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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6.16.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五二四四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名○○○)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右訴願人因申請育兒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
    日北市文社字第0九三三0三九八二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
    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
      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四、訴
      願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第六十二條規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
    二、卷查訴願人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訴願人長子○○
      ○(九十一年○○月○○日生)之育兒補助,經原處分機關依據最新
      年度(九十一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審核結果訴願人全戶六人
      之存款本金、股票及其他投資,不符臺北市育兒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七款平均分配每人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限額規定。原處分機
      關乃以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市文社字第0九三三0三九八二00
      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本所經查調臺端全家人
      口(計六人)最新年度(九十一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據以審核
      ,不符【臺北市育兒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兒童全家人口
      存款本金、股票及其他投資,平均分配每人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
      規定,所請欠(歉)難補助。‥‥‥」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四月
      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後,雖遞送訴願書,惟未簽名或蓋章,不符前揭
      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定程序,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九
      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北巿訴(戊)字第0九三三0三二0四一0號函通
      知訴願人依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於文到後二十日內補
      正,該函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送達,此有訴願人蓋章收受之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
      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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