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320號 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案由摘要:
提供行政資訊事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20號 101年1月1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周孟誼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代 表 人 賴清標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 國100年8月12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15525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3日向改制前臺中縣政府(下 稱臺中縣政府)申請提供臺中市○○○○街幼稚園(下稱○ ○街幼稚園)設園計畫中所載「擬設幼稚園園址、面積、園 舍圖」及「擬設立班級」等有關事項之文件,及該幼稚園合 法立案暨經核准招生之相關文件,經臺中縣政府以98年7月2 0日府教幼字第0980222805號函否准提供該幼稚園面積、園 舍圖資料部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部98年10月16 日臺訴字第0980171449A號訴願決定將上開處分撤銷,著由 臺中縣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嗣臺中縣政府重為 處分,以98年11月13日府教幼字第0980353754號函覆原告略 以: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為考量○ ○街幼稚園學童安全及該園之隱私、營業上秘密之利益,不 予提供等語。原告不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經該部99年2 月10日臺訴字第0990012486A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復向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 字第128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指明臺中縣政 府應依該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臺中縣政府不服提起上 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41號裁定上訴駁回在 案。嗣臺中縣政府重為處分,以99年12月8日府教幼字第099 0384036號函覆原告略以:原告欲申請○○街幼稚園園區面 積、園舍圖(負責人提供竣工圖)等相關文件,因竣工圖等 相關資料為○○街幼稚園負責人所有,第三人如欲申請提供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爰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 款規定,不予提供等語。原告不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經 教育部100年3月11日臺訴字第1000028690A號訴願決定將該 處分撤銷,著由被告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案經被告 重為處分,以100年5月11日中市教幼字第1000026155號函( 下稱原處分)覆原告,略稱:「……經本局函詢該園是否同 意提供,業據表明略以:『上開園舍圖所載之本園室內、教 室與相關配置為該園營業秘密,涉及教學模式(如角落教學 、大學習區安排、小班小組分置)呈現,亦是建構該園核心 競爭力之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布,將導致該園優勢與特色 流失』……又○○街幼稚園申請立案所提出之『設園計畫』 中所載明之『竣工圖』、設園園地平面圖等,前者屬著作權 第5條第9款規定之『建築著作』,後者係屬著作權第5條第6 款所規定之『圖形著作』,依據同法第10條規定,○○街幼 稚園對於上開著作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依檔案法 第18條第3款『有關工商秘密者』及第7款『其他為維護公共 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規定不予提供。」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遭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主文:「… …被告應依本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於98年7月13 日申請提供○○街幼稚園(園址:臺中縣清水鎮○○路77 號)擬設幼稚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作成決定。…… 」 ⒈查臺中縣政府依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 判決書暨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41號裁定書所作成 之99年12月8日府教幼字第0990384036號函示業已載明: 「……臺端欲申請該園面積、園舍圖(負責人提供竣工圖 )……」,加上100年1月20日臺中市政府訴願答辯書理由 欄之第三點亦有指明:「查本案幼稚園園舍圖(竣工圖) ……園舍圖(竣工圖)內即標示各區面積……」。所以, 無論依被告或臺中市政府所認定之結果,都顯示關於幼稚 教育法第6條第2項第2款「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此項資訊 ,該園負責人係用「竣工圖」提出申請(遑論99年6月23 日言詞辯論庭,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已有清楚敘明:「…… 園舍圖與平面圖基本上係不一樣,負責人申請立案時為一 般的竣工圖……我們有幼稚教育法規定之園舍圖,沒有平 面圖……」)。故不會再出現本案原處分書所另載之「設 園園地平面圖」此項文件,否則豈不表示前揭二公文書所 載內容係「登載不實」。 ⒉又因該園自始從未變更其園舍配置,照理而言,系爭「竣 工圖」與被告另載之「設園園地平面圖」兩者所揭示之園 舍配置應該不會有所不同,既無不同,則被告何以「突然 」要在本案處分書內登載「設園園地平面圖」此項文件。 且訴願決定機關亦何以要「明知故問」的要求原告「補正 說明」。此般與常情不合的處理方式,其理安在。莫非「 竣工圖」與「設園園地平面圖」所揭示之園舍配置其實有 所不同,故而有意用「設園園地平面圖」來規避「竣工圖 」之公開。 ⒊本案無論該園負責人針對「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此項資訊 ,提供者係設園園地平面圖、亦或附有面積說明之平面圖 、還是一般的竣工圖,都係屬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第2 款所稱之「園舍圖」。因此,既使該園負責人最後選擇提 供者係「竣工圖」,仍究係屬該款所稱之「園舍圖」,並 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稱之「政府資訊」,洵屬無疑 。再者,原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者係「擬設 幼稚園之園舍圖」(主管機關係「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而非申請「竣工圖」,但因該園負責人針對「擬 設幼稚園之園舍圖」此資訊應僅有提供「竣工圖」此項文 件,故原告才會說:「……訴願人遭原處分機關否准者, 應當已是特定在該園之『竣工圖』此項政府資訊(檔案) 上……」,此觀原告100年6月3日「訴願補正說明」即可 獲明瞭。惟令人不解者係訴願決定機關竟稱:「……另有 關民眾申請建物竣工圖之相關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本府 前以100年6月13日府授訴字第1000109869號函詢本府都市 發展局,經該局以100年6月29日府授都秘字第1000113675 號函覆略以……可知,建物竣工圖此檔案一般係由本府都 市發展局留存管理,申請人須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請求調閱 ,且本府對於是類申請案件之申請人資格已加以限制,尚 非任何人均得主張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規定而任 意請求閱覽或影印建物竣工圖,併予敘明。……」來要求 原告,若要申請公開系爭「園舍圖」,則必須依申請建物 竣工圖之相關程序辦理申請。如此係倒果為因之嫌,亦與 所為之訴願決定理由:「……按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 之規定,並無限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或閱覽檔案之主體需 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限,是以本件訴願人與○○街幼 稚園間雖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申請閱覽及提供○○街 幼稚園設園相關資料,並無不合,先予敘明……」顯相矛 盾,且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確定判決 意旨有所牴觸。 (二)次按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 、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業已揭櫫:國家是由全體 人民公同共有、「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具同一性」的民主特 徵。因此,「政府」一切機關及人員之設置都應是為人民 而存在,且「政府資訊」則當為全體人民所「共有」,非 特定政黨、團體、或個人所能獨自擁有。故有謂:「由行 政機關所蒐集並擁有之資訊,何以必須公開……政府對蒐 得之資訊,僅為暫時之『持有者』或『保管者』,該具『 公共財』性質的資訊『所有權人』應是全體人民,自不得 由政府所壟斷。因為政府是在人民的付託與同意之下,為 達成國家目的,特別是為達成保障人民自由權利與促進人 民福祉之目的,有蒐集、運用龐大資訊之必要性,才成為 最大的資訊蒐集者與擁有者,而非所有權者,作如此解釋 ,才能與『國家所有權力是源自人民』、『國家是為人民 存在,而非人民為國家存在』之民主法理相互契合。所以 ,若由政府單方面決定其所擁有資訊之使用、處分,並排 除人民之利用,則悖離民主原則……。」 ⒈承上,「政府資訊」可謂係一個由政府所持有與管理之龐 大資料庫,而此資料庫內有關涉及私人資訊部分,除了有 政府主動自民間、國際上蒐集取得者外,不少是私人為取 得政府的授益處分而自願提供予政府。前者可能會有未經 私人同意而取得其「尚未公開發表」之資訊(著作),致 公開資訊有侵害「著作權人公開發表權」的問題產生;後 者因為係私人基於其自由意志自願選擇提示其「尚未公開 發表」之資訊(著作)予政府,以藉此換取政府的授益處 分,所以應不至有侵害其「公開發表權」的問題。蓋「中 華民國」既然是全體國民的,故私人向政府提示其尚未公 開之資訊(著作)內容以換取授益處分時,實際上即等同 係向「全體人民」提示該資訊(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具同一 性特徵)。加上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事實上僅有「 第一次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權利,一旦著作經著作人第一 次公開發表後,對於他人的第二次公開發表,就不能再主 張「公開發表權」,只能尋求著作財產權方面的保障,處 理第二次的公開發表行為。因此,該授益處分的相對人( 著作權人)若欲向「中華民國國民」主張該具有絕對排他 效力之「公開發表權」,則當可選擇不提示其尚未公開之 資訊(著作)給政府,否則既要取得授益處分又欲保有「 著作公開發表權」,魚與熊掌皆欲兼得,實難為法之所許 。 ⒉當然從資料庫管理者(政府)的角度出發,人民雖有「知 的權利」,但在符合憲法第23條範圍內,仍得以法律為必 要之限制。換言之,政府資訊固以「公開或提供為原則」 ,然究非唯一、絕對之價值,考量更須保護之國家機密、 執法資訊、個人隱私、事業經營秘密等事由,仍得拒絕公 開或提供。亦即縱使政府無法以維護該私人之「著作公開 發表權」為由,作為豁免公開政府資訊之依據,仍可依其 他法定豁免公開事由拒絕公開或提供。惟若已無其他可供 豁免公開事由存在,則代表公開是不會對國家或私人之權 益有造成任何侵害之情,此時為維護人民「知的權利」, 政府當有依法公開資訊之義務。 ⒊查本案被告見未及此,徒以該園係系爭資訊(檔案)之著 作權人,享有「著作公開發表權」,只要未經該園同意公 開,就有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等詞,即遽為不利於原告 之處分,自嫌速斷。 (三)按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判決理由有謂:「 ……有關合理使用之判斷,不宜單取一項判斷基準,應以 人類智識文化資產之公共利益為核心,以利用著作之類型 為判斷標的,綜合判斷著作利用之型態與內容。易言之, 於判斷合理使用之際,理應將所有著作利用之相關情狀整 體納入考量,且應將該條項所定之四項基準均一併審酌。 其中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第2、3款判斷基準亦輔助第4款 判斷基準之認定,此三項判斷基準係屬客觀因素之衡量。 而第1款判斷基準則強調利用著作之人之主觀利用目的及 利用著作之客觀性質,且有關利用著作性質之判斷,應審 究著作權人原始創作目的或是否明示或默示允許他人逕自 利用其著作。此外,並應審酌利用結果對於人類智識文化 資產之整體影響,以及其他情狀,綜合各判斷基準及主觀 因素與客觀因素之衡量……。」 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之立法理由業已載明:「政府施政 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 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 之理念,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 或取得之資訊,除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 及監督外,更能促進民主之參與。」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理由亦有謂:「……使申請人得 以獲悉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俾政府決策得以透明 ,弊端無所遁形,進而落實人民參政權……」,與法務部 99年12月所編印之「政府資訊公開法裁判彙編」其「例言 」所言:「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是國家邁向民主化 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故政府資訊公開法為『陽光法案( Sunshine law)』之首要。人民無論係參與公共政策、監 督政府施政作為,抑或純為生活需求,均有賴大量且正確 之資訊。因此,政府機關皆應依本法盡力將政府資訊置於 陽光之下,主動公開或提供於人民,滿足其『知的權利』 ……」由此可知,依法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就存有「促 進公益」的目的在。 ⒉況且原告亦擅自揣測「該園園舍配置有問題」及「該園負 責人與監管公務員有涉嫌不法」等情。查臺中縣政府98年 11月24日府工使字第0980362204號函有謂:「……經本府 工務處於98年9月16日現場勘查後……現場本府已請園區 負責人應依法申請核准,始可合法使用『鐵皮屋』,否則 園區有違法之虞……」,亦即依臺中縣政府工務處使用管 理科所認定之結果,係認為從外觀與事實上的使用關係來 看該「鐵皮屋」應係屬該園之園舍配置,然因未經相關單 位所核准,故「園區負責人」應依法申請核准使用,否則 「園區」就有違法之虞,簡言之,該園有變更其園舍配置 。復查99年1月5日臺中縣政府訴願答辯書與99年4月23 日 臺中縣政府行政訴訟答辯狀皆有稱:「……另該園於87年 2月16日經本府教育、工務、建設、消防、衛生等相關單 位實地勘查後同意核准立案…並依核定地點設置從未變更 ……」,可知原負責該園主要監管與輔導之機關(被告) 自始就不認為該園之園舍配置有曾變更過,而此或亦可由 該園歷年評鑑紀錄、不定期稽查紀錄、行政裁罰紀錄(幼 稚教育法第6、19、21條)、及私立幼稚園符合合作園所 資格名冊紀錄得獲佐證。職是,此等兩相矛盾之函示內容 ,足徵該園園舍配置及改制前臺中縣政府對於其轄下園所 的內外部監控機制,已然是存有相當程度之弊端在。故業 經撤銷之教育部99年2月10日臺訴字第0990012486A號函之 訴願決定曾稱:「……依原處分機關98年8月20日府教幼 字第0980234913號函所附芝?街幼稚園相關立案資料觀之 ,該府核准○○街幼稚園立案後,每年均派聯合稽查小組 實施不定期稽查,如發現不符規定情形,除當場口頭糾正 外,並限期業者改善,應無訴願人所指安全疑慮情形…… 」。是故,諸此攸關國家廉政法制作業發展、社會對政府 施政之信任度、消費者人身安全保障、及緊鄰居民身心健 康之維護、與原告個人名譽之平反等重大公私益的「事實 真相」,實有賴公開該園「擬設幼稚園園舍圖」(負責人 提供「竣工圖」)此政府資訊方可獲釐清。因此,人民使 用系爭資訊當有其合理性,絕非被告所言是某些市民為滿 足其「窺私心態」而來要求公開政府資訊。 ⒊又系爭資訊(著作)之性質與被告在其網站所公開之各級 公私立學校的「平面圖」、或坊間私立幼托園所有在網路 上公開之園舍平面圖一樣,皆可認係屬「園舍圖」(園舍 配置圖)的一種。然並不能因提供者係「竣工圖」,就認 為「園舍圖」已從此質變成係「竣工圖」,故「該文件」 之地位即可因而高於網站上有被公開之該等「園舍圖」。 ⒋再者,訴願決定機關雖稱:「……○○街幼稚園提供建物 竣工圖係為供立案之用……」,似認為著作權人原始創作 系爭竣工圖之目的並不包括允許他人逕自利用其著作在內 。然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41號裁定意旨與教育 部100年3月11日臺訴字第1000028690A號函之訴願決定意 旨,皆可知「縱未能取得該園(明示)同意利用系爭竣工 圖之證明文件」,仍尚難以之即認為可予以排除人民使用 政府資訊之權利。 ⒌復依9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庭,審判長業已闡明:「…… 是不是營業秘密,怎麼看的出這個園址、面積、園舍圖會 有營業秘密,還是說是屬於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應該是 第二個吧(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故被告認為公 開系爭資訊會有侵害該園之「工商秘密(營業秘密)」, 顯係復執業經司法論斷所不採之理由再予爭執,實不足採 。且觀乎訴願決定亦未以之作為駁回原告訴願之理由,足 見被告主張確不足採。又既公開系爭資訊並不會有侵害該 園之「工商秘密(營業秘密)」,則當不會有「系爭資訊 攸關業者之營業秘密,如予以公開閱覽,將使其營業資訊 透明、公開,致競爭對手得以知悉其營業狀況,對於法律 所保障之公平競爭地位,將無從維護」的問題發生。因此 ,被告主張:「上開園舍圖所載之該園室內、教室與相關 配置為該園營業秘密,涉及教學模式(如角落教學、大學 習區安排、小班小組分置)呈現,亦是建構該園核心競爭 力之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布,將導致該園優勢與特色流 失,故屬該園之商業上之秘密資料,非可舉已告人」等語 ,除與事實有間,亦是在明知所監管與輔導之園所的實際 經營情況下反於經驗法則所為之主張,當不足採。職是, 使用該資訊(著作)的結果,並不會影響該資訊(著作) 在市場上所表徵之價值。 ⒍綜上,訴願決定機關僅以「……本件訴願人申請閱覽竣工 圖檔案,主張為審查相關機關處理及核准○○街幼稚園立 案是否符合規定,以確保園內學童之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 為由云云……」一詞,即逕認「……(原告)並不符合著 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故「……基此,訴願人如欲 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原則上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 的同意始得利用。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2條復明文規定抄錄 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是以本件訴願人申請閱覽○○街幼稚園立案時 之設園資料『竣工圖』,即應取得該竣工圖之著作權人同 意始可,本案訴願人既未能提出系爭竣工圖之著作權人同 意訴願人利用其著作之證明文件,則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 人閱覽、影印竣工圖之申請,並無不合……」。職是,此 般決定內容是否真可謂允洽。於法當可謂無不合,似非無 再予詳酌之必要。 (四)又查本案被告與訴願決定機關對於原告所申請提供該園「 擬設幼稚園面積」之政府資訊部分,皆一致未敘明准駁之 理由,於法亦難謂有合,併予指明。 (五)被告所提出之法務部該等函釋所稱:「……應優先適用檔 案法之規定處理……」,是否代表原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提供系爭資訊之請求權基礎,會因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一詞,即必須轉為係依 「檔案法」規定申請提供之?還是說,所謂「應優先適用 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係指該法之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 發生競合之處,始有優先適用而排除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 用? ⒈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5號及99年度訴字第9 01號判決理由皆有謂:「……我國就政府資訊公開,分別 定有行政程序法(係就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法( 係規範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資訊之公開事宜 );檔案法(係規範政府機關已歸檔管理之檔案,其資訊 之公開範疇等事宜)。各該法律之規範內容、權利主體、 權利存續期間及救濟方法均有不同,不容混淆……」查本 案原告申請提供系爭資訊之請求權基礎係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9條第1項規定。且原告得依該條項規定申請提供系爭資 訊而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亦經鈞院及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所肯認。 ⒉再者,論者亦有謂:「……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所謂 『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 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本 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 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 、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 、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上開二規定比較觀 之,政府資訊所涵蓋範圍較廣。申言之,尚未依檔案法管 理程序歸檔之政府資訊,非屬檔案;惟檔案必屬政府資訊 之一部分。且因檔案法之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部分,檔案 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較,檔案法應屬狹義法,故應優先 適用檔案法之規定。然所謂『優先適用檔案法』應係指該 法之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競合之處,始有優先適用而排 除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否則仍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之規定。惟因檔案法拒絕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之規定過 於抽象、籠統,且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政府資訊之公開機 制既已有完善且詳盡之規範,檔案法有關檔案公開與拒絕 公開之規定應儘速刪除,如有必要僅規範國家檔案之公開 與拒絕公開事宜,而使檔案法回歸規範之本質即檔案管理 、保存等事項,俾免違背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意旨及 產生適用上之困擾。至於於檔案法未修正前,各機關於依 檔案法第18條規定拒絕檔案閱覽時,就不確定法律概念行 使判斷時,宜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有關拒絕提供或 限制公開之事由,俾符合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 為例外之基本精神……」。是故,除不會因本案「應優先 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即認為原告須依「檔案法」規定 申請提供系爭資訊外,所謂「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 理」亦宜解為該法之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發生競合之處 ,始有優先適用而排除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才是。此或 亦可由行政院研考會所完成之「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係將檔案法第17、18、19條規定皆予刪除,而刪除理由 係載:「……按機關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環,因政府資訊 公開法業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五 條及第十條對於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等事 項,均有詳細規範,為避免疊床架屋重複規定,爰刪除有 關機關檔案應用請求權之相關規定。」而得略知。 (六)申請提供系爭資訊,是否亦應與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申請「建物竣工圖」般,受有身分上之限制? ⒈被告主張:「……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影印或閱覽竣工圖係 有身分限制,則對照○○街幼稚園申請籌設所檢附之『竣 工圖』之閱覽影印之申請,亦應受相同之限制,始符行政 程序法第六條之平等原則……」。惟查鈞院99年度訴字第 128號確定判決業已載明:「……同法第9條第1項並規定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 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 府資訊。』已明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 且未另定需以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限。原告既具中華民 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即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被告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而本案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亦 有謂:「……按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之規定,並無限 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或閱覽檔案之主體需以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為限……」。由此可知,本案在「應優先適用檔案 法規定處理」之前提下,原告申請提供系爭資訊,「依法 」仍不會受有身分上之限制。 ⒉因此,被告該主張顯然已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依 法行政原則」。再者,直接依平等原則「類推適用」「行 政函釋」作為限制人民行使本案權利之依據,亦已違反了 「法律保留原則」。職是,本案原告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並不會與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建物竣工圖」般 ,受有身分上之限制。 (七)被告主張該園申請立案所提出設園計畫所載之「竣工圖」 ,與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之「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是否係 屬不同之二文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要求被告應提供 該園擬設幼稚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是否有違「禁反 言原則」) ⒈針對被告100年10月14日行政訴訟答辯狀理由欄第2點,考 其所載內容,似認為該園申請立案所提出設園計畫所載之 「竣工圖」與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之「擬設幼稚園園舍圖」 係屬不同之二文件,故原告既已謂所申請者「應當已是特 定在該園之『竣工圖』此項政府資訊(檔案)上」,如今 卻又聲明要求被告應提供該園面積、園舍圖之資訊,顯然 有違禁反言原則。 ⒉惟查,被告答辯狀有稱:「……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影印或 閱覽竣工圖係有身分限制,則對照○○街幼稚園申請籌設 所檢附之『竣工圖』之閱覽影印之申請,亦應受相同之限 制,始符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平等原則……」亦即認為若 欲申請系爭竣工圖,並非「直接適用」向都市發展局申請 影印或閱覽竣工圖之身分限制,而是依平等原則「類推適 用」之。如此可推知被告其實是知悉本案系爭資訊與向都 市發展局申請影印或閱覽之竣工圖,兩者係屬外觀相同然 本質卻不同之二文件。 ⒊次查,被告原處分已有清楚載明:「……○○街幼稚園為 申請立案所提出設園計畫中所載明之『竣工圖』、設園園 地平面圖等文件,經本局函詢該園是否同意提供,業據表 明略以:『上開園舍圖所載……』」,顯見無論該園負責 人針對「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此項資訊,在申請立案之初 是以設園園地平面圖、亦或附有面積說明之平面圖、還是 一般的竣工圖提出申請,都會係屬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 第2款所稱之「園舍圖」。所以,既使該園負責人基於自 身考量(例如希冀可以較快速通過立案審查)而選擇提出 「竣工圖」,當仍無法脫免該文件係屬該款所稱之「園舍 圖」,也就是鈞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確定判決主文所稱 之「園舍圖」,洵屬無疑。 ⒋末查,該確定判決主文係載:「……被告應依本件判決之 法律見解,對於原告於98年7月13日申請提供○○街幼稚 園(園址:臺中縣清水鎮○○路00號)擬設幼稚園之面積 、園舍圖之資訊,作成決定……」,而被告最後係作成否 准決定。因此,原告聲明被告應作成准予提供該園擬設幼 稚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的決定,洵無不合。 (八)被告否准提供原告系爭資訊是否符合檔案法第18條第3款 規定所稱「有關工商秘密者」、及第7款規定所稱「其他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得豁免公開之情 形? ⒈公開系爭資訊將侵害該園之工商秘密(營業秘密)並有損 及該園競爭地位之虞? ⑴被告原處分有載:「……○○街幼稚園為申請立案所提 出設園計畫中所載明之『竣工圖』、設園園地平面圖等 文件,經本局函詢該園是否同意提供,業據表明略以: 『上開園舍圖所載之本園室內、教室與相關配置為本園 營業機密,涉及教學模式(如角落教學、大學習區安排 、小班小組分置)呈現,亦是建構本園核心競爭力之重 要因素,倘使對外公布,將導致本園優勢與特色流失』 ……臺端申請旨揭資料,因屬○○街幼稚園之商業上之 秘密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依檔案法第18條第3款 『有關工商秘密者』……規定不予提供……」可知,公 開系爭資訊會有侵害該園工商秘密(營業秘密)並損及 該園競爭地位之虞的主張,被告係依據該園於100年4月 26日函覆予原處分機關之文書(臺中市私立○○街幼稚 園芝幼字第1000402號函)而來。 ⑵惟查該文書既載:「……本園位處臺中港區,區內公私 立園所多達30幾所,值此低出生率、少子化嚴峻之時, 各園所無不使盡全力,凸顯各自特色以求存續,其競爭 可說是異常慘烈……」,又從該園所架設網站、與所發 送之文宣廣告內容,可知該園係以「園舍環繞影像」、 「校園各角落照片」、及「不定期開放校園供參觀與試 讀」等宣傳方式,來達到其凸顯該園「教學環境與園舍 配置」特色之效果。職是,該文書所載:「……園舍圖 所載之本園室內、外教室與相關配置是為本園營業機密 ,它涉及教學模式(如:角落教學、大學習區安排、小 班小組分置……)的呈現,亦是建構本園核心競爭力的 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佈,將導致本園優勢與特色流失 ……倘使對外公佈園舍圖相關資訊,導致本園特色之弱 化、優勢流失,則營運的困難將在所難免,而本園教職 員工之工作權恐將生變……」,顯然係與事實有所出入 。因此,被告以之為據,顯不足以使其主張可達令人確 信為真實之程度。 ⑶再者,9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庭,審判長業已闡明:「 ……是不是營業秘密,怎麼看的出這個園址、面積、園 舍圖會有營業秘密,還是說是屬於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 ,應該是第二個吧(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且 被告針對鈞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提起上訴時亦有 主張:「……縱令不以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必要,即 應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3要件: ⑴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 訊⑵公開有侵害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 其他正當利益⑶無該款但書所列情事,加以審酌,惟原 判決僅就上訴人對公開系爭資訊究對○○街幼稚園之權 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有何侵害為審酌……」。 職是,今被告又復執業經司法論斷所不採之理由並違反 禁反言原則的再予爭辯,實有違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 洵非可採。 ⒉公開系爭資訊將有侵害該園之「所有權」? 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理由有謂: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檔案管理更是導航落實 知識管理的舵手。由於檔案法的制定,各機關處理公務或 因公務產生而依管理程序歸檔管理的各項檔案資料,已然 成為人民的公共財……」,而論者亦有謂:「由行政機關 所蒐集並擁有之資訊,何以必須公開……政府對蒐得之資 訊,僅為暫時之『持有者』或『保管者』,該具『公共財 』性質的資訊『所有權人』應是全體人民,自不得由政府 所壟斷……」,再者,人民行使資訊取得權之相關程序及 限制,業經人民所選出之代議士在國會上予以「法制化」 ,因此,公開系爭資訊並不會有侵害該園之「所有權」的 問題發生。是故,被告該主張,容係對法律有所誤解,委 非可取。 ⒊被告主張公開系爭資訊對於園區安全管理及維護將產生不 利影響?然到底有何不利影響,未見被告有提出任何具體 說明,故此項理由應屬臆測,尚無足採。 (九)本案原告申請提供之「擬設幼稚園面積、園舍圖」之資訊 ,係「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所規定之「設園計畫」此 文件中所載明之資訊。 ⒈按幼稚教育法第6條及臺中縣政府所提供之「私立幼稚園 立案申請須知」可知,「幼稚園設立計畫(設園計畫表) 」的提出,係可否核准籌設私立幼稚園的條件,而在經過 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籌設並籌設完竣後,「設園 計畫表」亦同為第二階段(申請立案)時所需附上的當然 文件之一。故被告訴訟代理人於第一次準備程序庭時先稱 :「……那面積跟園舍圖的部份來講的話,這個他在申請 人提出設園申請的時候,在設園計畫裡面是以竣工圖,還 有園地平面圖來提的……」,隨後又稱:「……這個園舍 圖指的就是○○街幼稚園申請立案時……在設園計畫中所 載明之竣工圖及設園園地平面圖……」是可以被理解的。 ⒉惟查,原告98年7月13日之政府資訊申請書,在「政府資 訊內容要旨」部分,「第1點」已清楚載明該「設園計畫 」係指「幼稚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設園計畫」。且 本案原告起訴狀、準備書狀亦皆將「設園計畫」中所載明 之「擬設幼稚園園舍圖」特定在「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 」。因此,鈞院實有再進一步特定訴訟標的物之必要。 (十)該園之設園計畫中有關「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此項資訊所 登載之「竣工圖」及「設園園地平面圖」此二圖面,實具 「同一性」特徵。 ⒈被告訴訟代理人於第一次準備程序庭已清楚說明:「…… 申請人提出設園申請的時候,在設園計畫裡面是以竣工圖 ,還有園地平面圖來提的……」。 ⒉又觀乎相關法令並未發現有硬性要求私立幼稚園之創辦人 針對「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此項資訊,定要提供「竣工圖 及設園園地平面圖」兩個圖面,方可獲核准籌設之規定。 ⒊由此可知,該園之設園計畫中有關「擬設幼稚園園舍圖」 此項資訊所登載之「竣工圖」及「設園園地平面圖」此二 圖面,其實是具有「同一性」特徵。亦即系爭「竣工圖」 是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在設園計畫中所載之「擬 設幼稚園園舍圖」,而「設園園地平面圖」也是該款所稱 之「擬設幼稚園園舍圖」,洵屬無疑。 ⒋100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原告陳述部分,筆錄 有記載「……該園是以園舍圖來當作竣工圖來提供申請… …」、「……該園用園舍圖當作竣工圖來提出申請……」 ,經勘法庭錄音光碟,應皆係謂「以竣工圖來當作園舍圖 」。 (十一)本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依法應有行政訴訟法上當事 人能力。 ⒈形式判斷: ⑴按訴願法第13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 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行政訴訟法第24 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 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⑵查本案原處分之名義機關係「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故原告依訴願法第13條、第4條第4款規定向訴願管轄 機關「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並經「臺中市政府」 駁回原告訴願在案(臺中市政府100年8月12日府授法 訴字第1000155256號函)。因此,原告方依行政訴訟 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⑶是故,原告列「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本案被告,洵 無不合。 ⒉實質判斷: 此部分理應由作成處分之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為其所作成之處分具合法性負舉證之責,惟以下仍提供 個人意見供參考: ⑴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係規定:「私立幼稚園應由設 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載明左列事項, 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一、擬 設幼稚園之名稱。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 舍圖……」。 ⑵縣市合併升格前,雖係「臺中縣政府」掛名實施行政 處分,惟皆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由主管處長(臺中縣 政府教育處處長)決行。 ⑶是故,本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應有行政訴訟法上 當事人能力。 (十二)縱原告100年11月1日準備書狀「爭點摘要一」中所提出 之法律見解不足採,仍不會因「……應優先適用檔案法 之規定處理……」而有「申請主體需以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為限」之限制。查本案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已有謂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之規定,並無限制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或閱覽檔案之主體需以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為限……」。故縱依被告之見解,認為不應割裂 適用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不割裂適用之結果對 於本案仍不會有太大之影響。 (十三)被告於原處分書中有提到業者不准許提供的「說明書」 ,法官問:「在哪裡?」,被告訴代:「另再補提」部 分。查被告100年10月14日行政訴訟答辯狀之「事實欄 」業已載明:「……十二、被告於100年4月7日以中市 教幼字第1000018208號函詢問○○街幼稚園,經○○街 幼稚園以100年4月26日芝幼字第1000402號函回復不同 意公開該園之園舍圖之相關資訊。十三、被告業於100 年5月11日以中市教幼字第1000026155號函為不予提供 之行政處分……」由此可知,該「說明書」早已是附在 被告行政訴訟答辯狀內,且原告於100年11月1日行政訴 訟準備書狀內亦是有附該「說明書」。如此,被告何以 又要在知情的情況下答覆:「另再補提」?難道說是已 知悉作成本案駁回處分所依據之事證(該說明書)本身 是有問題的,故而有意補提另一「說明書」來取代之, 而使所為之處分可以產生「自始不存有瑕疵」之效果, 進而獲得本案勝訴判決。 (十四)本件申請案,原告不需受有身分上之限制,理由整理如 下: ⒈「竣工圖」可以拿來當作「園舍圖」使用,而「設園園 地平面圖」亦可拿來當作是「園舍圖」使用,然「設園 園地平面圖」卻不定就等同於是「竣工圖」。 ⑴針對原告向被告機關所申請之私立清水○○街幼稚園 (以下皆稱該園)「為籌設幼稚園」所提出之「設園 計畫表」中所載「擬設幼稚園之園舍圖」此項檔案資 料(非「為申請立案」階段所提出之「設園計畫表」 中所載「擬設幼稚園之園舍圖」,故與「臺中市政府 」無涉),被告訴訟代理人在第一次準備程序庭時已 明確說明此項檔案資料,該園負責人當初是提供了「 竣工圖」以及「設園園地平面圖」,共兩種圖面。 ⑵又根據相關規定可知,「擬設幼稚園之園舍圖」此項 文件,並沒有說一定要提供「竣工圖」此種圖面,甚 至是「竣工圖加上設園園地平面圖」兩個圖面,方可 獲核准籌設的硬性規定。故本案系爭「竣工圖」與「 設園園地平面圖」此二圖面,雖然在「形式名稱上」 ,以及「對園舍配置的呈現方式上」可能略有不同, 但可謂皆屬「擬設幼稚園之園舍圖」,而具「實質上 」的同一性。亦即「竣工圖」可以拿來當作「園舍圖 」使用,而「設園園地平面圖」亦可拿來當作是「園 舍圖」使用,然「設園園地平面圖」卻不一定就等同 於是「竣工圖」,合先敘明。 ⒉分析訴願決定機關處理本案的思考模式: ⑴首先,訴願決定機關先發出補正公函「詢問原告到底 要哪一項文件」,也就是問原告到底要請求原處分機 關提供哪一個檔案資料。基於原臺中縣政府已有表明 原告所欲請求的這個「園舍圖」,負責人僅有提供「 竣工圖」,故原告當然就會答覆說:「訴願人遭原處 分機關否准者應當已是特定在該園之『竣工圖』此項 圖面上」,並對本案原處分書中何以又跑出「設園園 地平面圖」此圖面提出質疑。那既使原告這樣答覆的 結果,將會因而減少取得「設園園地平面圖」此項圖 面之機會,然種種證據顯示該項檔案資料應僅有「竣 工圖」此種圖面才是,否則即代表說原臺中縣政府的 相關承辦公務員有刻意登載不實之嫌。 ⑵惟等到原告答覆說是「竣工圖」後,訴願決定機關雖 有即刻去函被告詢問相關事宜,但不久卻也發函臺中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皆稱都發局)詢問有關「申 請建物竣工圖之程序」為何。就在「明知」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或檔案法之規定並無身分上之限制的前提下 ,仍要求原告「應該要去向『都發局』依申請『建物 竣工圖』之程序辦理申請」,也就是暗示原告不要向 「教育局」來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⑶訴願決定既已針對「教育局」所為之駁回處分做出了 實質的判斷,那何以去問「都發局」有關「申請建物 竣工圖之程序」,最後更反要求原告應該要去向「都 發局」請求調閱系爭文件。 ⑷再者,若當初原告答覆的不是「竣工圖」而是「設園 園地平面圖」則又該做何處置。「園舍圖」永遠都是 「園舍圖」,斷不會因提供的圖面是「竣工圖」、或 「設園園地平面圖」、甚或是「手繪平面圖」、「校 園導覽圖」、「消防逃生平面圖」、「立面圖」、「 透視圖」、「3D立體圖」,就變成不是「園舍圖」了 。 ⑸職是,政府不應為了想要使人民在申請系爭檔案資料 時可以受有身分上之限制,便在看到了「竣工圖」一 詞後,即將「向都發局辦理申請建物竣工圖之程序」 套在本案。 ⑹那像這樣處理程序不正當、內容又前後矛盾的訴願決 定,推究其動機無非是希望可以誘使原告去向「都發 局」提出申請,倘若原告果真為之,則斷然會因身分 條件不備而被駁回。反之,若原告未如其所願,則被 告也會試圖於訴訟程序中硬將本案扭曲成是「申請建 物竣工圖之事件」,之後再搭配「平等原則」,主張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來迫使原告申請系爭資訊也 必須與申請「建物竣工圖」之程序一樣受有身分上之 限制。 ⒊被告的見解是否適法? ⑴或許是鑑於上述兩種方式的不可行,所以被告在第二 次準備程序庭時便做了理由上的修改,就改說申請「 園舍圖」也必須「類推適用」向都發局申請建物竣工 圖等相類似的申請程序,受有身分上之限制。 ⑵按「類推適用」的前提是須有「法律漏洞」存在。然 依目前實務以及學界通說見解,並未有認為檔案法與 政府資訊公開法未明文要求申請人須「具備一定的身 分條件」是一種「法律漏洞」。所以被告主張應「類 推適用」的這個說法,在法學方法論上顯然是有問題 的。 ⑶再者,向都發局請求調閱「建物竣工圖」等相類似的 申請程序雖說有身分上之限制,但並沒有如檔案法第 18條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此等豁免公開事由之限 制;而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提供檔案 資料,雖無身分上之限制,但被申請機關卻可以提出 各項豁免公開事由以據此來否准申請。因此,兩者之 體系、規範目的各不相同,實難相提併論。 ⑷何況在相關事項已有制定法律加以規範的前提下,行 政機關若仍以其一己對法律之主觀見解,恣意濫用「 類推適用」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則顯然已是悖於 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當為法所不許。 ⒋結語:綜上所陳,本案原告依法並不須「具備一定的身 分條件」即可請求被告提供系爭檔案資料。因此,被告 與訴願決定機關以「身分條件不備」之理由來否准原告 之申請,於法即有未合,故所為之決定皆應予以撤銷, 以符法制。 (十五)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所為拒絕公開該資訊係屬違法。 為此,原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起課予 義務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對於原告於98年7月13日申請提供清水○○街幼稚 園(園址:臺中縣清水鎮○○路00號)擬設幼稚園之面 積、園舍圖之資訊,應作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一)原告所申請閱覽之系爭資料,應適用檔案法之規定: ⒈法務部99年9月27日法律決字第0999040632號函釋:「人 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資訊,係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一般 資訊公開請求,或為檔案法之閱覽歸檔檔案請求,該二法 對於此等資訊提供分別訂有限制規定;如申請之資訊係屬 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99年9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99007302號函釋:「關於 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 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 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審酌之範疇,又政府資訊公開法 所定義之『政府資訊』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 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 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 ⒉經查系爭○○街幼稚園86年9月申請立案時所檢據之「設 園計畫」等相關資料文件,已由被告依檔案處理程序辦理 歸檔管理,是以本案應先適用檔案法之相關規定,先此敘 明。 (二)原告申請閱覽之資料為○○街幼稚園申請立案所提出設園 計畫中所載之「竣工圖」,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要求被告 應提供設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顯違反禁反言原則: ⒈按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訴字第1000155256號訴願決定書略以 :本府為釐清事實,乃以100年5月25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 097116號函訴請訴願人補充說明係就其所申請之資訊中何 項文件遭原處分機關否准表示不服,並經訴願人於100年6 月3日提出補充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遭原處分機關否准 者,應當已是特定在該園之『竣工圖』此項政府資訊(檔 案)上。……」可證原告申請閱覽者係屬○○街幼稚園申 請籌設幼稚園所提出之「竣工圖」。 ⒉再查,竣工圖之定義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所公 布之「公共工程製圖手冊」第1章使用須知就「竣工圖」 之定義為「為承包商施工工作告一段落,(包括全部完工 或部份完工)所應製備供驗收及日後查核用之圖樣。竣工 圖應確實按實際完成之尺寸、位置、高度、深度及數量製 作。尤其對地下管線及預埋物之確實位置、尺寸、數量、 種類,應確實註記並於圖上列表說明」。另建築法第71條 亦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 件: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 面圖及立面圖。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 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從而竣工圖主要用來申請使用執 照及產權登記,且做為建管單位留存之圖面,併此敘明。 ⒊惟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竟為「被告對於……擬設幼稚 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應做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 ,顯違反禁反言原則,且企圖模糊焦點,將擬申請閱覽檔 案之範圍為不當擴充,其主張洵非可採。 (三)被告不予提供原告有關○○街幼稚園申請設園資料中之「 竣工圖」,並非僅以該所有權人同意為唯一考量依據,而 係認定符合檔案法第18條第3款「有關工商秘密者」及第7 款「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之要件 ,而不予提供,應屬有理: ⒈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 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同法第18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 絕前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 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 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 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 人之正當權益者。」,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抄 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⒉經查被告係依據檔案法第18條第3款「有關工商秘密者」 及第7款「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之規定,不予提供系爭資料,說明如後: ⑴按「而所謂『工商秘密』,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 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 在經濟效益之保護。」臺灣高等法院78年上易字第2046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街幼稚園為申請立案所提出 之「設園計畫」中所載明之「竣工圖」等文件,經被告 函詢○○街幼稚園表示是否同意公開時,業據○○街幼 稚園表明略以:「上開園舍圖所載之本園室內、教室與 相關配置是為本園營業機密,他涉及教學模式(如:角 落教學、大學習區安排、小班小組分置)的呈現,亦是 建構本園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布,將導 致本園優勢與特色流失」等語,足見○○街幼稚園對於 原告申請提供之資料,主觀上係認為乃屬該園之營業秘 密,而非可告人,且有經濟利益之價值,應屬「工商機 密」。基此,被告適用檔案法第18條第3款規定,予以 駁回原告之申請,並無違誤。 ⑵再者,○○街幼稚園為申請立案所提出之「設園計畫」 中所載明之「竣工圖」,應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9款所規 定之「建築著作」,○○街幼稚園對於上開著作享有著 作人格權及財產權。而依同法第15條規定「著作權人享 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另依據同法第22至29條規定,著 作權人專有將著作重製、散佈、出租、讓與或授權利用 之權利。由於原告固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規定 請求閱覽上開文件,然○○街幼稚園係屬上開文件之著 作權人,且業已表達不同意公開及由訴願人利用之意願 ,則基於著作權法之規定,為保障○○街幼稚園之著作 人格權及財產權,被告遂依據檔案法第18款第7款「其 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之規定及檔 案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駁回原告之申請,亦屬正當 。 ⑶再者,有關於○○街幼稚園所有系爭資料之正當權益與 原告知悉公開資料以監督政策,此兩者間何者應予較高 之保障一節,說明如後: ①由於系爭資料係屬○○街幼稚園之營業秘密,若將之公 開不僅影響該園立於上開資料所有權人之權利外,且有 關園舍圖、平面圖不僅涉及教學模式之建立,且設立者 尚須參照教育部所頒佈之「幼稚園設備標準」,甚至透 過問卷訪查、行銷調查之方式,瞭解幼稚園事業消費者 之喜好與消費特性,於建造園舍之初即為設計規劃,期 間所需花費之人力、金錢成本應非少數,若可由任意第 三人經由檔案法或相關法律取得上開資料,則可輕易消 除該事業之進入競爭障礙,而有危及○○街幼稚園之競 爭地位之虞。從而,被告考量上情,認定○○街幼稚園 所有之系爭資料,顯有應予維護之正當權益。 ②反觀原告之申請系爭文件,無非係緣起○○街幼稚園之 遊樂設施緊鄰其住家,因園童遊樂聲音吵鬧影響其作息 ,而要求臺中縣政府處置未符其意,而以「遊樂設施緊 臨於其未居住之房屋,恐有房屋倒塌壓傷學童」之理由 為據,申請閱覽系爭資料。然臺中縣政府教育處前曾以 98年7月7日以便簽略以:「幼稚園園區遊樂設施部份, 本府每年派聯合稽查小組不定期稽查,如發現不符合規 定情形,均口頭糾正並函請業者盡速依缺失限期改善, 以保護幼童人身安全。至於音量問題影響臺端及居民生 活品質」,足證被告業有每年定期稽查機制以保障幼稚 園學童人身安全及健康,反之由原告申請或公開上開文 件,並無從達到保障幼稚園學童人身安全及健康之目的 。再者,況若原告認為遊樂設施緊鄰其住家,恐有遭倒 塌建物壓傷之危險,自應本於建物所有權人之地位妥善 管理維修其住家,始為正辦,且避免擔負民法第184條 規定之侵權責任。此外,幼稚園學童遊樂聲音過大致妨 害原告作息一節,原告亦可依噪音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主 張權益,與系爭文件是否公開尚無因果關係。又查,原 告申請或請求公開芝蔴幼稚園園舍圖等文件事並未具體 說明基於何種公益目的,進者,若考量到園舍圖等文件 若公開者,恐將使任意第三人知悉園區教室、寢室、餐 廳、辦公室等坐落位置,恐對於園區安全管理及維護產 生不利影響。 ⒊綜上所述,被告經考量兩者應予保障之權益及目的後,認 定○○街幼稚園所有系爭資料應具有較高保障之權益,而 不予提供原告閱覽,應屬妥切。 ⒋況據訴願決定書略以:「有關民眾申請建物竣工圖之相關 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本府前已100年6月13日府授訴字第1 000109869號函詢本府都市發展局,經該局以100年6月29 日府授都密字第1000113675號函覆略以:『……依行政程 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第7款……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第1項第6款……個人資料保護法……非任何民眾均 得申請。……審查申請人具備建物所有權人或(及)委託人 資格……。另依影印圖說申請書:……七、申請資格及檢 附證件:(一)建物所有權人……(二)土地所有人…… (三)管理委員會(已向區公所報備)……(四)委託辦 理(申請人非所有權人,請檢附受託人身分證請本)…… 』。可知,建物竣工圖此檔案一般係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留 存管理,申請人須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請求調閱,且本府對 於是類申請案件之申請人資格已加以限制,尚非任何人均 得主張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規定而任意請求閱覽 或影印建物竣工圖。」等語,可知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影印 或閱覽竣工圖係有身分限制,則對照○○街幼稚園申請籌 設所檢附之「竣工圖」之閱覽影印之申請,亦應受相同限 制,始符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平等原則。基此,被告否准 提供竣工圖,應有理由。 (四)原告申請提供系爭資訊之請求權基礎固係「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9條第1項規定」,惟被告依下列說明,以檔案法相關 規定為准駁,應屬適法: ⒈按法務部99年10月7日法律決字第0999044023號略以:「 按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究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一 般資訊公開請求,或為檔案法之閱覽歸檔檔案請求,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及檔案法第18條對於該等資訊提 供分別定有限制規定,而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 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檔 案仍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 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 規定,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本部95年3月16 日法律決字第0950009957號函、98年8月20日法律決字第 0980031497號函參照)」經查,兩造對於系爭資訊屬於業 經歸檔之檔案均不爭執,揆諸上揭函釋意旨,被告機關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予以准駁 ,自屬適法。 ⒉此再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72號判決內容略以:「 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會議紀錄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4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應不得拒絕上訴人閱覽 ,被上人否准上訴人閱覽,影響上訴人權益,不符公平、 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更違反行政資訊公開辦 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 、第7條、第14條、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45 條 、第46條規定。……。本院查:……另按『檔案:指各機 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件資料及其附 件。』、『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檔案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五、有關人 事及薪資資料者。……』、『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 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 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分別為檔案法第2條第2款、 第17條、第18條第5款及第19條所明定。經查,上訴人於 94年3月18日請求被上訴人提供之『被上訴人懲處上訴人 負責94年親子運動大會醫療站工作,擅離職守,貽誤公務 』全案案卷資料,係被上訴人依其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 之文字資料,自屬檔案法所稱之檔案,為原審依法確定之 事實,並有被上訴人歸檔資料影本附原審卷第283頁可稽 ;而上開檔案既係有關人事資料,依前揭檔案法第18條第 5 款規定,乃各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文件 ,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予以否准,於法洵屬有 據。」可知最高行政法院亦採相同見解。 (五)原告請提供系爭資訊,應與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 「建物竣工圖」一般,受有身分上之限制: ⒈ 按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90010811號函略以:「案經函准檔 案管理局前開函略以:『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係 規範檔案管理相關事項,其第1條第2項明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同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各機關非有法律依 據不得拒絕。』從而,本法並未就申請人之資格予以限制 ,除各機關另有法律依據及合致本法第18條各款情形,得 拒絕申請,合先敘明。三、土地登記規則係依土地法授權 訂定之法規命令,其第24條明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 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一、 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二、登記名義人。三、與原 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地政事務 相關機關審查檔案應用申請人之資格,於不違悖本法規範 意旨下,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規定辦理,難謂不合 本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若法律另有閱覽身分限制 之依據者,則可適用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拒絕閱覽。 ⒉查竣工圖之定義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所公布之 「公共工程製圖手冊」第1章使用須知就「竣工圖」之定 義為「為承包商施工工作告一段落,(包括全部完工或部 份完工)所應製備供驗收及日後查核用之圖樣。竣工圖應 確實按實際完成之尺寸、位置、高度、深度及數量製作。 尤其對地下管線及預埋物之確實位置、尺寸、數量、種類 ,應確實註記並於圖上列表說明」。另建築法第71條亦規 定:「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 及立面圖。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 平面圖及立面圖」,從而竣工圖主要用來申請使用執照及 產權登記,且做為建管單位留存之圖面,先此敘明。 ⒊經查訴願決定書略以:「有關民眾申請建物竣工圖之相關 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本府前已100年6月13日府授訴字第 1000109869號函詢本府都市發展局,經該局以100年6月29 日府授都密字第1000113675號函覆略以:『……依行政程 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第7款……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第1項第6款..個人資料保護法..非任何民眾均得申 請。……審查申請人具備建物所有權人或(及)委託人資格 …。另依影印圖說申請書:……七、申請資格及檢附證件 :(一)建物所有權人……(二)土地所有人……(三) 管理委員會(已向區公所報備)……(四)委託辦理(申 請人非所有權人,請檢附受託人身分證請本)……』。可 知,建物竣工圖此檔案一般係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留存管理 ,申請人須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請求調閱,且本府對於是類 申請案件之申請人資格已加以限制,尚非任何人均得主張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規定而任意請求閱覽或影印 建物竣工圖。」等語可知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影印或閱覽竣 工圖係有身分限制,則對照○○街幼稚園申請籌設所檢附 之「竣工圖」之閱覽影印之申請,亦應受相同限制,始符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平等原則及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 基此,被告否准提供竣工圖,應有理由。 (六)被告具有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⒈「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 事人能力。」「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 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 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行政訴訟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是否為行政機關,應以有無單獨 之組織法規、有無獨立之編制、預算及有無印信之標準判 定之。 ⒉經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有單獨之組織法規,而有獨立之編 制,且依該組織法規第七條尚設有會計室,亦有獨立之預 算,揆諸上揭說明,自有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七)綜上所述,原處分、訴願決定並無違誤,原告之訴為無理 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按,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私立幼稚園應由設 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載明左列事項,報請所 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一、擬設幼稚園之名 稱。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同條第 3項規定:「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得開辦招生。」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 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 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 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 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18條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 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七、個人、法人 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 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 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之。」檔案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 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 義如下: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 各機關)。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 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四、機關檔案:指由各 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 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 得拒絕。」第18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 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三、有關工商秘密者……七、其他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2條規定:「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 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上揭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之爭點事項外,其餘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處分書、被告100年2月8日中市教幼 字第1000005851號函、100年4月7日中市教幼字第100001820 8號函、100年6月16日中市教幼字第1000033813號函、100年 7月12日中市教幼字第1000039673號函、原告於98年7月13日 向被告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書、臺中縣政府98年7月20日 府教幼字第0980222 805號函、臺中縣政府98年9月24日府教 幼字第0980295737號函、臺中縣政府98年11月13日府教幼字 第0980353754號函、臺中縣政府98年11月24日府工使字第09 80362204號函、臺中縣政府98年12月8日府教幼字第0990384 036號函、臺中縣政府99年1月5日府教幼字第0980390107號 函、臺中縣政府99年4月23日府教幼字第0990125825號函、 臺中縣政府99年12月8日府教幼字第0990384036號函、臺中 市政府100年5月25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097116號函、臺中市 政府100年8月12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155256號函、教育部99 年2月10日臺訴字第0990012486A號函、教育部98年10月16日 臺訴字第0980171449A號函、教育部100年3月11日臺訴字第 1000028690A號函、教育部98年10月16日臺訴字第098017144 9B號訴願決定書、100年6月28日「訴願書理由補充說明」影 本、100年7月19日「訴願書補充說明」影本、99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筆錄第6頁影本、臺中市私立○○街幼稚園100年4 月26日芝幼字第1000402號函、清水○○街幼稚園廣告文宣 、臺中市清水區○○街幼稚園活動訊息網頁影本、公共工程 製圖手冊第1章、私立幼稚園立案申請須知等件附卷可稽, 為可確認之事實。 六、本件原告固於98年7月13日向臺中縣政府申請提供○○街幼 稚園設園計畫中所載「擬設幼稚園園址、面積、園舍圖」及 「擬設立班級」等有關事項之文件,及該幼稚園合法立案暨 經核准招生之相關文件,但歷經多次行政救濟程序後,被告 重為處分,以原處分覆稱:「……經本局函詢該園是否同意 提供,業據表明略以:『上開園舍圖所載之本園室內、教室 與相關配置為該園營業秘密,涉及教學模式(如角落教學、 大學習區安排、小班小組分置)呈現,亦是建構該園核心競 爭力之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布,將導致該園優勢與特色流 失』……又○○街幼稚園申請立案所提出之『設園計畫』中 所載明之『竣工圖』、設園園地平面圖等,前者屬著作權第 5條第9款規定之『建築著作』,後者係屬著作權第5條第6款 所規定之『圖形著作』,依據同法第10條規定,○○街幼稚 園對於上開著作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依檔案法第 18條第3款『有關工商秘密者』及第7款『其他為維護公共利 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規定不予提供。」等語,原告不 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因聲明內容與原申請意旨略有 不同,經本院行使闡明權後,原告明確主張「(本案課予義 務訴訟請求提供的範圍小於原來申請書內的範圍?)是。( 是因為其他的資訊已經提供給你?)沒有,我在前審的起訴 狀中就有寫到只要園址、面積及園舍圖,園址已經有給了, 面積、園舍圖沒有給,其他的沒有請求提供,本案只限定面 積、園舍圖部分。」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29頁)。對此, 被告亦表明:「(原告告的原處分函中說明三所載之竣工圖 、設園園地平面圖,這個圖面就是原告所要申請的擬設幼稚 園的園址之面積、園舍圖的資料?或是相關的資料?)園址 原告已經知道,面積及園舍圖部分,在申請人提出設園申請 時,在設園計畫裡面是以竣工圖還有園地平面圖來提,原告 指的園舍圖指的就是○○街幼稚園設園申請時及申請立案時 在設園計畫中所載明的竣工圖及設園園地平面圖,原處分所 提的兩個圖面就是原告請求的圖面。」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228頁)。參以本件在訴願階段,訴願管轄機關臺中市政府 為釐清事實,以100年5月25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097116號函 (參見未編頁訴願卷),請原告說明係就所申請之資訊中何 項文件遭臺中縣政府否准表示不服,經原告於100年6月3日 提出補充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遭原處分機關否准者,應 當已是特定在該園之『竣工圖』此項政府資訊(檔案)上。 至於本案處分書何以要另載『設園園地平面圖』此項文件? 其理安在?是否有意用該文件來規避『竣工圖』之公開,或 有探究之餘地,惟並非訴願人表示不服之對象。」等語(參 見未編頁訴願卷)。顯見,原告所不服者,乃被告未提供○ ○街幼稚園之「竣工圖」。至於原告於起訴時,聲明撤銷原 處分,並請求被告應作成提供○○街幼稚園擬設幼稚園之面 積、園舍圖資訊之行政處分部分,雖包括「設園園地平面圖 」部分,但此部分業經原告在訴願階段明確表示並非訴願不 服之對象,且訴願決定亦未就此部分為審理,是其提起此部 分訴訟,應未經訴願程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七、歸納兩造之上述主張,並參酌前揭本院依職權調查之結果, 本件爭執之重點為:原告得否請求閱覽○○街幼稚園為報請 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籌設依幼稚教育法第6條第2項 所檢具之「竣工圖」?本件應優先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 案法?「竣工圖」是否受到營業秘密法或著作權法保護而不 能提供給原告?茲分述如下: (一)本件原告固然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臺 中縣政府提供前揭政府資訊(參見本院卷第232頁),然 依同法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若所申請提供之政 府資訊,依其性質,係其他法律所特別規定者,則應依其 規定。換言之,相較於其他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法律,政 府資訊公開法應僅是普通法之規定,若有其他應優先適用 之法律,即應適用該法律。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 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 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 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及檔案法 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府機關:指 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二、檔案:指 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可見,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 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亦即,檔案仍屬 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 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經查,本件原告於98年 7月13日向臺中縣政府申請提供○○街幼稚園設園計畫中 所載「擬設幼稚園園址、面積、園舍圖」及「擬設立班級 」等有關事項之文件,及該幼稚園合法立案暨經核准招生 之相關文件,係屬該幼稚園申請立案及經臺中縣政府以87 年2月16日八七府教國字第037649號函核准設立時所檢具 及審查之文件,因已經臺中縣政府依檔案處理程序辦理歸 檔管理,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相關 規定。 (二)次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 不得拒絕,但檔案係有關工商秘密者,或其他為維護公共 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各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 複製檔案之申請;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 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分別經檔案法第17條、 第18條第3款、第7款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2條所明定。析 言之,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檔案,原則上不得 拒絕,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使政府決策透明化, 弊端無所遁形,進而落實人民參政權。但例外於有關工商 秘密或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等情形時 ,各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另著作權 法第3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 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 :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 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 、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 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 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 開提示著作內容。……」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著 作,例示如下︰……九、建築著作。……」第10條規定: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第12條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 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 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三)經查,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所公布之「公共工 程製圖手冊」第1章使用須知1.2「適用範圍及一般說明」 (3)之記載:「竣工圖:為承包商施工工作告一段落, (包括全部完工或部份完工)所應製備供驗收及日後查核 用之圖樣。竣工圖應確實按實際完成之尺寸、位置、高度 、深度及數量製作。尤其對地下管線及預埋物之確實位置 、尺寸、數量、種類,應確實註記並於圖上列表說明。」 (參見本院卷第194頁)。另建築法第71條規定:「申請 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原領之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 面圖。」足見,所謂「竣工圖」,係指建築物建造完竣後 ,依建築物之實際完成情形繪製而成之圖說,其內容應包 括依現況修正後之平面圖、立面圖等圖說。竣工圖主要用 來申請使用執照及產權登記,且作為建管單位留存之圖面 ,做為將來變更使用或拆除之用,多由承造(攬)人繪製 。因此,「竣工圖」應屬前揭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9款 所規定之建築著作,而○○街幼稚園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 該著作,依同法第12條規定,即對於上開著作享有著作人 格權及財產權。復依同法第15條規定,著作權人享有公開 發表之權利;另同法第22至29條規定,著作權人專有將著 作重製、散佈、出租、讓與或授權利用之權利。本件原告 固然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實則為檔案法)規定請求閱覽 上開文件,然○○街幼稚園係屬上開文件之著作權人,業 已表達不同意提供,有其出具之100年4月26日芝幼字第10 00402號函在卷足憑(參見本院卷第267頁),則基於著作 權法之規定,為保障○○街幼稚園之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 ,被告乃認原告之申請已有前揭檔案法第18條第7款所規 定「其他為維護第三人之正當權益」之事由,並有檔案法 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之適用,揆諸前揭說明,即非無據。 又上開應保護之著作權,除公開發表權外,尚有著作重製 、散佈、出租、讓與或授權利用等權利,是原告以「…… 加上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事實上僅有『第一次公開 發表』其著作的權利,一旦著作經著作人第一次公開發表 後,對於他人的第二次公開發表,就不能再主張『公開發 表權』,只能尋求著作財產權方面的保障,處理第二次的 公開發表行為。……查本案被告見未及此,徒以該園係系 爭資訊(檔案)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公開發表權』, 只要未經該園同意公開,就有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等詞 ,即遽為不利於原告之處分,自嫌速斷。」等語為由,主 張系爭竣工圖應容許閱覽、抄錄或複製云云,理由即難謂 充分,洵非可採。 (四)況按,所謂「工商秘密」,一般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 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在 經濟效益之保護。經查,○○街幼稚園為申請立案所提出 之「設園計畫」中所載明之「竣工圖」等文件,經被告函 詢○○街幼稚園表示是否同意公開時,業據○○街幼稚園 表明略以:「園舍圖所載之本園室內、教室與相關配置是 為本園營業機密,它涉及教學模式(如:角落教學、大學 習區安排、小班小組分置……)的呈現,亦是建構本園核 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布,將導致本園優勢與 特色流失……倘使對外公布園舍圖相關資訊,導致本園特 色之弱化,優勢流失,則營運的困難將在所難免,而本園 教職員工之工作權恐將生變……」等語,足見○○街幼稚 園對於原告申請提供之資料,主觀上係認為乃屬該園之營 業秘密,而非可告人,且有經濟利益之價值。另幼稚園區 之園舍圖、平面圖,與其教學模式之建立有關,且設立者 對於園區之興建,亦會參酌幼稚園事業消費者之喜好與消 費特性,俾使其幼稚園之營運能取得一定之競爭力,亦屬 常情。是被告認定原告所申請提供之竣工圖,係屬「工商 機密」,若可由任意第三人經由檔案法或相關法律取得上 開資料,則可輕易消除該事業之進入競爭障礙,而有危及 ○○街幼稚園之競爭地位之虞等語,並未違反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 (五)雖原告主張「從○○街幼稚園所架設網站、與所發送之文 宣廣告內容,可知該園係以『園舍環繞影像』、『校園各 角落照片』、及『不定期開放校園供參觀與試讀』等宣傳 方式,來達到其凸顯該園『教學環境與園舍配置』特色之 效果。職是,該文書所載:『……園舍圖所載之本園室內 、外教室與相關配置是為本園營業機密,它涉及教學模式 (如:角落教學、大學習區安排、小班小組分置……)的 呈現,亦是建構本園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倘使對外公 佈,將導致本園優勢與特色流失……倘使對外公佈園舍圖 相關資訊,導致本園特色之弱化、優勢流失,則營運的困 難將在所難免,而本園教職員工之工作權恐將生變……』 ,顯然係與事實有所出入。因此,被告以之為據,顯不足 以使其主張可達令人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云云。但查, 依原告所提出○○街幼稚園所架設網頁資料及所發送之文 宣廣告內容(參見本院卷第220頁、第253頁至第256頁) 觀之,各該網頁及文宣資料僅係行銷及招生之介紹,所拍 攝之照片僅顯示園區一隅,並未揭露其園舍圖所載之園區 室內、教室與相關配置,且是限於特定人即適齡之兒童及 其家長入園參觀,應有身分登錄的機制,尚非公開於一般 大眾,此與公開於不特定大眾之情形不同。是原告上節所 稱○○街幼稚園業已透過所架設網站及所發送之文宣廣告 內容公開園舍,是其再以此為由主張有營業機密,顯與事 實有所出入云云,即非可採。 (六)按「行政法院審查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 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為限,行政法院得予 撤銷;又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行 政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四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亦 即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 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 另「凡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是否為行政行為,以及如 何為行政行為,有裁量空間者,則行政機關有行政行為之 裁量權,行政法院自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空間,除有逾 越裁量權限、不為裁量或裁量錯誤等裁量瑕疵之情形,而 應認為係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為,以違法論外,不得 就行政行為之合目的性,進行審查。所謂裁量錯誤,乃指 行政機關雖已行使其裁量權,然而方式錯誤,譬如與裁量 決定相關的重要觀點,在行政機關形成決定的過程中,未 予斟酌(裁量不足)。」分別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 第1725號、90年度判字第1783號判決可資參照。上開檔案 法第18條所規定「有關工商秘密」、「其他為維護第三人 之正當權益」之判斷,即屬前揭判決意旨所稱「行政機關 有行政行為之裁量權」之事項,此觀該條文規定檔案有以 上情形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即可知。因此,除行 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有逾越裁量權限、不為裁量或裁量錯誤 等裁量瑕疵之情形,而應認為係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 為,以違法論外,行政法院皆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空間 ,且不能就其裁量行使之妥當性加以審酌。本件被告既審 酌原告申請公開系爭竣工圖之檔案,已涉及○○街幼稚園 之工商秘密,且該竣工圖為建築著作,其公開與否與維護 該幼稚園所享有之著作權權益有關,○○街幼稚園已表達 不同意提供,則基於保障○○街幼稚園之著作權及商業權 ,被告乃認本件有前揭檔案法第18條第3款及第7款所規定 之公開豁免事由,以原處分否准原告有關○○街幼稚園擬 設幼稚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即檔案),經核即無逾 越裁量權限、不為裁量或裁量錯誤等裁量瑕疵之情形,故 其所為之裁量決定即應予以尊重。 (七)至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臺中縣 政府前處分之主要理由無非為:「……已明定得申請政府 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且未另定需以具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為限。原告既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即 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被告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被告以原 告未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由,否准原告之申請,自與上 開法令有違。……本件被告以該條第1項第7款所定「個人 、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 或提供有侵害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 正當利益者」之公開豁免事由否准原告之申請,惟其於本 院辯論時僅稱『公開後會擔心大眾會知道其中地形,進出 學校會很容易,及擔心其中幼童之安全』等語,卻對事件 被告公開系爭資訊究對○○街幼稚園之權利、競爭地位或 其他正當利益有何侵害,未提出任何說明,其逕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否准原告申請,即難謂合 法。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仍予維持,亦有未合。……」然 本件被告重為處分,並未再以原告未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為由否准其申請;且亦查明本件應定性為檔案之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被告已查明原 告申請公開系爭竣工圖之檔案,已涉及○○街幼稚園之工 商秘密,且該竣工圖為建築著作,其公開與否與維護該幼 稚園所享有之著作權權益有關,○○街幼稚園既已表達不 同意提供,則基於保障○○街幼稚園之著作權及商業權, 被告乃認本件有前揭檔案法第18條第3款及第7款所規定之 公開豁免事由,以原處分否准原告有關○○街幼稚園擬設 幼稚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即檔案),自無前揭判決 所質疑「對事件被告公開系爭資訊究對○○街幼稚園之權 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有何侵害,未提出任何說明 」之情形。況且,上開判決僅撤銷訴願決定及前處分,對 於原告申請公開系爭資訊並未作成准許之判決,此觀該判 決主文及理由謂:「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左 列方式之裁判:……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 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 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行政 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另請求被告對於 原告98年7月13日申請清水○○街幼稚園(園址:臺中縣 清水鎮○○路00號)經核准之擬設幼稚園之面積、園舍( 平面)圖之資訊,應作成准予提供之處分,係提起行政訴 訟第5條之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被告原處分駁 回原告之申請,固有上揭違法,而由本院予以撤銷,惟本 件原告申請,是否應予准許,尚須經被告審核有無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得豁免公開之情形,故本件原告之 上揭申請,事證尚未臻明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 款規定,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可知。是原告援引 上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41號駁回上訴之 裁定,作為本件原處分與該裁判有所牴觸應屬違法及被告 之答辯無理由之依據,亦有誤解,洵非可採。 八、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前揭公開檔案之申請 ,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本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處分既無違誤,已如前述,則原告 以撤銷該處分為前提,訴請被告應對原告於98年7月13日申 請提供清水○○街幼稚園擬設幼稚園之面積、園舍圖之資訊 作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即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 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519-5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