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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
明文件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3.01.12. 台內戶字第11300014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2日
主旨: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
國籍證明文件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 110年12月8日比利字第11040703760號
函辦理,兼復桃園市政府 113年1月8日府民戶字第1130001291號函。
二、按國籍法第 9條第4項第3款規定:「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
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依上揭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11
0年12月8日函,剛果人民若取得他國國籍,則原剛果國籍自動喪失,
且該國並無類此喪失國籍證明文件。是以,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
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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