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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關登記機關接獲民政主管
機關或宗教團體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
定辦理相關登記事宜,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7.20. 台內地字第111026394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20日
一、民政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以
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囑託更名或限制登
記時,應以公文檢具不動產權利審認結果清冊辦理。另是類案件相關
登記事宜如下:
(一)更名登記:
1.登記原因:以「更名」為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囑託函發文日期。
3.登記簿註記方式:以一般註記事項代碼「00」登錄「本案為
依○○○(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
○號函囑託辦理更名案件」,俾使與一般更名案件區別。
4.上開經囑託辦理更名登記之案件,係依暫行條例規定由民政
主管機關逕行囑託辦理,為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權利
書狀之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六十七條規定公告註銷原核發權利書狀,並通知權利人辦理
書狀換給登記。
(二)限制登記:
1.登記原因:以「禁止處分」為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囑託函發文日期。
3.登記簿註記方式:以限制登記事項代碼「99」登錄「依○○
○(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不動產依宗教
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權利歸屬:○○○(法人/寺廟全稱
),統一編號:○。除繼承或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
議價購外,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二、宗教團體依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取
得上開已辦理囑託限制登記之不動產時,其登記相關事宜如下:
(一)寺廟籌備處因完成寺廟登記,申請辦理更名登記時,應檢附民
政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寺廟登記證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另是類
更名登記案件,係依暫行條例規定辦理,為中央地政機關公告
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依土地
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公告註銷原核發之權利書狀。
(二)申請移轉為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所有之登記,其登記之申
請方式與應附文件等事項,應視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填具之登
記原因而定。
(三)考量依暫行條例第 13條第1項所為之限制登記係禁止登記名義
人處分其不動產,以達保全宗教團體財產之目的,是該限制登
記自不妨礙宗教團體依該條第 3項取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辦
理前開規定之更名或移轉登記時,應同時塗銷該依暫行條例第
1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登記,登記完畢應通知原囑託機關。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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