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320號 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案由摘要:
提供行政資訊事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20號
101年1月1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周孟誼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代 表 人 賴清標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
國100年8月12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15525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3日向改制前臺中縣政府(下
稱臺中縣政府)申請提供臺中市○○○○街幼稚園(下稱○
○街幼稚園)設園計畫中所載「擬設幼稚園園址、面積、園
舍圖」及「擬設立班級」等有關事項之文件,及該幼稚園合
法立案暨經核准招生之相關文件,經臺中縣政府以98年7月2
0日府教幼字第0980222805號函否准提供該幼稚園面積、園
舍圖資料部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部98年10月16
日臺訴字第0980171449A號訴願決定將上開處分撤銷,著由
臺中縣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嗣臺中縣政府重為
處分,以98年11月13日府教幼字第0980353754號函覆原告略
以: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為考量○
○街幼稚園學童安全及該園之隱私、營業上秘密之利益,不
予提供等語。原告不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經該部99年2
月10日臺訴字第0990012486A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復向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
字第128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指明臺中縣政
府應依該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臺中縣政府不服提起上
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41號裁定上訴駁回在
案。嗣臺中縣政府重為處分,以99年12月8日府教幼字第099
0384036號函覆原告略以:原告欲申請○○街幼稚園園區面
積、園舍圖(負責人提供竣工圖)等相關文件,因竣工圖等
相關資料為○○街幼稚園負責人所有,第三人如欲申請提供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爰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
款規定,不予提供等語。原告不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經
教育部100年3月11日臺訴字第1000028690A號訴願決定將該
處分撤銷,著由被告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案經被告
重為處分,以100年5月11日中市教幼字第1000026155號函(
下稱原處分)覆原告,略稱:「……經本局函詢該園是否同
意提供,業據表明略以:『上開園舍圖所載之本園室內、教
室與相關配置為該園營業秘密,涉及教學模式(如角落教學
、大學習區安排、小班小組分置)呈現,亦是建構該園核心
競爭力之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布,將導致該園優勢與特色
流失』……又○○街幼稚園申請立案所提出之『設園計畫』
中所載明之『竣工圖』、設園園地平面圖等,前者屬著作權
第5條第9款規定之『建築著作』,後者係屬著作權第5條第6
款所規定之『圖形著作』,依據同法第10條規定,○○街幼
稚園對於上開著作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依檔案法
第18條第3款『有關工商秘密者』及第7款『其他為維護公共
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規定不予提供。」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遭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主文:「…
…被告應依本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於98年7月13
日申請提供○○街幼稚園(園址:臺中縣清水鎮○○路77
號)擬設幼稚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作成決定。……
」
⒈查臺中縣政府依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
判決書暨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41號裁定書所作成
之99年12月8日府教幼字第0990384036號函示業已載明:
「……臺端欲申請該園面積、園舍圖(負責人提供竣工圖
)……」,加上100年1月20日臺中市政府訴願答辯書理由
欄之第三點亦有指明:「查本案幼稚園園舍圖(竣工圖)
……園舍圖(竣工圖)內即標示各區面積……」。所以,
無論依被告或臺中市政府所認定之結果,都顯示關於幼稚
教育法第6條第2項第2款「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此項資訊
,該園負責人係用「竣工圖」提出申請(遑論99年6月23
日言詞辯論庭,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已有清楚敘明:「……
園舍圖與平面圖基本上係不一樣,負責人申請立案時為一
般的竣工圖……我們有幼稚教育法規定之園舍圖,沒有平
面圖……」)。故不會再出現本案原處分書所另載之「設
園園地平面圖」此項文件,否則豈不表示前揭二公文書所
載內容係「登載不實」。
⒉又因該園自始從未變更其園舍配置,照理而言,系爭「竣
工圖」與被告另載之「設園園地平面圖」兩者所揭示之園
舍配置應該不會有所不同,既無不同,則被告何以「突然
」要在本案處分書內登載「設園園地平面圖」此項文件。
且訴願決定機關亦何以要「明知故問」的要求原告「補正
說明」。此般與常情不合的處理方式,其理安在。莫非「
竣工圖」與「設園園地平面圖」所揭示之園舍配置其實有
所不同,故而有意用「設園園地平面圖」來規避「竣工圖
」之公開。
⒊本案無論該園負責人針對「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此項資訊
,提供者係設園園地平面圖、亦或附有面積說明之平面圖
、還是一般的竣工圖,都係屬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第2
款所稱之「園舍圖」。因此,既使該園負責人最後選擇提
供者係「竣工圖」,仍究係屬該款所稱之「園舍圖」,並
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稱之「政府資訊」,洵屬無疑
。再者,原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者係「擬設
幼稚園之園舍圖」(主管機關係「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而非申請「竣工圖」,但因該園負責人針對「擬
設幼稚園之園舍圖」此資訊應僅有提供「竣工圖」此項文
件,故原告才會說:「……訴願人遭原處分機關否准者,
應當已是特定在該園之『竣工圖』此項政府資訊(檔案)
上……」,此觀原告100年6月3日「訴願補正說明」即可
獲明瞭。惟令人不解者係訴願決定機關竟稱:「……另有
關民眾申請建物竣工圖之相關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本府
前以100年6月13日府授訴字第1000109869號函詢本府都市
發展局,經該局以100年6月29日府授都秘字第1000113675
號函覆略以……可知,建物竣工圖此檔案一般係由本府都
市發展局留存管理,申請人須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請求調閱
,且本府對於是類申請案件之申請人資格已加以限制,尚
非任何人均得主張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規定而任
意請求閱覽或影印建物竣工圖,併予敘明。……」來要求
原告,若要申請公開系爭「園舍圖」,則必須依申請建物
竣工圖之相關程序辦理申請。如此係倒果為因之嫌,亦與
所為之訴願決定理由:「……按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
之規定,並無限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或閱覽檔案之主體需
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限,是以本件訴願人與○○街幼
稚園間雖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申請閱覽及提供○○街
幼稚園設園相關資料,並無不合,先予敘明……」顯相矛
盾,且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確定判決
意旨有所牴觸。
(二)次按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
、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業已揭櫫:國家是由全體
人民公同共有、「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具同一性」的民主特
徵。因此,「政府」一切機關及人員之設置都應是為人民
而存在,且「政府資訊」則當為全體人民所「共有」,非
特定政黨、團體、或個人所能獨自擁有。故有謂:「由行
政機關所蒐集並擁有之資訊,何以必須公開……政府對蒐
得之資訊,僅為暫時之『持有者』或『保管者』,該具『
公共財』性質的資訊『所有權人』應是全體人民,自不得
由政府所壟斷。因為政府是在人民的付託與同意之下,為
達成國家目的,特別是為達成保障人民自由權利與促進人
民福祉之目的,有蒐集、運用龐大資訊之必要性,才成為
最大的資訊蒐集者與擁有者,而非所有權者,作如此解釋
,才能與『國家所有權力是源自人民』、『國家是為人民
存在,而非人民為國家存在』之民主法理相互契合。所以
,若由政府單方面決定其所擁有資訊之使用、處分,並排
除人民之利用,則悖離民主原則……。」
⒈承上,「政府資訊」可謂係一個由政府所持有與管理之龐
大資料庫,而此資料庫內有關涉及私人資訊部分,除了有
政府主動自民間、國際上蒐集取得者外,不少是私人為取
得政府的授益處分而自願提供予政府。前者可能會有未經
私人同意而取得其「尚未公開發表」之資訊(著作),致
公開資訊有侵害「著作權人公開發表權」的問題產生;後
者因為係私人基於其自由意志自願選擇提示其「尚未公開
發表」之資訊(著作)予政府,以藉此換取政府的授益處
分,所以應不至有侵害其「公開發表權」的問題。蓋「中
華民國」既然是全體國民的,故私人向政府提示其尚未公
開之資訊(著作)內容以換取授益處分時,實際上即等同
係向「全體人民」提示該資訊(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具同一
性特徵)。加上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事實上僅有「
第一次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權利,一旦著作經著作人第一
次公開發表後,對於他人的第二次公開發表,就不能再主
張「公開發表權」,只能尋求著作財產權方面的保障,處
理第二次的公開發表行為。因此,該授益處分的相對人(
著作權人)若欲向「中華民國國民」主張該具有絕對排他
效力之「公開發表權」,則當可選擇不提示其尚未公開之
資訊(著作)給政府,否則既要取得授益處分又欲保有「
著作公開發表權」,魚與熊掌皆欲兼得,實難為法之所許
。
⒉當然從資料庫管理者(政府)的角度出發,人民雖有「知
的權利」,但在符合憲法第23條範圍內,仍得以法律為必
要之限制。換言之,政府資訊固以「公開或提供為原則」
,然究非唯一、絕對之價值,考量更須保護之國家機密、
執法資訊、個人隱私、事業經營秘密等事由,仍得拒絕公
開或提供。亦即縱使政府無法以維護該私人之「著作公開
發表權」為由,作為豁免公開政府資訊之依據,仍可依其
他法定豁免公開事由拒絕公開或提供。惟若已無其他可供
豁免公開事由存在,則代表公開是不會對國家或私人之權
益有造成任何侵害之情,此時為維護人民「知的權利」,
政府當有依法公開資訊之義務。
⒊查本案被告見未及此,徒以該園係系爭資訊(檔案)之著
作權人,享有「著作公開發表權」,只要未經該園同意公
開,就有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等詞,即遽為不利於原告
之處分,自嫌速斷。
(三)按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判決理由有謂:「
……有關合理使用之判斷,不宜單取一項判斷基準,應以
人類智識文化資產之公共利益為核心,以利用著作之類型
為判斷標的,綜合判斷著作利用之型態與內容。易言之,
於判斷合理使用之際,理應將所有著作利用之相關情狀整
體納入考量,且應將該條項所定之四項基準均一併審酌。
其中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第2、3款判斷基準亦輔助第4款
判斷基準之認定,此三項判斷基準係屬客觀因素之衡量。
而第1款判斷基準則強調利用著作之人之主觀利用目的及
利用著作之客觀性質,且有關利用著作性質之判斷,應審
究著作權人原始創作目的或是否明示或默示允許他人逕自
利用其著作。此外,並應審酌利用結果對於人類智識文化
資產之整體影響,以及其他情狀,綜合各判斷基準及主觀
因素與客觀因素之衡量……。」
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之立法理由業已載明:「政府施政
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
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
之理念,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
或取得之資訊,除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
及監督外,更能促進民主之參與。」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理由亦有謂:「……使申請人得
以獲悉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俾政府決策得以透明
,弊端無所遁形,進而落實人民參政權……」,與法務部
99年12月所編印之「政府資訊公開法裁判彙編」其「例言
」所言:「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是國家邁向民主化
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故政府資訊公開法為『陽光法案(
Sunshine law)』之首要。人民無論係參與公共政策、監
督政府施政作為,抑或純為生活需求,均有賴大量且正確
之資訊。因此,政府機關皆應依本法盡力將政府資訊置於
陽光之下,主動公開或提供於人民,滿足其『知的權利』
……」由此可知,依法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就存有「促
進公益」的目的在。
⒉況且原告亦擅自揣測「該園園舍配置有問題」及「該園負
責人與監管公務員有涉嫌不法」等情。查臺中縣政府98年
11月24日府工使字第0980362204號函有謂:「……經本府
工務處於98年9月16日現場勘查後……現場本府已請園區
負責人應依法申請核准,始可合法使用『鐵皮屋』,否則
園區有違法之虞……」,亦即依臺中縣政府工務處使用管
理科所認定之結果,係認為從外觀與事實上的使用關係來
看該「鐵皮屋」應係屬該園之園舍配置,然因未經相關單
位所核准,故「園區負責人」應依法申請核准使用,否則
「園區」就有違法之虞,簡言之,該園有變更其園舍配置
。復查99年1月5日臺中縣政府訴願答辯書與99年4月23 日
臺中縣政府行政訴訟答辯狀皆有稱:「……另該園於87年
2月16日經本府教育、工務、建設、消防、衛生等相關單
位實地勘查後同意核准立案…並依核定地點設置從未變更
……」,可知原負責該園主要監管與輔導之機關(被告)
自始就不認為該園之園舍配置有曾變更過,而此或亦可由
該園歷年評鑑紀錄、不定期稽查紀錄、行政裁罰紀錄(幼
稚教育法第6、19、21條)、及私立幼稚園符合合作園所
資格名冊紀錄得獲佐證。職是,此等兩相矛盾之函示內容
,足徵該園園舍配置及改制前臺中縣政府對於其轄下園所
的內外部監控機制,已然是存有相當程度之弊端在。故業
經撤銷之教育部99年2月10日臺訴字第0990012486A號函之
訴願決定曾稱:「……依原處分機關98年8月20日府教幼
字第0980234913號函所附芝?街幼稚園相關立案資料觀之
,該府核准○○街幼稚園立案後,每年均派聯合稽查小組
實施不定期稽查,如發現不符規定情形,除當場口頭糾正
外,並限期業者改善,應無訴願人所指安全疑慮情形……
」。是故,諸此攸關國家廉政法制作業發展、社會對政府
施政之信任度、消費者人身安全保障、及緊鄰居民身心健
康之維護、與原告個人名譽之平反等重大公私益的「事實
真相」,實有賴公開該園「擬設幼稚園園舍圖」(負責人
提供「竣工圖」)此政府資訊方可獲釐清。因此,人民使
用系爭資訊當有其合理性,絕非被告所言是某些市民為滿
足其「窺私心態」而來要求公開政府資訊。
⒊又系爭資訊(著作)之性質與被告在其網站所公開之各級
公私立學校的「平面圖」、或坊間私立幼托園所有在網路
上公開之園舍平面圖一樣,皆可認係屬「園舍圖」(園舍
配置圖)的一種。然並不能因提供者係「竣工圖」,就認
為「園舍圖」已從此質變成係「竣工圖」,故「該文件」
之地位即可因而高於網站上有被公開之該等「園舍圖」。
⒋再者,訴願決定機關雖稱:「……○○街幼稚園提供建物
竣工圖係為供立案之用……」,似認為著作權人原始創作
系爭竣工圖之目的並不包括允許他人逕自利用其著作在內
。然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41號裁定意旨與教育
部100年3月11日臺訴字第1000028690A號函之訴願決定意
旨,皆可知「縱未能取得該園(明示)同意利用系爭竣工
圖之證明文件」,仍尚難以之即認為可予以排除人民使用
政府資訊之權利。
⒌復依9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庭,審判長業已闡明:「……
是不是營業秘密,怎麼看的出這個園址、面積、園舍圖會
有營業秘密,還是說是屬於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應該是
第二個吧(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故被告認為公
開系爭資訊會有侵害該園之「工商秘密(營業秘密)」,
顯係復執業經司法論斷所不採之理由再予爭執,實不足採
。且觀乎訴願決定亦未以之作為駁回原告訴願之理由,足
見被告主張確不足採。又既公開系爭資訊並不會有侵害該
園之「工商秘密(營業秘密)」,則當不會有「系爭資訊
攸關業者之營業秘密,如予以公開閱覽,將使其營業資訊
透明、公開,致競爭對手得以知悉其營業狀況,對於法律
所保障之公平競爭地位,將無從維護」的問題發生。因此
,被告主張:「上開園舍圖所載之該園室內、教室與相關
配置為該園營業秘密,涉及教學模式(如角落教學、大學
習區安排、小班小組分置)呈現,亦是建構該園核心競爭
力之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布,將導致該園優勢與特色流
失,故屬該園之商業上之秘密資料,非可舉已告人」等語
,除與事實有間,亦是在明知所監管與輔導之園所的實際
經營情況下反於經驗法則所為之主張,當不足採。職是,
使用該資訊(著作)的結果,並不會影響該資訊(著作)
在市場上所表徵之價值。
⒍綜上,訴願決定機關僅以「……本件訴願人申請閱覽竣工
圖檔案,主張為審查相關機關處理及核准○○街幼稚園立
案是否符合規定,以確保園內學童之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
為由云云……」一詞,即逕認「……(原告)並不符合著
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故「……基此,訴願人如欲
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原則上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
的同意始得利用。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2條復明文規定抄錄
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是以本件訴願人申請閱覽○○街幼稚園立案時
之設園資料『竣工圖』,即應取得該竣工圖之著作權人同
意始可,本案訴願人既未能提出系爭竣工圖之著作權人同
意訴願人利用其著作之證明文件,則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
人閱覽、影印竣工圖之申請,並無不合……」。職是,此
般決定內容是否真可謂允洽。於法當可謂無不合,似非無
再予詳酌之必要。
(四)又查本案被告與訴願決定機關對於原告所申請提供該園「
擬設幼稚園面積」之政府資訊部分,皆一致未敘明准駁之
理由,於法亦難謂有合,併予指明。
(五)被告所提出之法務部該等函釋所稱:「……應優先適用檔
案法之規定處理……」,是否代表原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提供系爭資訊之請求權基礎,會因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一詞,即必須轉為係依
「檔案法」規定申請提供之?還是說,所謂「應優先適用
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係指該法之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
發生競合之處,始有優先適用而排除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
用?
⒈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5號及99年度訴字第9
01號判決理由皆有謂:「……我國就政府資訊公開,分別
定有行政程序法(係就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法(
係規範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資訊之公開事宜
);檔案法(係規範政府機關已歸檔管理之檔案,其資訊
之公開範疇等事宜)。各該法律之規範內容、權利主體、
權利存續期間及救濟方法均有不同,不容混淆……」查本
案原告申請提供系爭資訊之請求權基礎係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9條第1項規定。且原告得依該條項規定申請提供系爭資
訊而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亦經鈞院及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所肯認。
⒉再者,論者亦有謂:「……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所謂
『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
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本
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
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
、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
、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上開二規定比較觀
之,政府資訊所涵蓋範圍較廣。申言之,尚未依檔案法管
理程序歸檔之政府資訊,非屬檔案;惟檔案必屬政府資訊
之一部分。且因檔案法之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部分,檔案
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較,檔案法應屬狹義法,故應優先
適用檔案法之規定。然所謂『優先適用檔案法』應係指該
法之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競合之處,始有優先適用而排
除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否則仍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之規定。惟因檔案法拒絕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之規定過
於抽象、籠統,且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政府資訊之公開機
制既已有完善且詳盡之規範,檔案法有關檔案公開與拒絕
公開之規定應儘速刪除,如有必要僅規範國家檔案之公開
與拒絕公開事宜,而使檔案法回歸規範之本質即檔案管理
、保存等事項,俾免違背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意旨及
產生適用上之困擾。至於於檔案法未修正前,各機關於依
檔案法第18條規定拒絕檔案閱覽時,就不確定法律概念行
使判斷時,宜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有關拒絕提供或
限制公開之事由,俾符合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
為例外之基本精神……」。是故,除不會因本案「應優先
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即認為原告須依「檔案法」規定
申請提供系爭資訊外,所謂「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
理」亦宜解為該法之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發生競合之處
,始有優先適用而排除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才是。此或
亦可由行政院研考會所完成之「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係將檔案法第17、18、19條規定皆予刪除,而刪除理由
係載:「……按機關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環,因政府資訊
公開法業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五
條及第十條對於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等事
項,均有詳細規範,為避免疊床架屋重複規定,爰刪除有
關機關檔案應用請求權之相關規定。」而得略知。
(六)申請提供系爭資訊,是否亦應與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申請「建物竣工圖」般,受有身分上之限制?
⒈被告主張:「……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影印或閱覽竣工圖係
有身分限制,則對照○○街幼稚園申請籌設所檢附之『竣
工圖』之閱覽影印之申請,亦應受相同之限制,始符行政
程序法第六條之平等原則……」。惟查鈞院99年度訴字第
128號確定判決業已載明:「……同法第9條第1項並規定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
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
府資訊。』已明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
且未另定需以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限。原告既具中華民
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即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被告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而本案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亦
有謂:「……按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之規定,並無限
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或閱覽檔案之主體需以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為限……」。由此可知,本案在「應優先適用檔案
法規定處理」之前提下,原告申請提供系爭資訊,「依法
」仍不會受有身分上之限制。
⒉因此,被告該主張顯然已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依
法行政原則」。再者,直接依平等原則「類推適用」「行
政函釋」作為限制人民行使本案權利之依據,亦已違反了
「法律保留原則」。職是,本案原告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並不會與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建物竣工圖」般
,受有身分上之限制。
(七)被告主張該園申請立案所提出設園計畫所載之「竣工圖」
,與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之「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是否係
屬不同之二文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要求被告應提供
該園擬設幼稚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是否有違「禁反
言原則」)
⒈針對被告100年10月14日行政訴訟答辯狀理由欄第2點,考
其所載內容,似認為該園申請立案所提出設園計畫所載之
「竣工圖」與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之「擬設幼稚園園舍圖」
係屬不同之二文件,故原告既已謂所申請者「應當已是特
定在該園之『竣工圖』此項政府資訊(檔案)上」,如今
卻又聲明要求被告應提供該園面積、園舍圖之資訊,顯然
有違禁反言原則。
⒉惟查,被告答辯狀有稱:「……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影印或
閱覽竣工圖係有身分限制,則對照○○街幼稚園申請籌設
所檢附之『竣工圖』之閱覽影印之申請,亦應受相同之限
制,始符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平等原則……」亦即認為若
欲申請系爭竣工圖,並非「直接適用」向都市發展局申請
影印或閱覽竣工圖之身分限制,而是依平等原則「類推適
用」之。如此可推知被告其實是知悉本案系爭資訊與向都
市發展局申請影印或閱覽之竣工圖,兩者係屬外觀相同然
本質卻不同之二文件。
⒊次查,被告原處分已有清楚載明:「……○○街幼稚園為
申請立案所提出設園計畫中所載明之『竣工圖』、設園園
地平面圖等文件,經本局函詢該園是否同意提供,業據表
明略以:『上開園舍圖所載……』」,顯見無論該園負責
人針對「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此項資訊,在申請立案之初
是以設園園地平面圖、亦或附有面積說明之平面圖、還是
一般的竣工圖提出申請,都會係屬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
第2款所稱之「園舍圖」。所以,既使該園負責人基於自
身考量(例如希冀可以較快速通過立案審查)而選擇提出
「竣工圖」,當仍無法脫免該文件係屬該款所稱之「園舍
圖」,也就是鈞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確定判決主文所稱
之「園舍圖」,洵屬無疑。
⒋末查,該確定判決主文係載:「……被告應依本件判決之
法律見解,對於原告於98年7月13日申請提供○○街幼稚
園(園址:臺中縣清水鎮○○路00號)擬設幼稚園之面積
、園舍圖之資訊,作成決定……」,而被告最後係作成否
准決定。因此,原告聲明被告應作成准予提供該園擬設幼
稚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的決定,洵無不合。
(八)被告否准提供原告系爭資訊是否符合檔案法第18條第3款
規定所稱「有關工商秘密者」、及第7款規定所稱「其他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得豁免公開之情
形?
⒈公開系爭資訊將侵害該園之工商秘密(營業秘密)並有損
及該園競爭地位之虞?
⑴被告原處分有載:「……○○街幼稚園為申請立案所提
出設園計畫中所載明之『竣工圖』、設園園地平面圖等
文件,經本局函詢該園是否同意提供,業據表明略以:
『上開園舍圖所載之本園室內、教室與相關配置為本園
營業機密,涉及教學模式(如角落教學、大學習區安排
、小班小組分置)呈現,亦是建構本園核心競爭力之重
要因素,倘使對外公布,將導致本園優勢與特色流失』
……臺端申請旨揭資料,因屬○○街幼稚園之商業上之
秘密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依檔案法第18條第3款
『有關工商秘密者』……規定不予提供……」可知,公
開系爭資訊會有侵害該園工商秘密(營業秘密)並損及
該園競爭地位之虞的主張,被告係依據該園於100年4月
26日函覆予原處分機關之文書(臺中市私立○○街幼稚
園芝幼字第1000402號函)而來。
⑵惟查該文書既載:「……本園位處臺中港區,區內公私
立園所多達30幾所,值此低出生率、少子化嚴峻之時,
各園所無不使盡全力,凸顯各自特色以求存續,其競爭
可說是異常慘烈……」,又從該園所架設網站、與所發
送之文宣廣告內容,可知該園係以「園舍環繞影像」、
「校園各角落照片」、及「不定期開放校園供參觀與試
讀」等宣傳方式,來達到其凸顯該園「教學環境與園舍
配置」特色之效果。職是,該文書所載:「……園舍圖
所載之本園室內、外教室與相關配置是為本園營業機密
,它涉及教學模式(如:角落教學、大學習區安排、小
班小組分置……)的呈現,亦是建構本園核心競爭力的
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佈,將導致本園優勢與特色流失
……倘使對外公佈園舍圖相關資訊,導致本園特色之弱
化、優勢流失,則營運的困難將在所難免,而本園教職
員工之工作權恐將生變……」,顯然係與事實有所出入
。因此,被告以之為據,顯不足以使其主張可達令人確
信為真實之程度。
⑶再者,9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庭,審判長業已闡明:「
……是不是營業秘密,怎麼看的出這個園址、面積、園
舍圖會有營業秘密,還是說是屬於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
,應該是第二個吧(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且
被告針對鈞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提起上訴時亦有
主張:「……縱令不以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必要,即
應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3要件:
⑴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
訊⑵公開有侵害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
其他正當利益⑶無該款但書所列情事,加以審酌,惟原
判決僅就上訴人對公開系爭資訊究對○○街幼稚園之權
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有何侵害為審酌……」。
職是,今被告又復執業經司法論斷所不採之理由並違反
禁反言原則的再予爭辯,實有違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
洵非可採。
⒉公開系爭資訊將有侵害該園之「所有權」?
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理由有謂: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檔案管理更是導航落實
知識管理的舵手。由於檔案法的制定,各機關處理公務或
因公務產生而依管理程序歸檔管理的各項檔案資料,已然
成為人民的公共財……」,而論者亦有謂:「由行政機關
所蒐集並擁有之資訊,何以必須公開……政府對蒐得之資
訊,僅為暫時之『持有者』或『保管者』,該具『公共財
』性質的資訊『所有權人』應是全體人民,自不得由政府
所壟斷……」,再者,人民行使資訊取得權之相關程序及
限制,業經人民所選出之代議士在國會上予以「法制化」
,因此,公開系爭資訊並不會有侵害該園之「所有權」的
問題發生。是故,被告該主張,容係對法律有所誤解,委
非可取。
⒊被告主張公開系爭資訊對於園區安全管理及維護將產生不
利影響?然到底有何不利影響,未見被告有提出任何具體
說明,故此項理由應屬臆測,尚無足採。
(九)本案原告申請提供之「擬設幼稚園面積、園舍圖」之資訊
,係「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所規定之「設園計畫」此
文件中所載明之資訊。
⒈按幼稚教育法第6條及臺中縣政府所提供之「私立幼稚園
立案申請須知」可知,「幼稚園設立計畫(設園計畫表)
」的提出,係可否核准籌設私立幼稚園的條件,而在經過
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籌設並籌設完竣後,「設園
計畫表」亦同為第二階段(申請立案)時所需附上的當然
文件之一。故被告訴訟代理人於第一次準備程序庭時先稱
:「……那面積跟園舍圖的部份來講的話,這個他在申請
人提出設園申請的時候,在設園計畫裡面是以竣工圖,還
有園地平面圖來提的……」,隨後又稱:「……這個園舍
圖指的就是○○街幼稚園申請立案時……在設園計畫中所
載明之竣工圖及設園園地平面圖……」是可以被理解的。
⒉惟查,原告98年7月13日之政府資訊申請書,在「政府資
訊內容要旨」部分,「第1點」已清楚載明該「設園計畫
」係指「幼稚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設園計畫」。且
本案原告起訴狀、準備書狀亦皆將「設園計畫」中所載明
之「擬設幼稚園園舍圖」特定在「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
」。因此,鈞院實有再進一步特定訴訟標的物之必要。
(十)該園之設園計畫中有關「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此項資訊所
登載之「竣工圖」及「設園園地平面圖」此二圖面,實具
「同一性」特徵。
⒈被告訴訟代理人於第一次準備程序庭已清楚說明:「……
申請人提出設園申請的時候,在設園計畫裡面是以竣工圖
,還有園地平面圖來提的……」。
⒉又觀乎相關法令並未發現有硬性要求私立幼稚園之創辦人
針對「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此項資訊,定要提供「竣工圖
及設園園地平面圖」兩個圖面,方可獲核准籌設之規定。
⒊由此可知,該園之設園計畫中有關「擬設幼稚園園舍圖」
此項資訊所登載之「竣工圖」及「設園園地平面圖」此二
圖面,其實是具有「同一性」特徵。亦即系爭「竣工圖」
是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在設園計畫中所載之「擬
設幼稚園園舍圖」,而「設園園地平面圖」也是該款所稱
之「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洵屬無疑。
⒋100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原告陳述部分,筆錄
有記載「……該園是以園舍圖來當作竣工圖來提供申請…
…」、「……該園用園舍圖當作竣工圖來提出申請……」
,經勘法庭錄音光碟,應皆係謂「以竣工圖來當作園舍圖
」。
(十一)本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依法應有行政訴訟法上當事
人能力。
⒈形式判斷:
⑴按訴願法第13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
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行政訴訟法第24
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
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⑵查本案原處分之名義機關係「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故原告依訴願法第13條、第4條第4款規定向訴願管轄
機關「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並經「臺中市政府」
駁回原告訴願在案(臺中市政府100年8月12日府授法
訴字第1000155256號函)。因此,原告方依行政訴訟
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⑶是故,原告列「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本案被告,洵
無不合。
⒉實質判斷:
此部分理應由作成處分之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為其所作成之處分具合法性負舉證之責,惟以下仍提供
個人意見供參考:
⑴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係規定:「私立幼稚園應由設
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載明左列事項,
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一、擬
設幼稚園之名稱。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
舍圖……」。
⑵縣市合併升格前,雖係「臺中縣政府」掛名實施行政
處分,惟皆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由主管處長(臺中縣
政府教育處處長)決行。
⑶是故,本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應有行政訴訟法上
當事人能力。
(十二)縱原告100年11月1日準備書狀「爭點摘要一」中所提出
之法律見解不足採,仍不會因「……應優先適用檔案法
之規定處理……」而有「申請主體需以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為限」之限制。查本案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已有謂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之規定,並無限制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或閱覽檔案之主體需以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為限……」。故縱依被告之見解,認為不應割裂
適用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不割裂適用之結果對
於本案仍不會有太大之影響。
(十三)被告於原處分書中有提到業者不准許提供的「說明書」
,法官問:「在哪裡?」,被告訴代:「另再補提」部
分。查被告100年10月14日行政訴訟答辯狀之「事實欄
」業已載明:「……十二、被告於100年4月7日以中市
教幼字第1000018208號函詢問○○街幼稚園,經○○街
幼稚園以100年4月26日芝幼字第1000402號函回復不同
意公開該園之園舍圖之相關資訊。十三、被告業於100
年5月11日以中市教幼字第1000026155號函為不予提供
之行政處分……」由此可知,該「說明書」早已是附在
被告行政訴訟答辯狀內,且原告於100年11月1日行政訴
訟準備書狀內亦是有附該「說明書」。如此,被告何以
又要在知情的情況下答覆:「另再補提」?難道說是已
知悉作成本案駁回處分所依據之事證(該說明書)本身
是有問題的,故而有意補提另一「說明書」來取代之,
而使所為之處分可以產生「自始不存有瑕疵」之效果,
進而獲得本案勝訴判決。
(十四)本件申請案,原告不需受有身分上之限制,理由整理如
下:
⒈「竣工圖」可以拿來當作「園舍圖」使用,而「設園園
地平面圖」亦可拿來當作是「園舍圖」使用,然「設園
園地平面圖」卻不定就等同於是「竣工圖」。
⑴針對原告向被告機關所申請之私立清水○○街幼稚園
(以下皆稱該園)「為籌設幼稚園」所提出之「設園
計畫表」中所載「擬設幼稚園之園舍圖」此項檔案資
料(非「為申請立案」階段所提出之「設園計畫表」
中所載「擬設幼稚園之園舍圖」,故與「臺中市政府
」無涉),被告訴訟代理人在第一次準備程序庭時已
明確說明此項檔案資料,該園負責人當初是提供了「
竣工圖」以及「設園園地平面圖」,共兩種圖面。
⑵又根據相關規定可知,「擬設幼稚園之園舍圖」此項
文件,並沒有說一定要提供「竣工圖」此種圖面,甚
至是「竣工圖加上設園園地平面圖」兩個圖面,方可
獲核准籌設的硬性規定。故本案系爭「竣工圖」與「
設園園地平面圖」此二圖面,雖然在「形式名稱上」
,以及「對園舍配置的呈現方式上」可能略有不同,
但可謂皆屬「擬設幼稚園之園舍圖」,而具「實質上
」的同一性。亦即「竣工圖」可以拿來當作「園舍圖
」使用,而「設園園地平面圖」亦可拿來當作是「園
舍圖」使用,然「設園園地平面圖」卻不一定就等同
於是「竣工圖」,合先敘明。
⒉分析訴願決定機關處理本案的思考模式:
⑴首先,訴願決定機關先發出補正公函「詢問原告到底
要哪一項文件」,也就是問原告到底要請求原處分機
關提供哪一個檔案資料。基於原臺中縣政府已有表明
原告所欲請求的這個「園舍圖」,負責人僅有提供「
竣工圖」,故原告當然就會答覆說:「訴願人遭原處
分機關否准者應當已是特定在該園之『竣工圖』此項
圖面上」,並對本案原處分書中何以又跑出「設園園
地平面圖」此圖面提出質疑。那既使原告這樣答覆的
結果,將會因而減少取得「設園園地平面圖」此項圖
面之機會,然種種證據顯示該項檔案資料應僅有「竣
工圖」此種圖面才是,否則即代表說原臺中縣政府的
相關承辦公務員有刻意登載不實之嫌。
⑵惟等到原告答覆說是「竣工圖」後,訴願決定機關雖
有即刻去函被告詢問相關事宜,但不久卻也發函臺中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皆稱都發局)詢問有關「申
請建物竣工圖之程序」為何。就在「明知」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或檔案法之規定並無身分上之限制的前提下
,仍要求原告「應該要去向『都發局』依申請『建物
竣工圖』之程序辦理申請」,也就是暗示原告不要向
「教育局」來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⑶訴願決定既已針對「教育局」所為之駁回處分做出了
實質的判斷,那何以去問「都發局」有關「申請建物
竣工圖之程序」,最後更反要求原告應該要去向「都
發局」請求調閱系爭文件。
⑷再者,若當初原告答覆的不是「竣工圖」而是「設園
園地平面圖」則又該做何處置。「園舍圖」永遠都是
「園舍圖」,斷不會因提供的圖面是「竣工圖」、或
「設園園地平面圖」、甚或是「手繪平面圖」、「校
園導覽圖」、「消防逃生平面圖」、「立面圖」、「
透視圖」、「3D立體圖」,就變成不是「園舍圖」了
。
⑸職是,政府不應為了想要使人民在申請系爭檔案資料
時可以受有身分上之限制,便在看到了「竣工圖」一
詞後,即將「向都發局辦理申請建物竣工圖之程序」
套在本案。
⑹那像這樣處理程序不正當、內容又前後矛盾的訴願決
定,推究其動機無非是希望可以誘使原告去向「都發
局」提出申請,倘若原告果真為之,則斷然會因身分
條件不備而被駁回。反之,若原告未如其所願,則被
告也會試圖於訴訟程序中硬將本案扭曲成是「申請建
物竣工圖之事件」,之後再搭配「平等原則」,主張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來迫使原告申請系爭資訊也
必須與申請「建物竣工圖」之程序一樣受有身分上之
限制。
⒊被告的見解是否適法?
⑴或許是鑑於上述兩種方式的不可行,所以被告在第二
次準備程序庭時便做了理由上的修改,就改說申請「
園舍圖」也必須「類推適用」向都發局申請建物竣工
圖等相類似的申請程序,受有身分上之限制。
⑵按「類推適用」的前提是須有「法律漏洞」存在。然
依目前實務以及學界通說見解,並未有認為檔案法與
政府資訊公開法未明文要求申請人須「具備一定的身
分條件」是一種「法律漏洞」。所以被告主張應「類
推適用」的這個說法,在法學方法論上顯然是有問題
的。
⑶再者,向都發局請求調閱「建物竣工圖」等相類似的
申請程序雖說有身分上之限制,但並沒有如檔案法第
18條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此等豁免公開事由之限
制;而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提供檔案
資料,雖無身分上之限制,但被申請機關卻可以提出
各項豁免公開事由以據此來否准申請。因此,兩者之
體系、規範目的各不相同,實難相提併論。
⑷何況在相關事項已有制定法律加以規範的前提下,行
政機關若仍以其一己對法律之主觀見解,恣意濫用「
類推適用」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則顯然已是悖於
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當為法所不許。
⒋結語:綜上所陳,本案原告依法並不須「具備一定的身
分條件」即可請求被告提供系爭檔案資料。因此,被告
與訴願決定機關以「身分條件不備」之理由來否准原告
之申請,於法即有未合,故所為之決定皆應予以撤銷,
以符法制。
(十五)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所為拒絕公開該資訊係屬違法。
為此,原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起課予
義務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對於原告於98年7月13日申請提供清水○○街幼稚
園(園址:臺中縣清水鎮○○路00號)擬設幼稚園之面
積、園舍圖之資訊,應作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一)原告所申請閱覽之系爭資料,應適用檔案法之規定:
⒈法務部99年9月27日法律決字第0999040632號函釋:「人
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資訊,係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一般
資訊公開請求,或為檔案法之閱覽歸檔檔案請求,該二法
對於此等資訊提供分別訂有限制規定;如申請之資訊係屬
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99年9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99007302號函釋:「關於
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
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
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審酌之範疇,又政府資訊公開法
所定義之『政府資訊』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
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
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
⒉經查系爭○○街幼稚園86年9月申請立案時所檢據之「設
園計畫」等相關資料文件,已由被告依檔案處理程序辦理
歸檔管理,是以本案應先適用檔案法之相關規定,先此敘
明。
(二)原告申請閱覽之資料為○○街幼稚園申請立案所提出設園
計畫中所載之「竣工圖」,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要求被告
應提供設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顯違反禁反言原則:
⒈按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訴字第1000155256號訴願決定書略以
:本府為釐清事實,乃以100年5月25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
097116號函訴請訴願人補充說明係就其所申請之資訊中何
項文件遭原處分機關否准表示不服,並經訴願人於100年6
月3日提出補充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遭原處分機關否准
者,應當已是特定在該園之『竣工圖』此項政府資訊(檔
案)上。……」可證原告申請閱覽者係屬○○街幼稚園申
請籌設幼稚園所提出之「竣工圖」。
⒉再查,竣工圖之定義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所公
布之「公共工程製圖手冊」第1章使用須知就「竣工圖」
之定義為「為承包商施工工作告一段落,(包括全部完工
或部份完工)所應製備供驗收及日後查核用之圖樣。竣工
圖應確實按實際完成之尺寸、位置、高度、深度及數量製
作。尤其對地下管線及預埋物之確實位置、尺寸、數量、
種類,應確實註記並於圖上列表說明」。另建築法第71條
亦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
件: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
面圖及立面圖。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
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從而竣工圖主要用來申請使用執
照及產權登記,且做為建管單位留存之圖面,併此敘明。
⒊惟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竟為「被告對於……擬設幼稚
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應做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
,顯違反禁反言原則,且企圖模糊焦點,將擬申請閱覽檔
案之範圍為不當擴充,其主張洵非可採。
(三)被告不予提供原告有關○○街幼稚園申請設園資料中之「
竣工圖」,並非僅以該所有權人同意為唯一考量依據,而
係認定符合檔案法第18條第3款「有關工商秘密者」及第7
款「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之要件
,而不予提供,應屬有理:
⒈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
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同法第18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
絕前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
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
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
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
人之正當權益者。」,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抄
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⒉經查被告係依據檔案法第18條第3款「有關工商秘密者」
及第7款「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之規定,不予提供系爭資料,說明如後:
⑴按「而所謂『工商秘密』,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
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
在經濟效益之保護。」臺灣高等法院78年上易字第2046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街幼稚園為申請立案所提出
之「設園計畫」中所載明之「竣工圖」等文件,經被告
函詢○○街幼稚園表示是否同意公開時,業據○○街幼
稚園表明略以:「上開園舍圖所載之本園室內、教室與
相關配置是為本園營業機密,他涉及教學模式(如:角
落教學、大學習區安排、小班小組分置)的呈現,亦是
建構本園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布,將導
致本園優勢與特色流失」等語,足見○○街幼稚園對於
原告申請提供之資料,主觀上係認為乃屬該園之營業秘
密,而非可告人,且有經濟利益之價值,應屬「工商機
密」。基此,被告適用檔案法第18條第3款規定,予以
駁回原告之申請,並無違誤。
⑵再者,○○街幼稚園為申請立案所提出之「設園計畫」
中所載明之「竣工圖」,應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9款所規
定之「建築著作」,○○街幼稚園對於上開著作享有著
作人格權及財產權。而依同法第15條規定「著作權人享
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另依據同法第22至29條規定,著
作權人專有將著作重製、散佈、出租、讓與或授權利用
之權利。由於原告固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規定
請求閱覽上開文件,然○○街幼稚園係屬上開文件之著
作權人,且業已表達不同意公開及由訴願人利用之意願
,則基於著作權法之規定,為保障○○街幼稚園之著作
人格權及財產權,被告遂依據檔案法第18款第7款「其
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之規定及檔
案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駁回原告之申請,亦屬正當
。
⑶再者,有關於○○街幼稚園所有系爭資料之正當權益與
原告知悉公開資料以監督政策,此兩者間何者應予較高
之保障一節,說明如後:
①由於系爭資料係屬○○街幼稚園之營業秘密,若將之公
開不僅影響該園立於上開資料所有權人之權利外,且有
關園舍圖、平面圖不僅涉及教學模式之建立,且設立者
尚須參照教育部所頒佈之「幼稚園設備標準」,甚至透
過問卷訪查、行銷調查之方式,瞭解幼稚園事業消費者
之喜好與消費特性,於建造園舍之初即為設計規劃,期
間所需花費之人力、金錢成本應非少數,若可由任意第
三人經由檔案法或相關法律取得上開資料,則可輕易消
除該事業之進入競爭障礙,而有危及○○街幼稚園之競
爭地位之虞。從而,被告考量上情,認定○○街幼稚園
所有之系爭資料,顯有應予維護之正當權益。
②反觀原告之申請系爭文件,無非係緣起○○街幼稚園之
遊樂設施緊鄰其住家,因園童遊樂聲音吵鬧影響其作息
,而要求臺中縣政府處置未符其意,而以「遊樂設施緊
臨於其未居住之房屋,恐有房屋倒塌壓傷學童」之理由
為據,申請閱覽系爭資料。然臺中縣政府教育處前曾以
98年7月7日以便簽略以:「幼稚園園區遊樂設施部份,
本府每年派聯合稽查小組不定期稽查,如發現不符合規
定情形,均口頭糾正並函請業者盡速依缺失限期改善,
以保護幼童人身安全。至於音量問題影響臺端及居民生
活品質」,足證被告業有每年定期稽查機制以保障幼稚
園學童人身安全及健康,反之由原告申請或公開上開文
件,並無從達到保障幼稚園學童人身安全及健康之目的
。再者,況若原告認為遊樂設施緊鄰其住家,恐有遭倒
塌建物壓傷之危險,自應本於建物所有權人之地位妥善
管理維修其住家,始為正辦,且避免擔負民法第184條
規定之侵權責任。此外,幼稚園學童遊樂聲音過大致妨
害原告作息一節,原告亦可依噪音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主
張權益,與系爭文件是否公開尚無因果關係。又查,原
告申請或請求公開芝蔴幼稚園園舍圖等文件事並未具體
說明基於何種公益目的,進者,若考量到園舍圖等文件
若公開者,恐將使任意第三人知悉園區教室、寢室、餐
廳、辦公室等坐落位置,恐對於園區安全管理及維護產
生不利影響。
⒊綜上所述,被告經考量兩者應予保障之權益及目的後,認
定○○街幼稚園所有系爭資料應具有較高保障之權益,而
不予提供原告閱覽,應屬妥切。
⒋況據訴願決定書略以:「有關民眾申請建物竣工圖之相關
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本府前已100年6月13日府授訴字第1
000109869號函詢本府都市發展局,經該局以100年6月29
日府授都密字第1000113675號函覆略以:『……依行政程
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第7款……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第1項第6款……個人資料保護法……非任何民眾均
得申請。……審查申請人具備建物所有權人或(及)委託人
資格……。另依影印圖說申請書:……七、申請資格及檢
附證件:(一)建物所有權人……(二)土地所有人……
(三)管理委員會(已向區公所報備)……(四)委託辦
理(申請人非所有權人,請檢附受託人身分證請本)……
』。可知,建物竣工圖此檔案一般係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留
存管理,申請人須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請求調閱,且本府對
於是類申請案件之申請人資格已加以限制,尚非任何人均
得主張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規定而任意請求閱覽
或影印建物竣工圖。」等語,可知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影印
或閱覽竣工圖係有身分限制,則對照○○街幼稚園申請籌
設所檢附之「竣工圖」之閱覽影印之申請,亦應受相同限
制,始符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平等原則。基此,被告否准
提供竣工圖,應有理由。
(四)原告申請提供系爭資訊之請求權基礎固係「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9條第1項規定」,惟被告依下列說明,以檔案法相關
規定為准駁,應屬適法:
⒈按法務部99年10月7日法律決字第0999044023號略以:「
按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究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一
般資訊公開請求,或為檔案法之閱覽歸檔檔案請求,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及檔案法第18條對於該等資訊提
供分別定有限制規定,而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
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檔
案仍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
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
規定,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本部95年3月16
日法律決字第0950009957號函、98年8月20日法律決字第
0980031497號函參照)」經查,兩造對於系爭資訊屬於業
經歸檔之檔案均不爭執,揆諸上揭函釋意旨,被告機關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予以准駁
,自屬適法。
⒉此再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72號判決內容略以:「
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會議紀錄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4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應不得拒絕上訴人閱覽
,被上人否准上訴人閱覽,影響上訴人權益,不符公平、
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更違反行政資訊公開辦
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
、第7條、第14條、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45 條
、第46條規定。……。本院查:……另按『檔案:指各機
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件資料及其附
件。』、『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檔案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五、有關人
事及薪資資料者。……』、『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
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
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分別為檔案法第2條第2款、
第17條、第18條第5款及第19條所明定。經查,上訴人於
94年3月18日請求被上訴人提供之『被上訴人懲處上訴人
負責94年親子運動大會醫療站工作,擅離職守,貽誤公務
』全案案卷資料,係被上訴人依其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
之文字資料,自屬檔案法所稱之檔案,為原審依法確定之
事實,並有被上訴人歸檔資料影本附原審卷第283頁可稽
;而上開檔案既係有關人事資料,依前揭檔案法第18條第
5 款規定,乃各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文件
,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予以否准,於法洵屬有
據。」可知最高行政法院亦採相同見解。
(五)原告請提供系爭資訊,應與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
「建物竣工圖」一般,受有身分上之限制:
⒈ 按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90010811號函略以:「案經函准檔
案管理局前開函略以:『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係
規範檔案管理相關事項,其第1條第2項明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同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各機關非有法律依
據不得拒絕。』從而,本法並未就申請人之資格予以限制
,除各機關另有法律依據及合致本法第18條各款情形,得
拒絕申請,合先敘明。三、土地登記規則係依土地法授權
訂定之法規命令,其第24條明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
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一、
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二、登記名義人。三、與原
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地政事務
相關機關審查檔案應用申請人之資格,於不違悖本法規範
意旨下,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規定辦理,難謂不合
本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若法律另有閱覽身分限制
之依據者,則可適用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拒絕閱覽。
⒉查竣工圖之定義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所公布之
「公共工程製圖手冊」第1章使用須知就「竣工圖」之定
義為「為承包商施工工作告一段落,(包括全部完工或部
份完工)所應製備供驗收及日後查核用之圖樣。竣工圖應
確實按實際完成之尺寸、位置、高度、深度及數量製作。
尤其對地下管線及預埋物之確實位置、尺寸、數量、種類
,應確實註記並於圖上列表說明」。另建築法第71條亦規
定:「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
及立面圖。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
平面圖及立面圖」,從而竣工圖主要用來申請使用執照及
產權登記,且做為建管單位留存之圖面,先此敘明。
⒊經查訴願決定書略以:「有關民眾申請建物竣工圖之相關
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本府前已100年6月13日府授訴字第
1000109869號函詢本府都市發展局,經該局以100年6月29
日府授都密字第1000113675號函覆略以:『……依行政程
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第7款……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第1項第6款..個人資料保護法..非任何民眾均得申
請。……審查申請人具備建物所有權人或(及)委託人資格
…。另依影印圖說申請書:……七、申請資格及檢附證件
:(一)建物所有權人……(二)土地所有人……(三)
管理委員會(已向區公所報備)……(四)委託辦理(申
請人非所有權人,請檢附受託人身分證請本)……』。可
知,建物竣工圖此檔案一般係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留存管理
,申請人須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請求調閱,且本府對於是類
申請案件之申請人資格已加以限制,尚非任何人均得主張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規定而任意請求閱覽或影印
建物竣工圖。」等語可知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影印或閱覽竣
工圖係有身分限制,則對照○○街幼稚園申請籌設所檢附
之「竣工圖」之閱覽影印之申請,亦應受相同限制,始符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平等原則及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
基此,被告否准提供竣工圖,應有理由。
(六)被告具有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⒈「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
事人能力。」「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
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
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行政訴訟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是否為行政機關,應以有無單獨
之組織法規、有無獨立之編制、預算及有無印信之標準判
定之。
⒉經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有單獨之組織法規,而有獨立之編
制,且依該組織法規第七條尚設有會計室,亦有獨立之預
算,揆諸上揭說明,自有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七)綜上所述,原處分、訴願決定並無違誤,原告之訴為無理
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按,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私立幼稚園應由設
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載明左列事項,報請所
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一、擬設幼稚園之名
稱。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同條第
3項規定:「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得開辦招生。」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
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
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
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
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18條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
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七、個人、法人
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
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
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之。」檔案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
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
義如下: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
各機關)。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
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四、機關檔案:指由各
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
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
得拒絕。」第18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
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三、有關工商秘密者……七、其他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2條規定:「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
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上揭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之爭點事項外,其餘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處分書、被告100年2月8日中市教幼
字第1000005851號函、100年4月7日中市教幼字第100001820
8號函、100年6月16日中市教幼字第1000033813號函、100年
7月12日中市教幼字第1000039673號函、原告於98年7月13日
向被告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書、臺中縣政府98年7月20日
府教幼字第0980222 805號函、臺中縣政府98年9月24日府教
幼字第0980295737號函、臺中縣政府98年11月13日府教幼字
第0980353754號函、臺中縣政府98年11月24日府工使字第09
80362204號函、臺中縣政府98年12月8日府教幼字第0990384
036號函、臺中縣政府99年1月5日府教幼字第0980390107號
函、臺中縣政府99年4月23日府教幼字第0990125825號函、
臺中縣政府99年12月8日府教幼字第0990384036號函、臺中
市政府100年5月25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097116號函、臺中市
政府100年8月12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155256號函、教育部99
年2月10日臺訴字第0990012486A號函、教育部98年10月16日
臺訴字第0980171449A號函、教育部100年3月11日臺訴字第
1000028690A號函、教育部98年10月16日臺訴字第098017144
9B號訴願決定書、100年6月28日「訴願書理由補充說明」影
本、100年7月19日「訴願書補充說明」影本、99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筆錄第6頁影本、臺中市私立○○街幼稚園100年4
月26日芝幼字第1000402號函、清水○○街幼稚園廣告文宣
、臺中市清水區○○街幼稚園活動訊息網頁影本、公共工程
製圖手冊第1章、私立幼稚園立案申請須知等件附卷可稽,
為可確認之事實。
六、本件原告固於98年7月13日向臺中縣政府申請提供○○街幼
稚園設園計畫中所載「擬設幼稚園園址、面積、園舍圖」及
「擬設立班級」等有關事項之文件,及該幼稚園合法立案暨
經核准招生之相關文件,但歷經多次行政救濟程序後,被告
重為處分,以原處分覆稱:「……經本局函詢該園是否同意
提供,業據表明略以:『上開園舍圖所載之本園室內、教室
與相關配置為該園營業秘密,涉及教學模式(如角落教學、
大學習區安排、小班小組分置)呈現,亦是建構該園核心競
爭力之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布,將導致該園優勢與特色流
失』……又○○街幼稚園申請立案所提出之『設園計畫』中
所載明之『竣工圖』、設園園地平面圖等,前者屬著作權第
5條第9款規定之『建築著作』,後者係屬著作權第5條第6款
所規定之『圖形著作』,依據同法第10條規定,○○街幼稚
園對於上開著作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依檔案法第
18條第3款『有關工商秘密者』及第7款『其他為維護公共利
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規定不予提供。」等語,原告不
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因聲明內容與原申請意旨略有
不同,經本院行使闡明權後,原告明確主張「(本案課予義
務訴訟請求提供的範圍小於原來申請書內的範圍?)是。(
是因為其他的資訊已經提供給你?)沒有,我在前審的起訴
狀中就有寫到只要園址、面積及園舍圖,園址已經有給了,
面積、園舍圖沒有給,其他的沒有請求提供,本案只限定面
積、園舍圖部分。」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29頁)。對此,
被告亦表明:「(原告告的原處分函中說明三所載之竣工圖
、設園園地平面圖,這個圖面就是原告所要申請的擬設幼稚
園的園址之面積、園舍圖的資料?或是相關的資料?)園址
原告已經知道,面積及園舍圖部分,在申請人提出設園申請
時,在設園計畫裡面是以竣工圖還有園地平面圖來提,原告
指的園舍圖指的就是○○街幼稚園設園申請時及申請立案時
在設園計畫中所載明的竣工圖及設園園地平面圖,原處分所
提的兩個圖面就是原告請求的圖面。」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228頁)。參以本件在訴願階段,訴願管轄機關臺中市政府
為釐清事實,以100年5月25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097116號函
(參見未編頁訴願卷),請原告說明係就所申請之資訊中何
項文件遭臺中縣政府否准表示不服,經原告於100年6月3日
提出補充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遭原處分機關否准者,應
當已是特定在該園之『竣工圖』此項政府資訊(檔案)上。
至於本案處分書何以要另載『設園園地平面圖』此項文件?
其理安在?是否有意用該文件來規避『竣工圖』之公開,或
有探究之餘地,惟並非訴願人表示不服之對象。」等語(參
見未編頁訴願卷)。顯見,原告所不服者,乃被告未提供○
○街幼稚園之「竣工圖」。至於原告於起訴時,聲明撤銷原
處分,並請求被告應作成提供○○街幼稚園擬設幼稚園之面
積、園舍圖資訊之行政處分部分,雖包括「設園園地平面圖
」部分,但此部分業經原告在訴願階段明確表示並非訴願不
服之對象,且訴願決定亦未就此部分為審理,是其提起此部
分訴訟,應未經訴願程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七、歸納兩造之上述主張,並參酌前揭本院依職權調查之結果,
本件爭執之重點為:原告得否請求閱覽○○街幼稚園為報請
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籌設依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
所檢具之「竣工圖」?本件應優先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
案法?「竣工圖」是否受到營業秘密法或著作權法保護而不
能提供給原告?茲分述如下:
(一)本件原告固然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臺
中縣政府提供前揭政府資訊(參見本院卷第232頁),然
依同法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若所申請提供之政
府資訊,依其性質,係其他法律所特別規定者,則應依其
規定。換言之,相較於其他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法律,政
府資訊公開法應僅是普通法之規定,若有其他應優先適用
之法律,即應適用該法律。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
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
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
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及檔案法
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府機關:指
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二、檔案:指
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可見,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
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亦即,檔案仍屬
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
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經查,本件原告於98年
7月13日向臺中縣政府申請提供○○街幼稚園設園計畫中
所載「擬設幼稚園園址、面積、園舍圖」及「擬設立班級
」等有關事項之文件,及該幼稚園合法立案暨經核准招生
之相關文件,係屬該幼稚園申請立案及經臺中縣政府以87
年2月16日八七府教國字第037649號函核准設立時所檢具
及審查之文件,因已經臺中縣政府依檔案處理程序辦理歸
檔管理,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相關
規定。
(二)次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
不得拒絕,但檔案係有關工商秘密者,或其他為維護公共
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各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
複製檔案之申請;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
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分別經檔案法第17條、
第18條第3款、第7款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2條所明定。析
言之,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檔案,原則上不得
拒絕,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使政府決策透明化,
弊端無所遁形,進而落實人民參政權。但例外於有關工商
秘密或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等情形時
,各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另著作權
法第3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
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
: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
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
、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
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
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
開提示著作內容。……」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著
作,例示如下︰……九、建築著作。……」第10條規定: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第12條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
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
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三)經查,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所公布之「公共工
程製圖手冊」第1章使用須知1.2「適用範圍及一般說明」
(3)之記載:「竣工圖:為承包商施工工作告一段落,
(包括全部完工或部份完工)所應製備供驗收及日後查核
用之圖樣。竣工圖應確實按實際完成之尺寸、位置、高度
、深度及數量製作。尤其對地下管線及預埋物之確實位置
、尺寸、數量、種類,應確實註記並於圖上列表說明。」
(參見本院卷第194頁)。另建築法第71條規定:「申請
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原領之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
面圖。」足見,所謂「竣工圖」,係指建築物建造完竣後
,依建築物之實際完成情形繪製而成之圖說,其內容應包
括依現況修正後之平面圖、立面圖等圖說。竣工圖主要用
來申請使用執照及產權登記,且作為建管單位留存之圖面
,做為將來變更使用或拆除之用,多由承造(攬)人繪製
。因此,「竣工圖」應屬前揭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9款
所規定之建築著作,而○○街幼稚園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
該著作,依同法第12條規定,即對於上開著作享有著作人
格權及財產權。復依同法第15條規定,著作權人享有公開
發表之權利;另同法第22至29條規定,著作權人專有將著
作重製、散佈、出租、讓與或授權利用之權利。本件原告
固然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實則為檔案法)規定請求閱覽
上開文件,然○○街幼稚園係屬上開文件之著作權人,業
已表達不同意提供,有其出具之100年4月26日芝幼字第10
00402號函在卷足憑(參見本院卷第267頁),則基於著作
權法之規定,為保障○○街幼稚園之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
,被告乃認原告之申請已有前揭檔案法第18條第7款所規
定「其他為維護第三人之正當權益」之事由,並有檔案法
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之適用,揆諸前揭說明,即非無據。
又上開應保護之著作權,除公開發表權外,尚有著作重製
、散佈、出租、讓與或授權利用等權利,是原告以「……
加上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事實上僅有『第一次公開
發表』其著作的權利,一旦著作經著作人第一次公開發表
後,對於他人的第二次公開發表,就不能再主張『公開發
表權』,只能尋求著作財產權方面的保障,處理第二次的
公開發表行為。……查本案被告見未及此,徒以該園係系
爭資訊(檔案)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公開發表權』,
只要未經該園同意公開,就有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等詞
,即遽為不利於原告之處分,自嫌速斷。」等語為由,主
張系爭竣工圖應容許閱覽、抄錄或複製云云,理由即難謂
充分,洵非可採。
(四)況按,所謂「工商秘密」,一般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
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在
經濟效益之保護。經查,○○街幼稚園為申請立案所提出
之「設園計畫」中所載明之「竣工圖」等文件,經被告函
詢○○街幼稚園表示是否同意公開時,業據○○街幼稚園
表明略以:「園舍圖所載之本園室內、教室與相關配置是
為本園營業機密,它涉及教學模式(如:角落教學、大學
習區安排、小班小組分置……)的呈現,亦是建構本園核
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布,將導致本園優勢與
特色流失……倘使對外公布園舍圖相關資訊,導致本園特
色之弱化,優勢流失,則營運的困難將在所難免,而本園
教職員工之工作權恐將生變……」等語,足見○○街幼稚
園對於原告申請提供之資料,主觀上係認為乃屬該園之營
業秘密,而非可告人,且有經濟利益之價值。另幼稚園區
之園舍圖、平面圖,與其教學模式之建立有關,且設立者
對於園區之興建,亦會參酌幼稚園事業消費者之喜好與消
費特性,俾使其幼稚園之營運能取得一定之競爭力,亦屬
常情。是被告認定原告所申請提供之竣工圖,係屬「工商
機密」,若可由任意第三人經由檔案法或相關法律取得上
開資料,則可輕易消除該事業之進入競爭障礙,而有危及
○○街幼稚園之競爭地位之虞等語,並未違反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
(五)雖原告主張「從○○街幼稚園所架設網站、與所發送之文
宣廣告內容,可知該園係以『園舍環繞影像』、『校園各
角落照片』、及『不定期開放校園供參觀與試讀』等宣傳
方式,來達到其凸顯該園『教學環境與園舍配置』特色之
效果。職是,該文書所載:『……園舍圖所載之本園室內
、外教室與相關配置是為本園營業機密,它涉及教學模式
(如:角落教學、大學習區安排、小班小組分置……)的
呈現,亦是建構本園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
佈,將導致本園優勢與特色流失……倘使對外公佈園舍圖
相關資訊,導致本園特色之弱化、優勢流失,則營運的困
難將在所難免,而本園教職員工之工作權恐將生變……』
,顯然係與事實有所出入。因此,被告以之為據,顯不足
以使其主張可達令人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云云。但查,
依原告所提出○○街幼稚園所架設網頁資料及所發送之文
宣廣告內容(參見本院卷第220頁、第253頁至第256頁)
觀之,各該網頁及文宣資料僅係行銷及招生之介紹,所拍
攝之照片僅顯示園區一隅,並未揭露其園舍圖所載之園區
室內、教室與相關配置,且是限於特定人即適齡之兒童及
其家長入園參觀,應有身分登錄的機制,尚非公開於一般
大眾,此與公開於不特定大眾之情形不同。是原告上節所
稱○○街幼稚園業已透過所架設網站及所發送之文宣廣告
內容公開園舍,是其再以此為由主張有營業機密,顯與事
實有所出入云云,即非可採。
(六)按「行政法院審查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
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為限,行政法院得予
撤銷;又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行
政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四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亦
即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
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
另「凡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是否為行政行為,以及如
何為行政行為,有裁量空間者,則行政機關有行政行為之
裁量權,行政法院自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空間,除有逾
越裁量權限、不為裁量或裁量錯誤等裁量瑕疵之情形,而
應認為係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為,以違法論外,不得
就行政行為之合目的性,進行審查。所謂裁量錯誤,乃指
行政機關雖已行使其裁量權,然而方式錯誤,譬如與裁量
決定相關的重要觀點,在行政機關形成決定的過程中,未
予斟酌(裁量不足)。」分別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
第1725號、90年度判字第1783號判決可資參照。上開檔案
法第18條所規定「有關工商秘密」、「其他為維護第三人
之正當權益」之判斷,即屬前揭判決意旨所稱「行政機關
有行政行為之裁量權」之事項,此觀該條文規定檔案有以
上情形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即可知。因此,除行
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有逾越裁量權限、不為裁量或裁量錯誤
等裁量瑕疵之情形,而應認為係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
為,以違法論外,行政法院皆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空間
,且不能就其裁量行使之妥當性加以審酌。本件被告既審
酌原告申請公開系爭竣工圖之檔案,已涉及○○街幼稚園
之工商秘密,且該竣工圖為建築著作,其公開與否與維護
該幼稚園所享有之著作權權益有關,○○街幼稚園已表達
不同意提供,則基於保障○○街幼稚園之著作權及商業權
,被告乃認本件有前揭檔案法第18條第3款及第7款所規定
之公開豁免事由,以原處分否准原告有關○○街幼稚園擬
設幼稚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即檔案),經核即無逾
越裁量權限、不為裁量或裁量錯誤等裁量瑕疵之情形,故
其所為之裁量決定即應予以尊重。
(七)至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臺中縣
政府前處分之主要理由無非為:「……已明定得申請政府
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且未另定需以具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為限。原告既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即
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被告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被告以原
告未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由,否准原告之申請,自與上
開法令有違。……本件被告以該條第1項第7款所定「個人
、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
或提供有侵害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
正當利益者」之公開豁免事由否准原告之申請,惟其於本
院辯論時僅稱『公開後會擔心大眾會知道其中地形,進出
學校會很容易,及擔心其中幼童之安全』等語,卻對事件
被告公開系爭資訊究對○○街幼稚園之權利、競爭地位或
其他正當利益有何侵害,未提出任何說明,其逕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否准原告申請,即難謂合
法。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仍予維持,亦有未合。……」然
本件被告重為處分,並未再以原告未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為由否准其申請;且亦查明本件應定性為檔案之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被告已查明原
告申請公開系爭竣工圖之檔案,已涉及○○街幼稚園之工
商秘密,且該竣工圖為建築著作,其公開與否與維護該幼
稚園所享有之著作權權益有關,○○街幼稚園既已表達不
同意提供,則基於保障○○街幼稚園之著作權及商業權,
被告乃認本件有前揭檔案法第18條第3款及第7款所規定之
公開豁免事由,以原處分否准原告有關○○街幼稚園擬設
幼稚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即檔案),自無前揭判決
所質疑「對事件被告公開系爭資訊究對○○街幼稚園之權
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有何侵害,未提出任何說明
」之情形。況且,上開判決僅撤銷訴願決定及前處分,對
於原告申請公開系爭資訊並未作成准許之判決,此觀該判
決主文及理由謂:「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左
列方式之裁判:……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
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
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行政
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另請求被告對於
原告98年7月13日申請清水○○街幼稚園(園址:臺中縣
清水鎮○○路00號)經核准之擬設幼稚園之面積、園舍(
平面)圖之資訊,應作成准予提供之處分,係提起行政訴
訟第5條之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被告原處分駁
回原告之申請,固有上揭違法,而由本院予以撤銷,惟本
件原告申請,是否應予准許,尚須經被告審核有無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得豁免公開之情形,故本件原告之
上揭申請,事證尚未臻明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
款規定,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可知。是原告援引
上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41號駁回上訴之
裁定,作為本件原處分與該裁判有所牴觸應屬違法及被告
之答辯無理由之依據,亦有誤解,洵非可採。
八、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前揭公開檔案之申請
,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本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處分既無違誤,已如前述,則原告
以撤銷該處分為前提,訴請被告應對原告於98年7月13日申
請提供清水○○街幼稚園擬設幼稚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
作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即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
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519-5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