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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第7款所設置輸儲設備整壓站構築之防護設施應
否申請建築執照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2.08.14. 營署建管字第1120052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14日
主旨:有關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第7款所設置輸儲設備整壓站構築之防護
設施應否申請建築執照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2年7月10日大台南工字第1120000838號函。
二、查本部 96年7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60804604號函,已就依煤氣事業管
理規則第12條設置整壓站時,為防護其輸氣設備整壓站等而構築之RC
防護設施應否申請建築執照疑義函釋:「……旨揭防護設施如係僅供
防止輸氣設備(天然氣整壓站)遭受日曬雨淋破壞而設置,確非供人
使用者,則非屬建築法第 4條所稱建築物,無庸申請建築許可。」有
關函詢煤氣事業管理規則業已廢止,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第7款所設
置輸儲設備整壓站之防護設施是否有上開函釋適用 1節,查上開函釋
已有敘明天然氣整壓站為適用標的,故旨揭整壓站之防護設施如符合
上開函釋所稱僅供防止設備遭受日曬雨淋破壞而設置,確非供人使用
者,則非屬建築法第 4條所稱建築物,無庸申請建築許可。至個案申
請事實認定,請逕洽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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