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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1.25. 府訴三字第112608569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財團法人○○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9月25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56349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係農業部依畜牧法第25條規定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經營相關 食品批發業務。訴願人受農業部指示統籌進口蛋品專案,再供給國內 加工或洗選業者使用,有鑑於訴願人委託進口商自民國(下同) 112 年3月1日起專案輸入之巴西蛋品經其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核其有效 日期標示與輸入許可資訊不符,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 定之情事,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及不得繼續販賣之必要,且已引發民 眾關注,原處分機關基於源頭管理,為確認巴西蛋品產品流向,以11 2年9月1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143215號函(下稱112年9月15日函) 請訴願人於 112年9月19日前提供自112年3月1日起專案輸入之巴西蛋 品下游流向。嗣原處分機關為確保訴願人執行進口蛋品專案來源蛋品 及下游蛋品(含訴願人委託代工廠)之品質標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之規範,於112年9月18日至訴願人營業地點(臺北市中正區○○ ○路○○段○○號○○樓)進行查核後,請訴願人於112年9月22日17 時前提供:(一)依訴願人 112年9月1日新聞稿公布貿易商進口雞蛋 資料之10家業者(含上、下游及加工品項)之進銷存資料、輸入許可 通知書、進口報單等112年3月至稽查日資料;(二)倉儲資訊:包含 各倉儲儲存蛋品(含逾期蛋品)之地點及數量;(三)委託代工業者 之業者名單(含業者聯絡資訊)、出貨情況、品項、商品資訊、庫存 量、儲存地點;(四)委託代工產品標示態樣等資料;另就巴西蛋品 產品流向,提醒訴願人依上開112年9月15日函,請仍於112年9月19日 前提供。 二、嗣訴願人以112年9月19日書面提供巴西進口雞蛋之進口數量(僅帶殼 鮮蛋總箱數、冷凍液蛋總桶數)、下游業者各自出貨總數量(僅有業 者簡稱,無完整名稱及聯絡資訊)及現有庫存情況依庫存業者名稱( 僅記載業者所在縣市及其行政區)及其各自庫存總數量;另說明到期 蛋品辦理銷毀箱數、冷凍液蛋運輸貨損廢棄桶數等作為其產品流向之 資料,尚缺漏巴西蛋品之輸入許可通知書、進口報單資料、出貨資訊 (含完整之業者名稱、地址、數量及批號)、倉儲業者資訊(含完整 之業者名稱、倉儲地址、總量、該址貯存之批號各批號分別列出、以 及已逾有效日期蛋品存放地點及數量)、各倉儲已銷毀逾期蛋品之銷 毀紀錄及未銷毀逾期蛋品之銷毀規劃、委託代工產品標示態樣等資料 ,原處分機關乃以112年9月2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56276號函(下 稱112年9月20日函)通知訴願人於112年9月22日前補充提供上開資料 。旋訴願人以 112年9月22日書面提供自7個國家進口專案雞蛋之貿易 商名稱及其進口數量(以萬顆計)、倉儲庫存資料(引用自農業部官 網專案進口雞蛋專區,僅有業者簡稱、倉庫別、庫存數量、未到期及 到期待銷毀數量,並無倉儲業者完整名稱或聯絡資訊)、未銷毀逾期 蛋品之銷毀規劃(僅以 3行文字說明近期內將擬定規劃銷毀處理方式 委託業者進行處理)等資料,並質疑原處分機關並無提供其轄內涉及 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之具體案件說明、產品或涉事代工業者名稱, 其無法據以彙整相關資料以提供,基於維護往來廠商營業資料之安全 ,無法無故提供其他非涉事廠商之資料,請原處分機關惠覆相關疑慮 之產品,轄內涉事廠商等,其再調出相關批次之蛋品資訊提供。 三、原處分機關因上開函調相關資料未果,乃派員於112年9月23日再次至 訴願人營業地點進行調查,請訴願人就其112年9月22日書面所述未能 完整提供上開相關資料進行說明,惟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所有提問, 訴願人均以「請貴局以公文方式提供具體案件說明、產品或涉事代工 業者名稱以便釐清事實。相關法律責任由本會負責。」作為回應,拒 不提供上開相關資料,亦不進行任何說明。經稽查人員告知如拒不提 供相關資訊,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第12款規定 ,經受詢問人表示了解,惟仍不回應稽查人員所詢事項。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有拒不提供之情 事,爰依同法第47條第12款規定,以112年9月2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 23056349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 鍰,並命其於文到 4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原處分於112年9月27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 112年10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3條第1款及第7款規定:「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七、 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之業者。」第9條第1項規定:「食 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第32條 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 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 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品業者應就前項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 品原料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五年。」第41條第 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 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 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進 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 抽樣檢驗。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 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 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第42條規定 :「前條查核、檢驗與管制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第47條第1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 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 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十二、 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 8條第1項及第2項規 定:「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出示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 電磁紀錄,以供查閱。」「主管機關因查核、檢驗之必要,得將前項 資料或紀錄原件或複製件,予以扣留。」 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17日府衛食藥字第1083076536號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 :本府前於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略以:『……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食 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稱已修正,爰修 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 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 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48

    違反事件

    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法條依據

    第47條第12款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一、裁罰基準
    (一)第1次處罰鍰3萬元至8萬元整。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接受原處分機關稽查及來函後,均積極 配合原處分機關之要求,於確認、彙整相關專案進口雞蛋資料後,已 陸續提供予原處分機關,由於所要求提供之資料量與所給予之準備時 間顯不相當,致未能於所定112年9月22日期限內完成所有資料提供, 與「拒不提供資料」之處罰構成要件不合;況原處分機關所要求提供 之資料涵蓋期間長達 7個月,且資料內容所設資訊數量龐雜,需由訴 願人逐一盤點確認、彙整,依一般經驗法則,顯難有履行之可能,原 處分機關所課予訴願人應提出資料之行政法上義務,在事實上無法期 待人民遵守,欠缺期待可能性,請撤銷原處分。 三、原處分機關為查核訴願人受農業部指示統籌進口蛋品專案之來源及其 下游蛋品之品質標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範,要求訴願 人於112年9月19日前提供112年3月起進口之巴西蛋品下游流向資料, 另於112年9月22日前提供專案進口雞蛋之業者、倉儲及委託代工等相 關資料,因訴願人112年9月19日書面提供之資料尚有缺漏,原處分機 關以112年9月20日函通知訴願人補充提供所缺漏之資料,並於112年9 月23日現場調查再度要求訴願人提供相關資料,惟訴願人均以原處分 機關未以公文提供具體案件說明、產品或涉事代工業者名稱為由,拒 不提供相關資料,有原處分機關112年9月15日函、112年9月18日查驗 工作報告表、112年9月20日函、112年9月23日調查紀錄表、訴願人11 2年9月19日及9月22日書面回復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 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已積極提供資料,惟因原處分機關所要求提供之資料 量大且龐雜,難以於112年9月22日期限內完成,與「拒不提供資料」 之構成要件不合,且欠缺期待可能性云云。經查: (一)按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 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文 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品業者應就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 原料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 5年;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得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 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為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 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 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並得要求 業者出示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電磁紀錄,以供 查閱;對依上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 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 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 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 1項、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第47條第12款、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訴願人係農業部依畜牧法第25條規定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 ,經營豆類、麥類、畜肉及其他雜糧批發等業務,為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7款規定之食品業者,依法負有保存產品原 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就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 、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 5年並依原處分機關要求提供 之義務,原處分機關並得要求訴願人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 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 紀錄等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電磁紀錄。又訴願 人自行進口蛋品、委託貿易商進口蛋品或向進口商購買蛋品, 於交貨驗收後所有權均歸屬於訴願人,訴願人即依農業部指示 調度,提供業者(加工業者、洗選蛋業者)使用、委託代工或 存放倉儲,其委託代工或存放倉儲之蛋品所有權仍為訴願人所 有,有原處分機關112年9月18日查驗工作報告影本附卷可稽, 故訴願人對於其下游業者、委託代工廠商及倉儲相關資訊均應 知之甚明。本件原處分機關為查核訴願人受農業部指示統籌進 口蛋品專案之來源及其下游蛋品之品質標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之規範,除於112年9月18日稽查時要求提供相關資 料,並以112年9月15日函、9月20日函,請訴願人於112年9月2 2日前提供如事實欄所述資料,核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2 條、第 41條、第42條及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8條規定 相符。復查訴願人雖分別以 112年9月19日及9月22日書面提供 巴西蛋品進口數量、下游業者(僅有簡稱,無完整名稱及聯絡 資訊)及數量、庫存業者名稱(僅記載業者地點所在縣市及所 屬行政區)及其各自庫存總數量;另說明到期蛋品辦理銷毀箱 數、冷凍液蛋運輸貨損廢棄桶數等作為其產品流向之資料,其 自 7個國家進口專案雞蛋之貿易商名稱及其進口數量(以萬顆 計)、倉儲庫存資料(引用自農業部官網專案進口雞蛋專區, 僅有業者簡稱、倉庫別、庫存數量、未到期及到期待銷毀數量 ,並無倉儲業者完整名稱或聯絡資訊)、未銷毀逾期蛋品之銷 毀規劃(僅以 3行文字說明近期內將擬定規劃銷毀處理方式委 託業者進行處理)等資料,並未提供上開蛋品之輸入許可通知 書、進口報單資料、出貨資訊(含完整之業者名稱、地址、數 量及批號,巴西以外國家之進口蛋品則未提供任何下游廠商資 訊)、倉儲業者及地點等完整資訊、已銷毀逾期蛋品之銷毀紀 錄及未銷毀逾期蛋品之銷毀規劃、委託代工業者及產品品項、 出貨情況、委託代工產品標示態樣等資料。原處分機關派員於 112年9月23日再次至訴願人營業地點進行調查,請訴願人就其 未能完整提供上開相關資料進行說明,惟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 所有提問,訴願人均以「請貴局以公文方式提供具體案件說明 、產品或涉事代工業者名稱以便釐清事實。相關法律責任由本 會負責。」作為回應,經稽查人員告知如拒不提供相關資訊, 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第12款規定,經受 詢問人表示了解,仍拒不提供上開相關資料,有訴願人之受託 人○○○(下稱○君)簽名確認之原處分機關112年9月23日調 查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依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而有拒不提供之違規情事,並無違誤 。 (三)另依原處分機關112年9月23日調查紀錄表記載略以:「……問 :……本局前於112年9月18日……前往貴會查核,並請貴會提 具以下資料:……,惟貴會於112年9月22日函復本局之內容未 能完整說明,對此貴會有何說明?答:由於貴局要求提供之資 料範圍甚廣,涵蓋數縣市多個食品業者及物流業者,基於維護 往來廠商營業資料安全與權益,倘無涉及食品衛生相關法規之 具體案件說明、產品或涉事業者名稱,本會無法據以彙整相關 資料提供。問:承上題,貴會以維護往來廠商營業資料安全與 權益為由拒不提供相關資訊,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條第11款及第12款,請問貴會說明為何?責任歸屬為何?答 :請貴局以公文方式提供具體案件說明、產品或涉事代工業者 名稱以便釐清事實。相關法律責任由本會負責。問:如案由, 依農業部 112年9月20日之新聞稿所述貴會於6月間委託業者, 將庫存的專案進口雞蛋,加工為冷凍殺菌液蛋,並宣稱產地為 台灣等相關情事一事,請問貴會有何說明?責任歸屬為何?答 :請貴局以公文方式提供具體案件說明、產品或涉事代工業者 名稱以便釐清事實。相關法律責任由本會負責。問:承上題, 請問冷凍殺菌液蛋之產品標籤內容由誰提供?由誰製作?是否 可提供該產品外觀及標示?責任歸屬為何?答:請貴局以公文 方式提供具體案件說明、產品或涉事代工業者名稱以便釐清事 實。相關法律責任由本會負責。問:承上題,請問是否可提供 各倉庫目前已將原產地由巴西改為台灣之冷凍殺菌液蛋之產品 標示照片為何?是否可提供該產品?責任歸屬為何?答:請貴 局以公文方式提供具體案件說明、產品或涉事代工業者名稱以 便釐清事實。相關法律責任由本會負責。問:承上題,請問貴 會是否可提供委託生產冷凍殺菌液蛋之委託日期、其產品批號 、有效日期、數量、庫存地點?是否可提供與委託業者間之契 約書或合約書?責任歸屬為何?答:請貴局以公文方式提供具 體案件說明、產品或涉事代工業者名稱以便釐清事實。相關法 律責任由本會負責。問:承上題,請問貴會、農業部與下游業 者彼此之間的關係是否有簽署委託書或合約書?是否可提供相 關資料佐證?責任歸屬為何?答:請貴局以公文方式提供具體 案件說明、產品或涉事代工業者名稱以便釐清事實。相關法律 責任由本會負責。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 ……請問貴會是否了解?(現場揭示法條)答:了解。……」 ,經○君簽名確認在案。是訴願人明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關 於拒不提供資料之罰則規定,卻自始即以維護往來廠商營業資 料安全與權益為由,拒不提供相關資料,迄裁處時均未曾主張 資料龐雜無法於期限內提供或申請展延期限,訴願理由主張其 難以於112年9月22日期限內完成,並非拒不提供資料一節,不 足採據。 (四)又查訴願人身為食品業者及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依法負有保存 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資料,及申報銷售額、 製作並保管相關會計帳簿憑證之義務,對於其所有之產品委託 代工及倉儲狀況,亦難諉為不知,原處分機關請訴願人提供之 資料,均屬訴願人應保存之既有資料,如訴願人無法於期限內 提出經彙整、統計後之清冊,仍得逕行提出未經整理之相關帳 簿資料,交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彙整、統計,或向原處分機關申 請展延期限,惟訴願人既未主張其無法於期限內提供資料或申 請展期,卻未提出相關帳簿資料,難謂已盡提供資料之義務。 再者,訴願人於 112年9月27日收受原處分後,隨即以112年10 月 2日書面提供較完整之資料予原處分機關,訴願理由所稱欠 缺期待可能性云云,核無足採。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 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3萬 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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