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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9.25. 府訴字第09870116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蔡○○
訴願人因國宅標售及幼稚園立案事件,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
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主張其購買民國 (下同)94年7月11日本府都市發展局開標之○○社區中
心內 2戶幼稚園(本市文山區萬美街○○段○○巷○○號○○樓及○○號○○樓 ),
惟購買至今已 4年仍然無法申設幼稚園,為此請求損害賠償,並於 98年6月12日經由本
府都市發展局向本府提起訴願, 7月17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府都市發展局檢卷答辯
。
三、查上開訴願人不服之表示,僅係對於本府相關機關之陳情,尚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事項
。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訴願人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業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 98年8月19日北市訴(午)字
第 09830551230號函移請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辦理在案,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8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之送達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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