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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10.05.17. 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百三十條(公同共有之消滅)
    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遺產分割自由原則)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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