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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3.28. 府訴一字第112608063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福利機構指標查核結果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12
    月29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19948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具體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記載:「……臺
      北市(111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品質提升卓越計畫)申覆事項:指標4
      .5:醫療照顧服務。……」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 111年12
      月29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199482號函(下稱原處分)影本,揆其真意
      ,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經原處分機關許可於本市文山區○○路○○號○○樓設立老人
      福利機構(養護型),並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100年6月15日北市社
      老(立)字第 xxxxxxx號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訴願人
      依衛生福利部 110年8月2日公告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品質提升卓越計畫
      (下稱卓越計畫)第5點規定,以 111年7月25日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
      申請獎勵金;嗣經原處分機關依卓越計畫各項指標辦理查核,審認訴
      願人無111年度醫療巡診服務及紀錄,不符卓越計畫附表之指標編號4
      .5醫療照顧服務項目,未達成年度需查核之全部指標,乃以原處分通
      知訴願人查核結果不通過及自 111年度後不符卓越計畫申請資格。訴
      願人不服,於112年2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2年3月2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1235
      4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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