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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4.10. 府訴字第09770087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鄭○○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
    11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096354638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
    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與案外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市中正區忠孝西路○○段○○號○○至○○樓外牆
      面未經申請擅自設置張貼廣告(市招:神乎其技絕倫實力),違反臺
      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 6條規定,乃依同規則第54條規定,以96
      年11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096354638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 3日內依
      規定自行拆除。訴願人不服,於96年11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97年
      2月1日補正訴願程序。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3月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73076840
      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本
      局96年11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09635463800號函予貴公司之處分......
      說明:......二、旨揭處分函系爭內容為『神乎其技絕倫實力』之違
      規張貼廣告設置,經再次現場查明,確實設置位置是於本市忠孝西路
      ○○段○○號○○至○○樓外牆面(已拆除完畢),與 貴公司所有本
      市忠孝西路○○段○○號○○樓建築物外牆面無涉......」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
      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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