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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9.27. 府訴一字第108610338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訴願人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7月10日北市觀產字第10830029
    67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接獲檢舉,本市中正區○○路○○號(下稱系爭地址)有違法經營旅館業情
      事。檢舉人並提供其於○○○網站之訂房確認紀錄,其上載有系爭地址、入住時間、房
      價及房東連絡電話「 xxxxx」。嗣經電信業者查復,上開電話號碼持機人為訴願人。原
      處分機關爰以民國(下同)108年7月1日北市觀產字第10830191062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
      意見。訴願人於 108年7月3日以電子郵件陳述意見略以,其前經原處分機關查獲並通知
      陳述意見,嗣遭裁罰後,未曾再經營日租套房等語。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領取旅館
      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於系爭地址違規經營旅館業務,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 1項
      規定,乃依同條例第55條第5項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6條附表二項次1等規定,以1
      08年7月10日北市觀產字第1083002967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10萬元罰
      鍰,並勒令於系爭地址經營之旅館業歇業。訴願人不服,於108年7月12日在本府法務局
      網站聲明訴願, 7月17日補具訴願書。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108年8月6日北市觀產字第10830032472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108年7月10日北市觀產字第 10830029671號裁處書。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又本
      件原處分既已撤銷,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已無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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