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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2.27. 府訴三字第112608646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12年11
    月14日MM008593號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舉發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34條規定:「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
      關提出委任書。」第 56條第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
      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
      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第62條規
      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 77條第1款後段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
      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
      )112年10月11日16時5分許行經本市士林區○○大道○○段○○號對
      面(車道速限每小時40公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架設之固定式高噪
      音車輛偵測系統,測得系爭車輛於車道行駛間產生之噪音量量測值為
      88.1分貝,超過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3
      條規定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車道限速≦ 50公里/小時,
      噪音標準值為 86分貝),其超出值為2.1分貝,本府環境保護局乃掣
      發 112年11月14日MM008593號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舉發通知單舉發訴
      願人。嗣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噪音管制法第26條規定,以112年12月1日
      音字第22-112-12000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1,800元罰鍰。其間
      ,訴願人不服上開舉發通知單,於 112年11月30日經由本府環境保護
      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訴願人以陳述意見申請書提起訴願,該陳述意見申請書雖載有
      「……訴願人……○○○……代理人:○○○……」惟並未經訴願人
      簽名或蓋章,亦未檢附訴願委任書,不符前揭訴願法第34條及第56條
      第1項規定,本府法務局乃以112年12月11日北市法訴三字第11230865
       7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函於112年12月12日
      送達,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訴願
      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至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一節,經查訴願人有上述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能
      補正之情事,核無進行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1
      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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