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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09.25. 府訴字第0九一二0六八五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廢字第J九
    一0一0五一二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七
      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本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五分,在本市○○路○○
      段○○巷口,發現刊登 xxxxx號聯絡電話之色情廣告沿途張貼停置路旁之汽、機車上,
      經拍照採證後行文原處分機關處理。嗣經原處分機關查認系爭電話所有人即訴願人,乃
      予以告發,並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廢字第J九一0一0五一二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八月十
      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一四0七九七八00號函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處分提起訴
      願乙案,經查原告發處分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予
      以撤銷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廢字第J九一0一0五一二號處分書,請 查照。......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
      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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