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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閱讀他人書籍撰寫讀後心得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2.19. 電子郵件字第11302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19日
    一、雜誌之內容(文字、圖片等)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
      )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
      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攝影著作及美術著作等。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
      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
      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二、有關您所詢問將閱讀他人書籍所撰寫之讀後心得部分,按本法第10條
      之 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
      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
      、發現。」故若係閱讀書籍後將讀後感想等類似心得,以自己理解的
      方式另以文字重新表達,而非直接重製他人著作者,則僅為採用他人
      著作傳達之「觀念」,尚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三、至於您所提及截取他人書籍之部分內容所為之重點整理,已涉及「重
      製」之利用行為,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故若該閱讀筆記係有自己之創作(如讀後感想),僅在合理範圍(
      本法第 65條第2項參照)內,引用他人著作(如他人著作之重點整理
      )係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且自己的著作與被引用之著作間
      有合理之「關聯性」、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同時依本法第64
      條規定註明出處,則可依前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上傳至網站之
      「公開傳輸」行為,亦得依本法第 65條第2項規定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
    四、惟如您上述的利用行為不符合本條合理使用規定,則須另行向著作財
      產權人取得授權,方為合法利用,例如:閱讀筆記之內容僅為重點整
      理他人著作之內容,並無自身之創作或自身創作甚少,或是將書籍內
      容另為創作之「改作」情形(參照本法第 63條第2項之反面解釋,本
      法第52條引用合理使用,並不包含將他人著作予以「改作」之情形)
      。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之問題如於具體個案適用本法規定可主張
      合理使用者,即得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不受當事人之著作權聲明而受
      影響。又利用行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亦須依合理使用規定於具體
      個案判斷,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將他人著作作為自己著作無涉。又個
      案上利用行為究係利用他人著作之概念或表達?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
      定?是否構成侵權?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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