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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行政執行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2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32年12月1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 第 5 條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元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院轄市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元以下,中央各部會 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元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元以下。 前項罰鍰數額在戰時得高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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