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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2.06.21. 衛部保字第112126022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21日 主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
用」如附件,其他保險對象門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現行規
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