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為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納保規定於112年10月1日落
日後所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計給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2.10.18. 衛部保字第11212603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主旨:貴局函為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 7條第3款納保規定於112年10
月 1日落日後所涉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老年年金給付之計給
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8月30日保國三字第11260338581號函暨112年7月4日保國
三字第11260231801號函。
二、按本法第29條及第30條明定,年滿65歲時即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至
其計給標準並定有第1款(A式)及第2款(B式)兩種。另本法第30條
第2項第3款定有「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擇優計給等
情事;於同條款但書第1目明定,如係第7條第2款及第3款被保險人「
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仍得擇優按A式計給,以加強照顧第1目「
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無其他不得擇優按A式計給之情形。
三、審酌本法第 7條第3款與第30條第2項第3款但書第1目「僅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者」規定之立法目的,同為照顧未受勞保老年年金保障之被保
險人。凡具國保年資者,於其年滿65歲後,倘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
年給付情形,不應再以其國保納保身分限制其國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擇
優請領權益。故本法第 7條各款被保險人如有相同情形者,應依本法
第30條第2項第3款但書第1目規定辦理。
四、基此,針對「年滿 65歲,符合國保A式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含已
領取及未領取 A式者),且具勞保年資但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
,如於本法第7條第3款納保規定落日(112年10月1日)以後才申領勞
保老年給付,應持續依本法第 30條第2項第3款但書第1目「僅領取勞
保老年給付者」規定,擇優按A式計給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五、本案請貴局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積極宣導國保( B式)及勞保老
年年金給付之雙年金保障;另針對上開「符合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請領
資格但尚未申請」之情形,併同宣導 5年請求權時效(本法第28條規
定),俾維護民眾給付權益。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