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區政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93.05.13. 府訴字第0九三0九八四四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右訴願人因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四月六
    日北市正社字第0九三三0六九六0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
    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案外人○○○(訴願人之弟)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檢附全戶戶籍
      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調查表」向原處分機關
      申請增列為訴願人低收入戶戶內輔導人口,經原處分機關審核後,以
      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北市正社字第0九三三0六九六000號函復訴願
      人略以:「......說明......二、有關臺端......申請增口乙案,經
      查符合規定,准自九十三年三月起增列弟○○○君為臺端低收入戶戶
      內人口......因臺端全戶動產及不動產超過上述規定,故不予生活扶
      助。......」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經由本府社會局向本
      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低收入戶輔導人口。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北市正社字第0
      九三三0七五一八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
      以:「主旨:有關臺端不服本所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北市正社字第0九
      三三0六九六0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乙案,詳如說明......
      說明......二、有關臺端申請撤銷弟○○○君為臺端低收入戶戶內輔
      導人口乙案,本所將依法重新審核後另為處分,並自行撤銷本所前開
      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北市正社字第0九三三0六九六000號函有關臺
      端之行政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