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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93年度裁字第964號 行政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6 日
案由摘要:
有關農業事務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六四號
    抗  告  人  蔡智勇
    相  對  人  高雄縣岡
    代  表  人  吳森發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
    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
    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向相對人提出申請略以:「申請人於本期輪作
    申請休耕...,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六日現場勘查時,主辦人員認定
    有部分農地不合規定,敬請貴課(即相對人所屬農業課)能書面通知,其不合乎
    休耕之農地之地號及原因。...。」嗣經相對人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岡鎮
    農字第○九一○○○九八○○號函覆:「台端申請九十一年一期輪作休耕農地不
    合規定之原因乙案,復如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說明二、檢附高雄縣
    政府九一、一、十五日府農務字第○九一○○○三六三八號函影本(諒達)在案
    。...。」抗告人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均撤銷等語。原裁定以:相對人上開函覆僅係援引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一月
    十五日府農務字第○九一○○○三六三八號函文,告知抗告人所請九十一年一期
    輪作休耕農地不合規定之原因,核係回應抗告人之申請所為之答覆,純屬事實說
    明,不因該項說明而生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抗告人對之提起訴願,自
    非合法,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並無不合為由,據以駁回抗告人再原審之訴。固
    非全無所見。
三、惟本院按: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
    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闡釋在案。又按行政
    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語或以其他方式為之。固為行政程
    序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惟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同法條第二項亦著有
    明文。本件抗告人以其申請九十一年第一期輪作休耕,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現場
    勘查時,相對人承辦人員以言詞認定有部分農地不合規定,為此請求相對人以書
    面通知其原因。相對人之函覆雖援引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府農務字第
    ○九一○○○三六三八號函文,但相對人該函意旨係在補述其言詞駁回抗告人聲
    請休耕補助聲請之理由,與言詞方式之行政處分係屬同一處分,該駁回聲請之處
    分自屬對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應屬行政處分。抗
    告人形式上雖對該函覆不服,然其真意是否係對駁回聲請之處分不服?原審自應
    詳予以闡明。原審未盡其闡明義務,遽以相對人之函覆係回應抗告人之申請,純
    屬事實說明,不因該項說明而生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等語,駁回抗告人
    之訴,尚嫌速斷。抗告意旨據以指摘原裁定,求為廢棄,為有理由。合將原裁定
    廢棄,並發回原法院妥為闡釋抗告人之真意後另為適法裁判。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3年1至12月)第 842-8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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