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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06.14. 府訴字第09670147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 1月 3日北市商
三字第 09537547401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經本府核准於本市文山區○○街○○巷○○號○○樓之○○
開設「○○食品行」,領有本府核發之xx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
登記之營業項目為「〔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
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一、 F102010
冷凍食品批發業二、F102030 菸酒批發業三、F102040 飲料批發業四、 F
106020日常用品批發業五、F203010 食品、飲料零售業六、F203020 菸酒
零售業七、F206020 日常用品零售業」。前因違規經營登記範圍外之餐館
業、飲酒店業、飲料店業,經原處分機關以95年 7月 4日北市商三字第09
533697900 號函、95年 9月26日北市商三字第 09535257600號函及95年11
月13日北市商三字第 09535879400號函處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
外業務在案。嗣原處分機關復於95年12月14日至上開營業場所進行商業稽
查,仍查獲訴願人經營登記範圍外之飲料店業,乃以95年12月26日北市商
三字第09536050800 號函命令訴願人立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同
函並副知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依職權處理,嗣經該處以95年12月29日北市都
建使字第 09575827500號函復原處分機關略以:「主旨:有關本市文山區
○○街○○巷○○號○○樓之○○『○○食品行』經營登記範圍外之飲料
店業是否違反建築相關法令乙案......說明:......二、......貴處通報
該址經營飲料店業,依貴處檢送之95年12月14日商業稽查紀錄表內容研判
,其經營業務型態應屬建築法規使用類組之 G3 類組,尚符合『臺北市一
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得免辦理變更使用
執照......」原處分機關乃審認訴願人經營登記範圍外之飲料店業,違反
商業登記法第 8條第 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3條規定,以96年 1月 3日北
市商三字第09537547401 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 2萬元罰鍰,並
命令應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訴願人不服,於96年 1月10日經由
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2月15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商業登記法第 6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8
條第 3項規定:「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第14條規
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 6個月內為
之外,應於15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第33條規定:「違反第
8條第 3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
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經主管機關依
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
罰。」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節錄):「......營業項目代碼:
F501030 ......營業項目:飲料店業......定義內容:從事非酒精飲
料服務之行業。如茶、咖啡、冷飲、水果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
業。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冷飲店等。......」
95年 2月16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政府執行商業登記法第32條及第33條
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節錄)
┌───────┬──────────────────────┐
│行 業│一般行業 │
├───────┼──────────────────────┤
│違 反 事 件│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第8條第3│
│ │項) │
├───────┼──────────────────────┤
│依 據│第33條 │
├───────┼──────────────────────┤
│ │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法定罰鍰額度 │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其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 │經主管機關依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
│ │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
├───────┼──────────────────────┤
│裁罰對象 │負責人 │
│ │ │
├───────┼──────────────────────┤
│統一處理及裁罰│第1次處負責人1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營登記│
│基準(新臺幣:│範圍外之業務。 │
│元) │2. 第2次處負責人1萬5千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
│ │ 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
│ │3. 第 3次(含以上)處負責人2萬元罰鍰並命令應│
│ │ 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
└───────┴──────────────────────┘
臺北市政府92年11月28日府建商字第 09222182000號公告:「主旨:
公告商業登記法、商品標示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臺北市商業管
理處執行,並自92年12月 1日生效。......」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所設立之「○○食品行」,已於95年11月28日過戶予○○○
名下及經營,訴願人已退出經營,原處分機關於95年12月14日查獲
違反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3項規定,而依同法第33條規定處 2萬元罰
鍰,應由○○○負責,並非由訴願人負責。
(二)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以下簡稱文山稽徵所)95年12
月28日財北國稅文山營業字第0950012746號函復原處分機關之復函
可知文山區○○街○○巷○○號○○樓之○○經營商號確為「○○
小吃店」(統一編號:xxxxxxxx,負責人:○○○)。另由文山稽
徵所95年12月 1日財北國稅文山營業字第 0953003762號函,亦可
知「○○小吃店」於95年11月28日核准設立。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於本市文山區○○街○○巷○○號○○樓之○○開設
「○○食品行」,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為冷凍食品批發業、菸酒批發
業、飲料批發業、日常用品批發業、食品飲料零售業、菸酒零售業、
日常用品零售業。案經原處分機關於95年12月14日20時50分商業稽查
時,查認訴願人經營登記範圍外之飲料店業,此有原處分機關95年12
月14日商業稽查紀錄表及採證照片等影本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據以處
分,尚非無據。
四、惟依文山稽徵所95年12月28日財北國稅文山營業字第0950012746號函
所載:「......本轄文山區○○街○○巷○○號○○樓之○○『○○
食品行』(統一編號:xxxxxxxx、負責人:○○○),已於95年10月
2 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是訴願人既於95年10月 2日擅自歇
業他遷不明,則本案原處分機關於95年12月14日進行商業稽查時,其
稽查對象是否仍為訴願人商號?即非無疑。又查該址尚有「○○小吃
店」(統一編號xxxxxxxx,負責人:○○○)於該址營業,此有上開
文山稽徵所95年12月28日財北國稅文山營業字第0950012746號函及財
政部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等資料影本附卷可稽;然本案原處分機關
並未向「○○小吃店」負責人○○○查證,即逕予認定訴願人為本案
違規行為人遽予處分,尚嫌率斷。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
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
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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