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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11.30. 府訴一字第107209183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停車費追繳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8月10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FA121787100
2586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明訴願不服行政處分文號及訴願書訴願標的雖載有民國(下同)107年8月10日北
市停管字第A1070803028號函,惟查該函僅係原處分機關檢送同日期北市停管追字第0FA
1217871002586 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予訴願人,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該停車欠費
追繳通知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原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xx-xxxx自用小客車,分別於104年10
月12日至105年8月26日期間在本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經原
處分機關先後檢送 105年1月1日第1600000000123512號等14件催繳單予訴願人,惟訴願
人仍未繳納。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及第 5項規定,以107
年8月10日北市停管字第A1070803028號函檢送同日期北市停管追字第0FA1217871002586
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 30日內繳納欠繳之停車費及工本費共計新臺幣1
,600元,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該通知書於107年8月1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9月13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同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查得前檢送之14件催繳單均未合法送達,乃以 107年10月19
日北市停管字第1076025725號及107年11月6日北市停管字第1076027564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7年8月10日北市停管字第A1070803028號函檢送之同日
期北市停管追字第0FA1217871002586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另案寄發車牌號碼 xxxx-
xx、xxx-xxxx停車欠費催繳通知。準此,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
願之必要。又訴願人如對原處分機關另寄發車牌號碼 xxxx-xx、xxx-xxxx之停車欠費催
繳通知不服,得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另本件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經審酌原處分已不
存在,核無進行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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