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元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院轄市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元以下,中央各部會 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元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元以下。 前項罰鍰數額在戰時得高至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