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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所定「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其資料內容請
依說明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3.31. 台內地字第11202621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31日
主旨:有關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所定「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其
資料內容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 112年1月13日日發布自同年5月1日施行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
條之 1條文及其修正說明略以,建物第一次測量之位置圖採轉繪作業
者,應參依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所簽證之實地測繪建物與土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
關係位置之基本控制點、導線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等測量標之相
關距離、角度資料為之。如未檢附上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登記機關
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俾憑續辦;倘無法補正或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
時,登計機關則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以符前開規定。
二、旨揭「建物地籍測繪資料」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測繪基本資訊:如工程名稱、建築執照字號、簽證之建築師或
測量技師姓名、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測量人員及測量日期等
。
(二)測點圖例圖說:實地測繪建物(使用執照附圖參照)與土地界
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測點、建物區塊與地籍圖分
布情形,並標示土地地號、比例尺及圖例說明。
(三)距離角度數據:實地測點之水平距離及角度值。
(四)簽證印鑑或執業圖記:執行測繪之建築師印鑑或測量技師執業
圖記。
三、又上開規定應檢附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除採隨案件申請併附,或得
採逕顧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即予載明(或新增附圖),並依法簽證為
之,以應建物施工管理實務,藉由落實營建工程應備程序,揭露相關
測繪資料,精進建物位置圖轉繪(繪製)作業,確保民眾權益及維護
不動產交易安全。
四、另為利登記機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條之1至之3規定,加速處
理建物位置轉繪(繪製)案件,或依法仍須辦理建物置測量作業,請
貴府地政、建管單位會同加強宣導同規則第 279條規定方式,於建物
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即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
、核定工程圖樣、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
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五、檢送「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參考例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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