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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4.10.簽見
中央法規

  • 二、各級學校暨具獨立編制之附設進修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 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 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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