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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9.06.17. 府訴字第09970066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體育處
訴願人因99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教練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
國99年 3月17日北市體處全字第 0993032550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
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 77條第2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
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二、訴願人為臺北市身心障礙游泳協會教練,經該協會指派參加原處分機
關所舉辦「99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代表隊選手選拔及審查會
議。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98年10月30日召開臺北市代表隊第4
次審查會議決議,由訴願人擔任本市代表隊游泳項目肢、視、智障組
教練。嗣原處分機關發現訴願人所指導之選手均未依限提報最近 3年
參賽成績資料,且訴願人於 98年11月6日提供臺中市身心障礙游泳協
會「2009市長盃障礙人仕游泳賽」185項成績紀錄,僅有5筆屬實;訴
願人復於「99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報名截止日後始提出獎狀
122張,臨時申請增加138項參賽項目,其中混有「泳頌2008挑戰你我
他」水中趣味競賽活動成績資料,造成爭議不斷,嚴重影響本市游泳
代表隊形象。原處分機關爰以99年3月17日北市體處全字第099303255
02號函撤回訴願人「99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臺北市代表隊游
泳項目本市代表隊教練資格。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99年4月22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原處分機關上開處分函係於 99年3月22日送達,由訴願人親自簽收
,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附卷可證,而該函於說明四已載明不服之
訴願救濟期間、收受訴願書之機關及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郵日。又訴願人地址在臺北市,並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本
件訴願期間之末日為99年4月21日(星期三),然訴願人於99年4月22
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貼有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收文條碼之訴願書
在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
業已確定,揆諸前揭規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為法所不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7 日
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林建元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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