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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11.30. 府訴一字第107209183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車輛保管事件,不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如附表編號 1至27所列保管違規遭拖吊
車輛領車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載明:「......主旨:107年7月16日收到有關107年7月12日貴處通知拖吊本
人違規有牌25輛之疑義案......說明:......2.依據 貴處 107年7月12日通知警方拖吊
本人有牌25輛機車,如附件一清單,依領車通知書計25件......。」並檢附臺北市停車
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2日發文如附表編號 1至26所列保
管違規遭拖吊車輛領車通知書(下稱領車通知書);嗣以107年11月8日訴願書補充理由
載明:「......主旨:107年11月08日收到有關107年11月07日 貴處通知警方拖吊本人
違規有牌機車28輛之疑義案......說明:......1.復 貴處 107年11月07日保管違規遭
拖吊車輛領車通知書,如附件......。」並檢附停管處於107年11月7日發文如附表編號
27領車通知書。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於附表編號 1至27所列領車通知書均不服,合
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三、查本府業以95年10月11日府工水字第 09560407001號公告本市轄堤外高灘地為河濱公園
區域,及以98年3月16日府工水字第09860380901號公告本市河濱公園車輛停放禁止及限
制事項,平時或颱風、超大豪雨期間違規停車之處罰原則。依據前開公告,颱風、超大
豪雨期間,未依規定將車輛自行移出河濱公園者,依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
條第 4款及第20款規定,按同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另於疏散
門完成關閉前經本府代為拖吊移置堤內之車輛,除罰鍰外並比照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
輛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府於瑪莉亞颱風來襲期間,在107年7月10日上午10時42分許發布將於當日下午 2時起
開始關閉河川沿岸疏散門,下午 3時開始拖吊移置未駛離河川區域之車輛,下午17時將
疏散門全部關閉之訊息。惟訴願人未依上開規定時間將其停放於本市○○河濱公園之車
牌號碼 xxx-xxx等27輛機車(如附表)撤離河濱公園,經本府將該27輛機車拖吊移置於
停管處公有撫遠逾期車輛放置場(地址:臺北市松山區○○街○○號旁)。嗣停管處於
107 年7月12日以附表所列編號1至26領車通知書,通知訴願人儘速辦理領車手續。訴願
人不服附表編號1至26所列領車通知書,於107年8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14日補充
訴願理由。停管處嗣復於107年11月7日以附表所列編號27領車通知書,通知訴願人儘速
辦理領車手續;訴願人再於107年11月8日追加不服附表所列編號27領車通知書。其間,
並據停管處檢卷答辯。
五、查停管處附表編號 1至27所列領車通知書,係通知訴願人其所有27輛機車業已拖吊移置
於停管處公有撫遠逾期車輛放置場,應儘速辦理領車手續,並說明領車程序及臺北市處
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收費基準所規定得收取之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金額(實際應納費用
金額,須俟訴願人領車時,始由停管處依相關規定核算)等情。核其內容,僅係事實敘
述、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另訴願人主張停管處應負賠償責任一節,非
屬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附表:
┌──┬────────┬──────┬───────────────┐
│編號│發文日期 │車牌號碼 │備註 │
├──┼────────┼──────┼───────────────┤
│ 1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2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3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4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5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6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7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8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9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10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11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12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13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14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15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16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17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18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19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20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21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22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23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24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25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26 │107年 7月12日 │xxx-xxx │ │
├──┼────────┼──────┼───────────────┤
│ 27 │107年11月 7日 │xxx-xxx │註:停管處原於107年7月12日以領│
│ │ │ │車通知書通知訴願人領回,因招領│
│ │ │ │逾期退件,該處復於107年11月7日│
│ │ │ │以領車通知書通知訴願人領回。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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