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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2.27. 府訴二字第112608655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年10月19日廢 字第41-112-10201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清潔隊執勤人員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3日22時15分許 ,發現訴願人將資源垃圾(即紙箱,下稱系爭垃圾)棄置於本市萬華區○ ○街○○號旁行人專用清潔箱旁(清潔箱上方),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乃拍照採證,並當場掣發原處分機關112年9月23日第X1123 201號舉發通知單。嗣原處分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以11 2年10月19日廢字第41-112-10201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 臺幣(下同)3,600元罰鍰。原處分於112年11月1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 112年12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2年12月22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依 112年12 月 22日訴願書記載:「……112年9月23日22時15分.本人○○○ 一. 騎車經過○○街○○號看到.1個資源回收桶.加1個垃圾桶 本人把1個 折好的小紙箱殼……放在 2個資源回收桶上面……懇請……詳查…… 原處分請求撤銷」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規定:「本法 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12條規 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 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 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50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 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 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處 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行為時第 2條規定:「本辦法用 詞,定義如下:……二、資源垃圾:指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 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廚餘除外)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 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五 、一般垃圾: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以外之一般廢 棄物。……。」第 5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 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 清除或處理。」第 14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 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二、資源垃圾:(一)依執行 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 垃圾回收車回收。(二)依各地區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 於資源回收桶(箱、站)內。(三)屬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得自 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四、一般垃圾:(一)依 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 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第 1條規定: 「本準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第 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 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 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 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一。」 附表一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節錄)

    項次

    2

    裁罰事實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訂定之規定

    違反法條

    第12條

    裁罰依據

    第50條第2款

    裁罰範圍

    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污染程度(A)

    A=1~3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1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

    危害程度(C)

    C=1~2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

    6,000元≧(A×B×C×1,200元)≧1,200元

    備註:
    ……
    二、項次……2……之污染程度(A)及危害程度(C),其採非定值方式規定者,在不牴觸其係數範圍內,裁處機關得針對個案事實……依權責自行認定其係數數值……。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規 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得採販售專用垃圾袋徵收方式……徵 收之。前項所稱專用垃圾袋,指有固定規格、樣式,由塑膠或其他與 一般廢棄物具相容性之材料製成,具固定容積,經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公告專用以盛裝一般廢棄物之袋狀容器,其規格、樣式 及容積,由環保局訂定公告之。……」 原處分機關 91年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主旨: 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 第3條。」 108年4月23日北市環清字第10830232281號公告(下稱108年4月23日 公告):「主旨: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時間、地點及排出方式… …公告事項:一、家戶、政府機構、公立中小學、市場、事業單位及 其他非家戶之廢棄物(垃圾、廚餘及資源回收物),交本局清運者應 依下列方式排出:(一)家戶:屬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須與本局 各區清潔隊個別約定排出外,一般垃圾(需以本市專用垃圾袋或新北 市專用垃圾袋(含環保兩用袋及商品萬用袋)盛裝)、廚餘及資源回 收物需由民眾自行至本局定時、定點之垃圾車停靠點交本局車輛清運 ,或於本局公告開放時間內自行送至本局公布限時收受點投置於各類 一般廢棄物貯存設施內。……二、排出方式:(一)一般垃圾:除巨 大垃圾、資源垃圾、化糞池污物及專案核准以量計價者應依其各別規 定方式排出清除外,應依『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 例』及『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作業要點』之規定, 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或新北市專用垃圾袋(含環保兩用袋及商品萬用 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局規定時間,於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 ,直接投置於垃圾車內。……(三)資源垃圾:由本局收運之資源垃 圾依性質由排出人依舊衣類、廢紙類、乾淨塑膠袋、……保麗龍…… 及一般類(含部分有害垃圾)等類別,分開打包排出,如須以塑膠袋 盛裝併同資源垃圾送交回收車清運,則該袋應為可由外觀辨明內容物 之透明或半透明材質。……三、收運時間:(一)本局清運本市一般 垃圾之作業時間,除特殊狀況另行通告者外,每週清運五日;週日、 週三為非清運日,當日垃圾車不停靠各垃圾車定時停靠地點。(二) 資源垃圾收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1、夜間定時 定點收運:依排定之垃圾車停靠時間、地點俟資源回收車到達後直接 交回收車收運。且星期一、五收運廢紙類、舊衣類及乾淨塑膠袋類, 星期二、四、六收運乾淨保麗龍餐具類、保麗龍緩衝材類及一般類… …(三)週日、週三仍有排出垃圾需求者,可於指定時間內自行送至 本局指定之垃圾收受點排出。……四、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 家戶垃圾及事業廢棄物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 處所。……六、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或第27條規定,以同法第50條規定處罰……。 」 112年7月27日北市環清字第1123053944號函:「主旨:檢送臺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一般廢棄物)係數說 明資料……。說明:一、本案業於112年7月21日簽准自112年8月15日 起就『違規棄置垃圾包』、『拋棄煙蒂』、『於路旁屋外曝晒堆置有 礙衛生整潔之物』、『違規廣告物』、『家畜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 便溺未清』、『亂吐檳榔汁渣』及『污染地面、水溝、牆壁其他土地 定著物』等7類環境污染行為提高罰鍰……。」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一般廢棄物 )係數(下稱環保局罰鍰裁罰係數)說明第 1點規定:「……依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統一訂定類 似案件數數值(污染程度(A)),供本局告發裁處作業使用。」第2 點規定:「各違反條文裁罰事實之裁罰係數(污染程度( A))如附 表……。」 附表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 係數(節錄)

    項次

    違反法條

    第12條

    條文內容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污染程度(A)

    危害程度(C)

    2

    A=1~3

    C=1~2

    裁罰事實

    違反條文

    裁罰依據

    裁罰係數

    污染程度(A)

    污染程度(A)係數認定說明

    一般垃圾、資源垃圾、廚餘及巨大垃圾未依規定排出或隨意棄置

    第12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暨108年4月23日北市環清字第10830232281號公告及本局依第12條公告之其他事項

    第50條第2款

    3

    未依規定排出或棄置廢棄物,易造成髒亂點影響市容程度甚鉅,污染程度大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把1個摺好的小紙箱殼放在2個資源 回收桶上面,未離開現場,巡查員看到後說要開舉發通知單,訴願人 馬上把系爭垃圾放入資源回收桶內,並未造成違反環保事實,請撤銷 原處分。 四、查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發現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將紙箱任意 棄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旁(清潔箱上方)之事實,有原處分機關所屬 環保稽查大隊收文號第1123091633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現場採證 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把1個摺好的小紙箱殼放在2個資源回收桶上面,未離 開現場,巡查員看到後說要開舉發通知單,馬上把系爭垃圾放入資源 回收桶內,並未造成違反環保事實云云。按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 、資源垃圾等應依其個別規定方式排出清除外,應使用專用垃圾袋將 垃圾包紮妥當,依原處分機關規定時間、地點,於垃圾車到達停靠收 集點後,直接投置於垃圾車內,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或其他未經指定 之處所,資源垃圾亦應依規定之時間、地點交付回收,揆諸前揭原處 分機關108年4月23日公告自明。查本件依卷附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 查大隊收文號第1123091633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影本載以:「…… 一、本隊……於112年9月23日22時15分派員前往該案址取締,現場發 現行為人○君亂丟垃圾,巡查員見狀立即上前……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並告知違規人污染事實,請違規人提供資料以供掣單,並現場請違規 人確認簽收……二、經檢視採證照片資源垃圾(紙箱),不可棄置行 人專用清潔箱旁,巡查員舉發實屬有據……。」本件既經原處分機關 執勤人員發現訴願人將系爭垃圾任意棄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旁(清潔 箱上方),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已影響市容形成髒亂,亦造成 環境維護極大負擔,污染程度大,依前揭規定及裁罰準則等,按污染 程度(A)(A=3)、污染特性(B)(B=1)、危害程度(C)(C=1) ,處訴願人3,600元(AxBxCx1,200=3,600)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 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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