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8.02.23. 府訴三字第108610107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1月22日北市教工字第1072072819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07年11月13日閱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閱覽○○國小徵收計畫(下稱
系爭資料),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11月22日北市教工字第1072072819號函(下稱原處分)
回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申請閱覽○○國小擴建工程徵收計畫書一案……說明:……
二、有關臺端詢問○○國小擴建工程徵收一事,詳如附件。三、為免臺端舟車勞頓暨簡化行
政程序作業,茲檢附○○國小擴建工程徵收計畫書1份供參。」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107年
11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
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
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
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請求撤銷原徵收,理由是不符比例原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7條及
司法院釋字第 743號解釋,並請依職權調查及調閱使用執照存根等。
三、查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系爭資料,經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回復訴願人同意並提
供閱覽,有訴願人 107年11月13日閱卷申請書、原處分及原處分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影本附卷可稽。
四、至訴願人主張請求撤銷原徵收,並請依職權調查及調閱使用執照存根云云。按檔案係指
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申請閱覽、抄錄或複
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檔案法第2條第2款及
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申請閱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屬
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查本件訴願人以 107年11月13日閱
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閱覽系爭資料,經向原處分機關查證,系爭資料業已歸檔,屬檔案
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檔案,即應適用檔案法之規定。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
系爭資料一案,業經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復知同意,並檢送系爭資料予訴願人在案。是
本件訴願人已達成申請閱覽系爭資料之目的,其提起本件訴願即屬無理由。從而,原處
分機關就本件訴願人申請所為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又訴願人申請撤銷徵收部分,非屬本件訴願審議範疇;另訴願人主張調查及調閱相關資
料部分,亦無必要;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