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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9.12.23. 府訴字第09970139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鄭○○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訴願人因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9年10月22日北市原社福字第 099
    30762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平地原住民阿美族,填具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申請表,並檢附其長女鄭○○﹝
      民國(下同) 94年 9月○○日生)﹞之就托證明及戶籍謄本等資料,於99年10月18日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99年度下半年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人
      口共計 4人,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2萬 321元,超過最近 1年本市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即 1萬 9,485元之補助標準,乃以99年10月22日北市原社
      福字第 099307629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其申請。訴願人不服,於99年10月27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99年11月10日提供其99年度實際工作收入明細資
      料,審認訴願人全戶人口共計 4人,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為 1萬3,508元,並未超過最近1
      年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即1萬9,485元之補助標準,乃以99年11月18日
      北市原社福字第09 9307990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
       99年10月22日北市原社福字第09930762900號函及核定訴願人長女托育補助福利身分自
       99年8月30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補助期間自99年8月30日起至100年1月20日止,補
      助金額為 99學年第1學期免學費,並補助月費1萬4,377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施 文 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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