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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04.25. 府訴一字第111608082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訴願人因防疫旅館違規記點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12月30日北
    市觀產字第110300552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下稱系爭旅館),前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以系爭旅館
      作為防疫旅館。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 110年1月5日北市觀產字
      第1093037618號函通知系爭旅館已核定於 110年1月4日上線成為本市
      防疫旅館,並將系爭旅館加入「臺北市防疫旅館通傳群組」(下稱防
      疫旅館LINE群組)之成員。
    二、嗣原處分機關於110年7月21日在防疫旅館LINE群組通知各成員,該局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中央疫情指揮
      中心)函頒之「防疫旅宿應強化事項」,修正臺北市政府因應COVID-
      19(武漢肺炎)疫情防疫旅宿檢核表(下稱防疫旅宿檢核表),並請
      各成員確認是否符合各項規定。其中編號第23.1規定,旅館從業人員
      應至少完成接種 COVID-19第1劑疫苗,且於接種完成10天後才能從事
      第一線防疫旅館工作;編號第23.2規定,旅館應將從業人員疫苗接種
      情形造冊,並定期更新。其間,原處分機關於110年7月14日於防疫旅
      館LINE群組通知系爭旅館等略以,已於110年7月12日公布最新之成立
      防疫旅館 SOP,防疫旅館應造冊全體員工施打疫苗狀況及完成接種疫
      苗10日後才可上線工作,確認員工施打疫苗後,應定期更新造冊放置
      櫃檯,本府相關單位複查時將檢視造冊等。
    三、嗣原處分機關委請○○醫院醫療輔導團(下稱○○輔導團)進行防疫
      旅館之檢查工作,經○○輔導團於 110年11月24日檢查系爭旅館發現
      ,系爭旅館疫苗造冊漏未列入 4位從業人員,且皆為第一線人員,其
      中一位副理和夜櫃都未注射疫苗等缺失,○○輔導團乃將檢核結果移
      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爰以 110年12月16日北市觀產字第11
      03047969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書面陳述在案。原處
      分機關仍審認系爭旅館員工疫苗造冊部分不完整,有違反臺北市防疫
      旅館暫停收住暨退場處理要點(下稱處理要點)第 3點第10款「未提
      供從業人員充足防護設施或教育訓練」規定之情事,爰以 110年12月
      30日北市觀產字第1103005528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違規
      記點2點。原處分於111年1月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1年1月25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
      點第 1點規定:「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影響,獎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及鼓勵合法旅宿業
      者加入溫馨防疫旅宿,提供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安心入住選擇,
      以降低社區感染風險,建構完整防疫體系,維護我國全體居民健康,
      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獎助對象為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稱合法旅宿業者為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
      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第 4點規定:「獎助
      對象辦理鼓勵合法旅宿業者加入溫馨防疫旅宿者,得向本局申請獎助
      。」第 6點規定:「獎助對象應以下列原則辦理獎助措施:(一)有
      意願之合法旅宿業者須事先向獎助對象報名,並經核定後得為溫馨防
      疫旅宿,並應遵守本局、獎助對象及衛生福利部相關規範(如『COVI
      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入境檢疫方案
      等措施)。(二)提供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於獎助期間入住之溫
      馨防疫旅宿,每房每日補助業者以下金額……。」
      COVID-19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貳、防疫旅宿申請
      及管理原則一、申請防疫旅宿之業者應為合法旅宿業者。二、旅宿業
      者應依『因應COVID-19疫情防疫旅宿檢核表』……就旅客入住安排、
      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房間設備、環境清潔及廢棄物清理及人員健康
      管理等五項目進行檢視及規劃,並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為防疫旅宿。
      三、地方政府督導防疫旅宿之管理,並依附件 1檢核表,對申請防疫
      旅宿檢核標準一致,且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抽核,檢核結果留存地方政
      府備查。……。」
      臺北市防疫旅館暫停收住暨退場處理要點第 1點規定:「臺北市政府
      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為確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收住居家檢疫者或居家隔離者(以下簡稱檢
      疫或隔離者)之防疫旅館,符合衛生福利部『COVID-19(武漢肺炎)
      因應指引: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以下簡稱衛福部『COVID-19因應
      指引』)規範,避免違規之防疫旅館成為本市防疫缺口及影響檢疫或
      隔離者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要點規範對象,
      指經本局核定之防疫旅館。」第 3點第10款規定:「防疫旅館有下列
      各款違規情形之一,應予記點:……(十)未提供從業人員充足防護
      設施或教育訓練,記二點。」第4點第1項規定:「違規點數累計達以
      下各款情形,本局得通知防疫旅館暫停收住新進檢疫或隔離者(以下
      簡稱暫停收住)或廢止防疫旅館資格:(一)違規點數累計達四至七
      點者,暫停收住期間三十日……。(二)違規點數累計達八點以上,
      廢止防疫旅館資格。」
      臺北市政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防疫旅宿檢核表(節錄)
    項目 編號 檢核內容 檢核結果
     是
    人員健康管理及注意事項 23.1 旅館從業人員應至少完成接種COVID-19第一劑疫苗,且於接種完成10天後才能從事第一線防疫旅館工作。    
    23.2 旅館應將從業人員疫苗接種情形造冊,並定期更新。    

      本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9月22日肺中
      指字第1093700643號函暨109年9月17日修訂之「『COVID-19(武漢肺
      炎)』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及 110年7月9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479號函頒布之「防疫旅宿應強化事項」及110年11月1日疾管
      防字第1100200936號修訂COVID-19防疫指引擬定。……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處理要點第 3點第10款規定所稱未提供從業人員充足防護設施,未
       施打疫苗即為未提供充足防護設施,是否適當?
    (二)最新之成立防疫旅館 SOP及原處分機關110年7月14日防疫旅館LINE
       群組通知,僅提及應造冊全體人員施打疫苗狀況,系爭旅館依規定
       誠實回報人員施打疫苗狀況。且最新之成立防疫旅館 SOP,載明新
       申請案件依該SOP規定。
    (三)系爭旅館於 110年8月8日起數次以電話詢問1922,所得回復皆為公
       司依法不得強制要求防疫旅館從業人員皆施打疫苗。系爭旅館成為
       防疫旅館至今,經數十次貴府所轄單位之督導及稽核,皆未提及若
       全員未施打疫苗就處分之規定。訴願人對原處分之合理法源依據存
       疑。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旅館有從業人員未施打疫苗,疫苗造冊部分不
      完整,有110年11月24日防疫旅宿檢核表及照片4幀、防疫旅館LINE群
      組110年7月14日及21日重要通知截圖等資料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
      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旅館員工未施打疫苗,是否為處理要點第 3點第10款規
      定所稱未提供從業人員充足防護設施;最新之成立防疫旅館SOP及110
      年 7月14日LINE群組通知,僅提及應造冊全體人員施打疫苗狀況,系
      爭旅館已誠實回報,新申請作為防疫旅館,始須依最新之成立防疫旅
      館 SOP規定;曾數次電話詢問1922,所得回復皆為公司不得強制要求
      防疫旅館從業人員皆施打疫苗;經數十次督導、稽核,皆未提及若全
      員未施打疫苗就處分之規定云云。本件查:
    (一)為因應COVID-19疫情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陸續
       提升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及擴大地區範圍,並提高入境者之管理強度
       ,自109年3月19日起,所有入境者需居家檢疫14天(按:自111年3
       月7日起居家檢疫10天),自109年 3月21日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
       議至第三級:警告。為因應居家檢疫者或隔離者之人數遽增,可能
       發生居家檢疫者或隔離者因在台無固定居所,或因獨居無法自理生
       活,或因不適合與家人同住等,有進住防疫旅宿接受居家檢疫或居
       家隔離之需求,交通部觀光局乃獎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
       及鼓勵合法旅宿業者加入防疫旅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向
       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獎助,並對獎助期間提供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
       者之防疫旅宿,於不同期間依每房每日補助業者新臺幣800元至1,5
       00元不等之金額。又本市為推動及鼓勵合法業者成為防疫旅館,亦
       訂有臺北市防疫旅館及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及從業人員補助要點、
       臺北市防疫旅館及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獎勵要點及臺北市專門收住
       居家隔離者之防疫旅館補助要點,依規定給予防疫旅館及其從業人
       員相關補助。另原處分機關為避免本市違規防疫旅館成為本市防疫
       缺口及影響檢疫或隔離者之權益,亦訂有處理要點。
    (二)按有意願加入溫馨防疫旅宿之合法旅宿業者,須先向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報名,經核定後得為溫馨防疫旅宿,並應遵守交通部觀
       光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衛生福利部相關規範(如「COVI
       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等措施);為
       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
       點第1點、第2點、第4點、第6點所明定。又防疫旅宿應依因應 COV
       ID-19 疫情防疫旅宿檢核表,就其人員健康管理等 5項目進行檢視
       及規劃;地方政府督導防疫旅宿之管理,並依該檢核表,對防疫旅
       宿至少每月進行 1次抽核;為COVID-19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
       管理所明定。另本市防疫旅館有未提供從業人員充足防護設施或教
       育訓練之違規情形者,記2點;為處理要點第3點第10款所明定。原
       處分機關110年7月21日修正防疫旅宿檢核表編號第23.1及第23.2規
       定,本市防疫旅館從業人員應至少完成接種 COVID-19第1劑疫苗,
       且於接種完成10天後才能從事第一線防疫旅館工作,旅館並應將從
       業人員疫苗接種情形造冊,並定期更新。
    (三)查訴願人以系爭旅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作為防疫旅館,經原處分機
       關核可,並自 110年1月4日上線成為本市防疫旅館,得接受居家檢
       疫或隔離者入住。原處分機關並將系爭旅館納入防疫旅館LINE群組
       成員,最新規定均於LINE群組宣布,包括110年7月12日修正生效之
       「成為防疫旅館 SOP」,於110年7月14日發送通知訴願人等,應造
       冊全體員工施打疫苗狀況及完成接種疫苗10日後才可上線工作,確
       認員工施打後,請務必更新造冊;110年7月21日修正之防疫旅宿檢
       核表於同日發送通知訴願人等。嗣原處分機關委請○○輔導團進行
       防疫旅館檢查工作,經○○輔導團於 110年11月24日檢查系爭旅館
       發現,系爭旅館疫苗造冊漏未列入 4位從業人員,且皆為第一線從
       業人員,其中一位副理和夜櫃都未注射疫苗及疫苗接種情形造冊不
       完整等缺失,不符防疫旅宿檢核表編號第23.1及第23.2規定,有11
       0年11月24日防疫旅宿檢核表及照片4幀等影本附卷可稽。是系爭旅
       館之疫苗造冊不完整,且有員工未接種 COVID-19第1劑疫苗,訴願
       人未提供從業人員充足防護設施,有處理要點第 3點第10款規定之
       情事,洵堪認定。
    (四)又依原處分機關111年2月11日北市觀產字第1113014461號函所附訴
       願答辯書理由四記載略以,「……(二)關於……處理要點第 3點
       第10款規定之『未提供從業人員充足防護設施』……係指未提供從
       業人員防禦病毒、保護從業人員身體健康之各項防護措施……疫情
       指揮中心已於110年4月公告,『為使高感染風險對象儘早獲得免疫
       保護力』,開放防疫旅館從事第一線工作之從業人員施打疫苗……
       施打疫苗可使人體提升免疫力,降低感染COVID-19病毒罹病、引發
       重症甚至死亡之風險,係屬防禦病毒、保護從業人員身體健康之防
       護設施之一。因此……處理要點第 3點第10款規定之『充足防護設
       施』,確有包含『施打疫苗』……。」是處理要點第 3點第10款規
       定之「充足防護設施」包含施打疫苗之規劃施行。故防疫旅館既有
       義務提供其從業人員充足防護措施,在其員工未施打疫苗前,訴願
       人即不得使其擔任第一線業務之從業人員。則訴願人未使其第一線
       從業員工施打疫苗,亦屬上開規定之「未提供從業人員充足防護設
       施」適用範圍。
    (五)至訴願人所稱最新之成立防疫旅館SOP及110年7月14日防疫旅館LIN
       E 群組通知,僅提及應造冊全體人員施打疫苗狀況,系爭旅館已誠
       實回報云云。查原處分機關為因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110年7月9日
       肺中指字第1103700479號函頒之防疫旅宿應強化事項規定,於 110
       年7月21日修正防疫旅宿檢核表內容,並將前述SOP內容增列該檢核
       表編號第23.1規定:「旅館從業人員應至少完成接種COVID-19第一
       劑疫苗,且於接種完成10天後才能從事第一線防疫旅館工作。」及
       編號第23.2規定:「旅館應將從業人員疫苗接種情形造冊,並定期
       更新。」原處分機關並於同日在群組通知各成員該檢核表內以紅色
       標記處為最新修正內容,複查將依最新檢核表辦理,請各旅館確認
       是否符合各項規定等。是系爭旅館業已接獲原處分機關110年7月21
       日防疫旅館LINE群組通知前開規定之應辦理事項。從而,訴願人應
       確保系爭旅館第一線從業人員係由已施打疫苗者擔任,如有第一線
       從業人員未能施打疫苗,亦應以人力調派、代換等方式處理。惟查
       ○○輔導團於110年11月24日檢查系爭旅館,發現包含○姓副理等4
       位第一線從業人員未列入疫苗造冊名單內,且○姓副理等 2位未曾
       施打疫苗;是訴願人違反上開防疫旅宿檢核表編號第23.1及23.2規
       定之事實,堪予認定。
    (六)另訴願人主張經本府所轄單位數十次督導、稽核,皆未提及若全員
       未施打疫苗就處分之規定一節。查防疫旅館與合法旅宿業者之防疫
       責任不同,在於防疫旅館係收住居家檢疫或隔離者,其承擔更接近
       病毒之風險,致被要求所負之防疫義務較多。故合法旅宿業者欲申
       請作為防疫旅館,參照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
       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第 6點規定,應遵守該局、獎助對象及衛
       生福利部相關規範;地方政府在審核業者通過作為防疫旅館後,仍
       須適時監督、管理及協助,而中央及地方政府則依相關規定給予業
       者補助。倘若本市防疫旅館未符相關防疫規範,原處分機關就防疫
       旅館之監督及管理立場,視其情節輕重依處理要點規定給予違規記
       點處分,累計違規記點達若干點者,則命其暫停收住新進檢疫或隔
       離者,或廢止其防疫旅館之資格。訴願人經營系爭旅館,且以系爭
       旅館作為防疫旅館,即應遵循相關防疫規定或措施。本件原處分機
       關既已於防疫旅館LINE群組通告更新防疫措施,訴願人尚難諉為不
       知。
    (七)又訴願人主張系爭旅館員工曾數次電話詢問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防疫專線1922,所得回復皆為公司不得強制要求防疫旅館從業人員
       施打疫苗云云,惟訴願人並未提供其具體事證以供調查核認,尚難
       遽對其為有利之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
       前揭規定,對訴願人作違規記點 2點之處分,並無不合,原處分應
       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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