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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3.07.22. 府訴三字第10309097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
    訴願人因體育班特色招生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5月12日公告錄取名單,提起訴願
    ,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機關103年5月12日公告錄取名單關於未錄取訴願人部分,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
    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其餘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中學三年級學生,參加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3年 5月10日舉辦之103學年
    度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羽球術科測驗。原處分機關於103年5月12日公告錄取名單(含田
    徑、手球、羽球),其中羽球項目計 9名,訴願人因未獲錄取,於103年5月14日申請複查成
    績,經原處分機關於103年5月26日召開103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訴願
    人及案外人○姓學生3000公尺測驗項目成績後,審認修正後成績未影響錄取考生成績順序,
    仍未錄取訴願人;訴願人之法定代理人○○○嗣以市長信箱投訴,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
    稱教育局)以103年 5月29日北市教體字第10335715400號電子郵件函復略以:「......1.經
    查該校體育班招考中共有3位評審委員......並非○教練1位評委可自行決定學生是否錄取,
    全是由學生的表現而評定......3.......於103年5月10日實施甄選,原訂10:00測驗,於09:
    00報到說明......當天報到有10位考生 ......原訂10:00測驗3000公尺跑步,但因當天考試
    田徑、手球、羽球三隊測驗項目使用操場,且前幾天天氣陰雨不斷......加上氣象報告預報
    會降雨,所以提前測驗3000公尺跑步......羽球教練9:15分實施測驗說明......原因有二點
    :因當週天氣不穩定,擔心考生雨天濕滑測驗受傷......且另有田徑測驗也使用跑道。2.這
    次羽球甄選測驗項目共有四項,考慮考生測驗項目時間太近,因而在測驗3000公尺後,讓考
    生移置羽球場喝水休息......4.另本次羽球測驗項目第三、四項之單打及雙打比賽更改為舊
    制,原因如下:因新制比賽 5分時間過於太短,會造成評審時間上不足,所以在測驗說明時
    ,有提醒考生單、雙打比賽測驗改成舊制 5分,整個測驗說明後,並詢問考生是否有疑義。
    5.有關評審未凝視林生(,)評分標準全憑評審人員單方認定,因本次羽球甄選有三位評審
    ,因考試當天有三個場地實施測驗,所以每位評審有走動式評分,評審再觀察考生基本技術
    純熟度、雙打輪轉移概念、並強調比賽結果並無列入評分分數。在測驗中評審觀察每位選手
    皆有失誤,評審以每位選手擊球流暢度、步法的順暢度、整體技術層面發展來實施評分。6.
    因○生本次3000公尺測驗為第四名,因有家長提出申訴成績有誤,誤登為○生成績紀錄為第
    三名,經由複查結果確實誤登○生為第三名,該校修正為第四名,修正後成績未影響錄取考
    生成績順序。7.有關臺端建議將本次測驗錄影過程送交○○協會進行鑑定, 5月23日下午5:
    50該校去電......羽協訓練組○先生表示:從未受理類似相關事件(,)無法協助。8.爾後
    本局要求該校若辦理第二次招生時,外聘 3名專業教練為評審,測驗時間、項目等規定,一
    律依照簡章說明,另為避免天候因素影響,甄選項目將一律採取在室內進行測驗......。」
    訴願人對上開公告仍表不服,於103年6月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23日補正
    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高級中學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第3條規定:「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
      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
      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0條規定:「第三十五條至前條所定多元入學招生方式與對象、實施
      區域、範圍與方法、辦理時間、各類招生方式名額比率、特色招生之考試與甄選方式、
      就學區之劃定原則與程序、各該主管機關與學校之組織分工、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
      式不受限制之學校、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生入學,
      應由各校單獨或聯合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之;其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由招生委員會擬
      訂,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
      學生。」第3條第1款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多元入學:指取得國民中學
      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學生(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依下列方式之一進入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就讀:(一)免試入學:......(二)特色招生入學:依其術科或學
      科能力,分別以術科甄選或學科考試分發方式,進入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就讀。」第11
      條規定:「特色招生辦理方式如下:一、甄選入學:學校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
      科學、體育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之特殊班、科、組、群,得參採國中教育會考成
      績作為錄取門檻,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並應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錄取依
      據。二、考試分發入學:......。各就學區辦理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
      ,其同類型術科測驗或學科測驗,應以同日辦理為原則。」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學校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申請及
      審核程序如下:一、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
      ,訂定該區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提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
      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20條規定:「各學校應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
      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規劃辦理各種入學方式招生事項,並將學校基本資料、招生科別及名
      額、資格條件等招生資料,按其招生方式,報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種入學委員會審
      查,並彙編成各種入學方式招生簡章,經各種入學委員會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
      央教育主管機關備查,由各種入學委員會公告之。」第21條第 1項規定:「除本辦法規
      定得採單獨招生方式者外,各就學區學校應聯合成立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特色招
      生甄選入學委員會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委員會,並依第十九條各就學區入學推動工
      作小組之決議,辦理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等招生工作
      。」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作業要點第 4點規定:「辦理方式:(一)採特
      色招生入學之學校,應於同日辦理術科考試。(二)學校得以獨立或聯合招生之方式,
      辦理特色招生入學。」第 5點規定:「推動方式:(一)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計畫由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將審查結果報本部備查......(二)學校體育班招生
      簡章由各該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下一學年度體育班特色
      招生之學校及名額,並公告之;其結果應登入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並報本部備查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成立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審查會,審查學
      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計畫 ......。」第8點規定:「甄選入學測驗方式:(一)
      測驗內容應依學校所申辦之體育班特色課程內容規劃。(二)術科考試依學校體育班競
      技運動專長及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考科及計分方式。(三)負責辦理招生之學校,應本
      公平、公正與專業性,及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之原則訂定測驗考科,或委由測驗專責機
      構協助之。」第11點規定:「學校體育班經核定採特色招生者,其學校應成立特色招生
      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錄取條件及入學考試機制。(二)訂定錄取標準審
      查之機制,以維護招生品質。(三)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試務人員工作講習。(四)訂定
      爭議及申訴事項處理原則。(五)其他體育班特色招生事宜。」
      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 103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計畫規定:「......陸、特
      色招生之辦理方式一、招生簡章(如表七)(節錄)......術科測驗甄選種類:羽球甄
      選時間:103年 5月10日上午10時甄選地點:成淵高中羽球場......測驗項目(佔 100%
      )1.3000公尺20%2.基本技術20%3.單打比賽30%4.雙打比賽30%備註:各術科甄選種
      類測驗項目滿分為 100分......錄取方式:一、依甄選總成績依序錄取,惟未達60分最
      低標準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二、甄選總成績相同時,錄取參酌順序如下:(一)術
      科總成績。(二)分項成績:...... 3.羽球:(1)基本技術(2)單打比賽(3)雙打比賽..
      ....。」
      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 103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羽球項目術科成績換算對照
      表規定:「一、單打或雙打比賽,每人比 5分新制,比賽結果不列入評分成績。二、定
      點控球能力,動作成純熟度給分。三、3000公尺跑步評分方式(節錄)
        ┌──────┬────────┬──────┬────────┐
        │  名次  │  換算分數  │  名次  │  換算分數  │
        ├──────┼────────┼──────┼────────┤
        │第1名    │100       │第11名   │50       │
        ├──────┼────────┼──────┼────────┤
        │第2名    │95       │第12名   │45       │
        ├──────┼────────┼──────┼────────┤
        │第3名    │90       │第13名   │40       │
        ├──────┼────────┼──────┼────────┤
        │第4名    │85       │第14名   │35       │
        ├──────┼────────┼──────┼────────┤
        │第5名    │80       │第15名   │300       │
        ├──────┼────────┼──────┼────────┤
        │……    │……      │……    │……      │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測驗當日法定代理人○○○到場觀看全程,發現嚴重違反招生簡章規定不法情事。准
       考證上註明測驗時間上午10:00,招生簡章第參-三項:「術科考試時間:103年5月10
       日(星期六)上午10:00整至12:00」而測驗當日原處分機關竟於 9點宣布開始測驗
       ,因而訴願人預定好的測驗前熱身等活動被迫取消,嚴重影響訴願人權益。原處分機
       關無權變更測驗時間,其作法嚴重違反招生簡章之規定。
    (二)單打比賽測驗時原處分機關宣布採「舊制」,招生簡章內羽球項目術科成績換算對照
       表一、「單打或雙打比賽,每人比 5分新制,比賽結果不列入評分成績。」惟比賽過
       程是列入成績的。2006年5月6日國際羽總通過21分新賽制(落地得分制),即所謂羽
       球新制,此後的正式比賽均採用新制。原處分機關竟在 8年後的測驗臨時宣布改採舊
       制,其作法嚴重違反招生簡章之規定。
    (三)3位評審委員中有2位為校內教練,即這兩位教練可全盤控制測驗結果。依教育局 103
       年5月29日北市教體字第10335715400號函復,爾後該局要求原處分機關若辦理第二次
       招生時,外聘 3名專業教練為評審,測驗時間、項目等規定,一律依照簡章說明,另
       為避免天候因素影響,甄選項目將一律採取在室內進行測驗。由上,原處分機關之主
       管機關教育局承認本次的招生未依照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四)基本技術測驗時,評審委員○○○教練離訴願人約26公尺,評審委員○○○教練離訴
       願人約18.5公尺,兩人未凝視訴願人,竟也能評出分數。測驗時的對手失誤連連,表
       現遠不如訴願人,成績卻高出訴願人許多。
    (五)訴願人 3000公尺跑步成績為第4名,依招生簡章換算分數為85分,加權後為85*20%=1
       7分,複查所得成績為18分,即評定為第3名,得90分,加權後為 90*20%=18分。如此
       容易判斷的測驗結果,原處分機關都能混淆,可見測驗過程粗糙與隨便。請撤銷原處
       分。
    三、查訴願人參加原處分機關 103年5月10日舉辦之103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羽球
      術科測驗,原處分機關於103年5月12日公告錄取名單,訴願人因未獲錄取,於103年5月
      14日申請複查成績,嗣原處分機關審查後,仍未錄取訴願人。有原處分機關 103學年度
      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招生簡章、羽球項目術科成績換算對照表、103年5月12日公告
      錄取名單、103年5月26日103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暨所附訴願人
      羽球項目術科測驗成績修正審查表等影本及羽球項目術科測驗錄影光碟 1片附卷可稽,
      是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固非無據。
    四、惟查原處分機關舉辦之 103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招生簡章業依前揭高級中等
      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20條及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作業要點第 5點
      等規定,經教育局審查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告在案;且查該招生簡章明定羽球術
      科測驗之甄選時間為103年5月10日上午10時,及該成績換算對照表規定單打或雙打比賽
      ,每人比 5分新制,比賽結果不列入評分成績;然據原處分機關103年6月25日北市成中
      學字第10330661800號函所附訴願答辯書陳明「......理由......三、......(一)...
       ...因天候因素恐影響測驗進行之慮......及當天本校同時有三隊(田徑、手球及羽球
      )測驗場地均在操場有所衝突,經三隊教練協調,決議由羽球隊先用操場進行3000公尺
      ......測驗......(二)......招生簡章附件註明測驗項目之單打或雙打測驗之得分結
      果,不作為評審評分依據,故於選擇新制或舊制的比賽規定,並不致影響考生之技術表
      現優劣,另評審於賽前已經說明舊制內涵,比賽中有學生站錯位置由學長協助其正確站
      位。改用舊制比賽規則,能增加考生在球場上技術展現的時間,實有利於評審對於考生
      技術的觀察......。」則原處分機關於測驗當日變更測驗之時間及比賽規則屬實,顯與
      上開招生簡章及成績換算對照表等規定不符。是原處分機關甄選程序有無瑕疵?尚有疑
      義。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及維護訴願人之權益,應將原處分關於未錄取訴願人
      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另原處分錄取名單部
      分,尚不影響訴願人權益,是此部分仍予維持。
    五、又本件原處分機關103年5月12日公告錄取名單關於未錄取訴願人部分既經撤銷,則訴願
      人依訴願法第67條第2項及第69條第1項規定申請本件實體事實之調查證據、鑑定等節,
      已無進行之必要;至申請保全證據乙節,亦經原處分機關檢送本次羽球項目術科測驗錄
      影光碟在案。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無理由,部分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及第81條,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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