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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10.05. 府訴一字第109610171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中低收入老人假牙維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7月31日北市社老
字第109312477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9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補助活動假牙維修
費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中低收入老人活動假牙維修補助費,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
人前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1月22日北市社老字第1083010989號函同意補助訴願人於臺北
市○○醫院○○院區製作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共計新臺幣5萬5,500元,訴願人於 108
年12月16日完成假牙裝置,尚未滿 1年,不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補助
裝置假牙及維修實施計畫第8點申請維修活動假牙補助費用之規定,乃以 109年7月31日
北市社老字第1093124778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9年8月10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8月28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140819號函通知訴願人
,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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