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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5.13.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二六九一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國民小學
右訴願人因申請應用家長會檔案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三月
十五日北市河國輔字第0九三三00七二四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檔案應用申請書,申
請影印之檔案名稱為「九十一年學年度家長會二十五名委員名單」、「九
十二年學年度家長會十二月二十三日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出席名單(簽到簿
)」。經原處分機關審核後,以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北市河國輔字第0九
三三00七二四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台端申請應用本校檔案
之審核結果如後附審核表......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檔案應用申請審
核表......台端申請應用檔案之審核結果如左.... 無法提供使用:原因
...... 其他 (台端申請之檔案及記錄為家長會之文件,非屬本校所應保
管之範圍,請逕向家長會索取 )。......」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三月
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三月二十三日、三月二十四日及四月十三日補充
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第一點規定:「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有關民眾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第二點規定:
「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保管之機關檔案。」第三點規定:「各機關應印製檔案應用申請書,
並得將申請書置於網站,提供民眾透過網路下載列印或索取。」第四
點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
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五點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各機關得拒絕前點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
犯罪資料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
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或契
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者。」
臺北市中正區○○國民小學檔案開放應用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本
要點之適用範圍,為本校保管之檔案。」第五點規定:「檔案如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前項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
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
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
正當權益者。」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謂:
原處分機關明知訴願人申請之文件屬於家長會所有,卻故意要訴願人
填寫申請書,再以非校方保管之檔案為由,拒絕訴願人之申請。九十
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原處分機關家長會有非委員混入開會,訴願人向
家長會長索取當日簽到簿未果,當日表決十三票是否有含非委員的票
,有追查之必要。
三、卷查訴願人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檔案應用申請書,
申請影印之檔案名稱為「九十一年學年度家長會二十五名委員名單」
、「九十二年學年度家長會十二月二十三日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出席名
單(簽到簿)」。按前揭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
要點第二點及臺北市中正區○○國民小學檔案開放應用實施要點第二
點規定,該要點之適用範圍,為原處分機關保管之檔案。查本件訴願
人申請之系爭檔案及會議紀錄均為家長會之文件,非屬原處分機關所
應保管之範圍,又學校家長會並非原處分機關之下屬機關,縱原處分
機關要索取家長會文件,仍須經家長會之同意,是家長會之文件並非
原處分機關得自行決定或提供。從而,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三月十
五日北市河國輔字第0九三三00七二四00號函復訴願人無法提供
使用,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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