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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9.04.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三十二條
    本市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通知管轄 法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一 同一事項經主管機關連續糾正二次而未改善,其情節重大者。 二 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達二年以上者。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五條(財團目的不達時之保護)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 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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