- 供公眾通行用之建築物通道,如騎樓、門廊、室外停車場、平臺、走道,皆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道路,即得適用同條例第82條第1項規定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28 北市法一字第09731023600號函
- 為符合96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第215次會議決議要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違規停車拖吊現場作業流程應依臺北市法規會建議修正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21 簽見
- 有關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未依法使用警械致人死亡者,即應優先適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而非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之適用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11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54900號函
- 有關本案主管機關一方面核准已承租公有市場攤位者,得在市場外舉辦活動,另一方面卻以其違反於市場外設攤營業規定,加以裁罰,恐違反行政法上之誠信原則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31 北市法一字第09532252300號函
- 對無證營業之攤販,得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取締之,如經取締後仍擺設攤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處罰後仍不履行者,得依第31條連續處罰至其拆除攤位為止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9 北市法一字第09531864800號函
- 調查人員於現地查處時,對拒不出示身分證明之攤商,請警察人員協助會同強制帶回所內查證身分,尚符行政罰法規定,至於執行程序,亦應依同法規定處理,有關紀錄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職務人員製作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06 北市法一字第09531764000號函
- 建築工程基地範圍內之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用地,如有供公眾通行之情事,應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所稱之道路,惟是否實際上有供公眾通行情事,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仍請主管機關依權責審酌認定之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3 北市法一字第09531137100號函
- 汽車進入法定空地前,縱使駕駛人確有違規行駛人行道之行為,惟受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之7種情形,故對於違規行駛人行道,而即將出入法定空地之汽車,僅能當場攔截製單舉發之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6 北市法一字第09531099700號函
- 對於未懸掛車牌且無引擎之廣告車輛停放於道路者,似屬已失去原效用之解體車,似應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認定為廢棄車輛,並依同法第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處理
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2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07200號函
- 政府機關舉辦活動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案件,除有臺北市市區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辦法之適用外,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等相關規定,為釐清是否應繳納道路使用費等問題,該機關應協同市府交通局研商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474700號函
- 每日持布條懸掛於自備支撐架上或倚靠於行政院圍牆、電線桿或路燈上抗議,且布條內容遣詞用字相當輕蔑、詆譭政府,足以貶損政府之社會評價,又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場合,已觸犯公然侮辱公署罪,得以該罪相繩
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7 北市法一字第09431438800號函
- 凡於現場帶頭起鬨,並指揮群眾遊行之人,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似得認為係該遊行之首謀者,而應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規定論處,至於不遵解散命令之人,如意圖滋事,似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7 北市法二字第09431878900號函
- 國家元首安危攸關國家安全之維護,又於正、副總統遭319槍擊,及國際恐怖攻擊事件頻傳,是以,基於維護國家元首安危考量,而指定正、副總統座車行經路段進行人別查證,似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之要件
1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13 北市法一字第09431224400號函
- 本案所涉地點之私設停車位雖位於建築線內,非屬道路範圍,惟業者貨車卸貨時,因車身長度過長,致停車位明顯無法容納,致車頭占用市區道路,如顯有妨礙人、車通行時,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之
1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5 北市法一字第09431071600號函
- 既成道路如私自封閉者,將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並變更現狀占用或破壞,顯已違反前揭規定,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並強制排除障礙
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8 簽見
- 直轄市市區道路之管理,既屬直轄市自治事項,應臺北市政府並非中央之所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61 條規定,就本案而言,自不受所揭函釋之拘束,而仍得本於自治權獨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