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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5.26. 府訴一字第112608201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3月16日北市稽士林丙字
第112550211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1,73
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下稱系爭土地),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
課徵田賦在案。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系爭土地領有本府都市發展局11
1建字第xxxx號建造執照,且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8日開工,乃
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
135202號函釋意旨,以112年3月16日北市稽士林丙字第1125502114號
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系爭土地應自 11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
率課徵地價稅。原處分於112年3月2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4
月1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4月24日北市稽士林丙字第112
56030751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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