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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
2年10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2.08.30. 衛部保字第112126031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30日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附件-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規定.pdf 附件-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