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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5.12. 府訴字第八九0三四三八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廢字第w六
三七八二三號、第w六三七八二四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再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本案原處分機關所屬大安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後表所載時、地,發現訴願人涉嫌違
規夾附廣告於汽車擋風玻璃上,嗣依廣告物上之聯絡電話查得該號電話為訴願人所有,
乃以後表所載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後表所載處分書各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三月三十日補正程式及補
充訴願理由書。
┌──┬──────┬──────┬──────┬──────┐
│編號│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告發通知書日│處分書日期、│
│ │ │ │期、文號 │文號 │
├──┼──────┼──────┼──────┼──────┤
│ 一 │八十八年十一│本市○○街○│八十八年十二│八十九年二月│
│ │月二十六日十│○巷○○號左│月十四日 │二十三日 │
│ │六時十七分 │邊汽車上 │X二六二六四│W六三七八二│
│ │ │ │一號 │三號 │
├──┼──────┼──────┼──────┼──────┤
│ 二 │八十八年十一│本市○○街○│八十八年十二│八十九年二月│
│ │月二十六日十│○巷○○號右│月十四日 │二十三日 │
│ │六時二十二分│邊汽車上 │X二六二六四│W六三七八二│
│ │ │ │二號 │四號 │
└──┴──────┴──────┴──────┴──────┘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北市環稽字第八九三00六一000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臺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八十九年二月二
十三日第w六三七八二三、w六三七八二四號等二件處分書,向本府提起訴願乙案,經
再次查證,原處分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十四條規定自行予以撤銷,另改告發
○○○君,請 查照。......」
是原處分已不復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已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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