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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4.02.06. 府訴一字第10409018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訴願人因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12月3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033
    099490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就讀高中之○○山地原住民學生,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5日申請原住民學
      生生活津貼,經原處分機關依據 102年度財稅資料,審認訴願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
      數4人(即訴願人及其父親、母親、弟弟)平均分配,已逾103年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之百分之八十【新臺幣(下同)2萬223元】,與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申請須
      知第2點第1項規定不合,乃以103年12月 3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0330994901號函復訴願人
      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 103年12月1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2月
      29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訴願人所檢附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2年度申報核定通知
      書資料,審認訴願人全家應計算人口範圍應為 6人(即訴願人及其祖父、祖母、父親、
      母親、弟弟),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數平均分配每月收入核算,未逾 103年本市平
      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百分之八十(2萬223元),符合請領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
      資格,爰以103年12月27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03311837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
      務局,撤銷上開 103年12月3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0330994901號函,並核予訴願人原住民
      學生生活津貼 3,0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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