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12.05.26. 府訴一字第1126081675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2月16日北市稽法乙字第
1113002560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具體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載以:「……被
訴願機關:台北市稅捐處……請決定:(撤銷)被訴願機關之有關(
我)土地( 111年度)……○○地號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復
查決定……我直系血親……(孫子)在該土地上設有戶籍……符合土
地稅法……第 9條之規定……」,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原處分機
關民國(下同)112年2月16日北市稽法乙字第1113002560號復查決定
(下稱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
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
願逾法定期間……者。」第80條第 1項前段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
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
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
關送達。」第72條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 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
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
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第7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送達
,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
、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
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
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三、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查原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
前段等規定,以郵務送達方式按本件所涉地價稅課稅土地其上建物門
牌地址(即訴願書信封所載居住地址)寄送,因未獲會晤訴願人,亦
無代收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乃於112年2月21日將
原處分寄存於台北○○郵局(第○○支局),並分別製作送達通知書
2份,1份黏貼於訴願人住居所門首, 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
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
分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復查原處分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
之機關,依訴願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訴願人若對之不服,應自原處
分送達之次日(112年2月22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之地址
在臺北市,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本件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應為11
2年3月23日(星期四)。惟訴願人遲至112年3月28日始向本府提起訴
願,有貼有本府收文條碼之訴願書在卷可憑。則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
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訴願人所有本市信義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 43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8/1,000,持分面積 37.9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
土地),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土地上建物(門牌:本市信義區○○○
路○○段○○巷○○號○○樓,總面積 1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部,建築基地為系爭土地)非訴願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不符;乃核定系爭土
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111年地價稅新臺幣2萬9,008元。訴願人不服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決定復查駁回,核
無訴願法第8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