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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9.11. 府訴字第09770147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蔡○○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訴願人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5 月 27日
北市觀產字第 097308317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原處分機關於 97年4月11日派員前往本市北投區陽明路○○段○○
之○○號查察,發現該址設有「○○會館」,現場設置之房間總數為
12間,招攬不特定人住宿,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1,800元至3,000
元,係屬無照違規經營民宿,原處分機關乃當場作成本府執行民宿聯
合檢(複)查現場紀錄表,經該會館現場人員曾○○簽名確認無誤,
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4項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9條規定,
以97年5月27日北市觀產字第09730831700號裁處書處○○會館(負責
人為訴願人)15萬元罰鍰及禁止營業。訴願人不服,於97年6月2 3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8月12日北市觀產字第097313774
00號函通知○○會館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人略以:「主
旨:撤銷本局97年5月27日北市觀產字第09730831700號裁處書......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
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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