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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5.17. 府訴二字第110608111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市場處
訴願人因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1月25
日北市市攤字第110300133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攤販證號:建正xxxx)之
攤販,登記營業地點為本市中正區○○○路○○段○○巷○○號左邊(下
稱系爭地點),營業種類為飾品及隨身用品。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9年6月1日、6月5日、7月7日、7月24日、10月28日派員查核,發現訴願
人未依核准營業種類營業,違規經營小吃攤販賣臭豆腐、大腸麵線,涉有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 6款所定擅自變更營業項目之情事,經
原處分機關數次函請訴願人改善在案。嗣原處分機關於 109年11月17日、
12月22日及 110年1月5日多次派員查核,發現訴願人仍持續違規經營小吃
攤,有擅自變更營業項目之情事,乃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
6款規定,以110年1月25日北市市攤字第1103001334號函(下稱原處分)
廢止訴願人之攤販營業許可證。原處分於110年1月2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 110年 2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訴願書記載:「......驟然取消本人攤販證......請..
....恢復本人攤販證之營運許可......」揆其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
,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定之攤販,
指市場以外之攤販而言。」第 3條規定:「攤販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辦理。」第4條第1款規定:「攤販管理,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一 攤販
之登記、發證、規劃及管理,由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負責,並指揮監督本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執行。」第18條
第 6款規定:「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
證:......六 擅自變更營業項目。」
臺北市政府104年 5月11日府產業企字第10430228100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廠管理輔導法等20件法規所定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10
4年 6月1日起分別委任......臺北市市場處......辦理。......公告
事項:......二、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臺北市市場處,以該處
名義執行之(如附表2)......。」
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臺北市市場處事項表(節錄)項次 主管法律 委任事項 2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第5條至第18條「攤販登記、發證、規劃、管理及裁處」規定。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早期經營冷飲冰品,近年則以經營臭豆腐
麵線等項目為生;偶有針對環境清潔、道路旁營業等少數檢舉;原處
分機關單就訴願人之攤販證加以取消,讓其措手不及頓失生活依靠,
在比例原則上實在難以信服。
四、查訴願人為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登記營業種類為飾品及隨身
用品,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於系爭地點有擅自變更營業項目經營
小吃攤之情事,並有訴願人攤販資料、原處分機關109年11月17日、1
2月22日及110年1月5日之攤販查核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
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取消其攤販證,讓其頓失生活依靠,在比例
原則上難以信服云云。按攤販有擅自變更營業項目情形者,撤銷或廢
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 6款定有明
文。查原處分機關前於109年6月1日、6月5日、7月7日、7月24日、10
月28日至系爭地點查核,發現訴願人未依核准營業種類營業,違規經
營小吃攤,爰多次函請訴願人改善在案;嗣於109年11月17日、12月2
2日及110年1月5日至系爭地點查得訴願人仍持續違規經營小吃攤,並
有原處分機關攤販查核紀錄表、109年6月4日北市市攤字第109301247
3號、 109年7月28日北市市攤字第1093017375號及109年11月3日北市
市攤字第1093025862號等通知改善之函影本在卷可憑;則原處分機關
以訴願人擅自變更營業項目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並無違誤。訴願
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