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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花蓮縣政府函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部分署(下稱海巡署東部分署) 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樣態案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2.09.19. 文藝字第112302441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19日
    主旨:有關花蓮縣政府函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部分署(下稱海巡署東部
       分署)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樣態案疑義乙案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9月1日府文視字第1120178151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共藝術設
      置計畫係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
      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另同法第5條第4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
      算在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構)得逕行辦理公
      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得經審議會同意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
      立之基金或專戶。機關(構)辦理教育推廣案,應符合相關規定,合
      先敘明。
    三、經查本案工程決標金額為1,828萬元,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為18萬2,800
      元,未達50萬元,依法得逕辦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至於教育推廣
      形式,得參照本部 112年2月2日文藝字第1083012413號函內說明,主
      要略以,公共藝術教育推廣辦理形式多樣,包含展覽、揭幕/落成典
      禮、作品導覽、工作坊及其他形式等,未以法規明確限制,各單位可
      參照「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結果報告書」基本資料表內選第2頁 共2頁
      項、填列資訊欄及「公共藝術操作手冊」,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四、無論以何種方式辦理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皆應緊扣公眾性之藝術教
      育精神,不得脫離藝術與地方民眾之連結,如有常設型作品,應注意
      設置場域、衍生活動公共性及後續管理維護權責等。如審議機關認為
      機關(構)所提之結果報告書,辦理內容或經費分配似已背離公共藝
      術教育推廣之精神,得參照設置辦法第20條規定:「興辦機關(構)
      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
      請審議會審議。」之作法,故請審議機關依法就個案狀況審酌、卓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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