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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
2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2.06.16. 衛部保字第112012401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16日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附件-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規定 附件-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